第三节 规范主义
2.3.1 规范主义的宗旨
规范主义,也叫规定主义。规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古代的语文学阶段,多半把语言看作古代圣人造就的不变的标准体系。近代、现代意义的规范,形成于17世纪初期,一直延续到今天。近现代早期,受欧洲新古典主义(neo-classicism)影响,辞书编者多以“立法者”自居,追求语言的“纯正、标准”。其辞书代表作有:1612年意大利科学院编出的《意大利语词典》,1694年初版的《法兰西学院词典》(法语词典,1638~1694编,它是法文捍卫者,建立一些语言使用规则,固定了法文的一些表达法,例如计数表达法),1755年初版S.Johnson的《英语词典》,1789年初版的《俄罗斯科学院词典》,1911年的《简明牛津词典》,1949年的《俄语词典》,1960年的《现代汉语词典》等等。规定主义的宗旨是保持语言的纯洁、正统、正确、稳定,扬弃偏误、谬误,取材于典范作品。梳理千变万化、千差万别的语言,分出正误,指导人们宗正匡谬。这一作用,常称为“梳子效应”(the comb effect)。
2.3.2 规范主义的内容
词典的规范主义,主要体现在“五定”等方面:(1)定词,多收标准语,少收方言、俗语、土语、俚语、术语、行话、时髦词、外来词等;(2)定形,定出标准词形,适当给出常见变体;(3)定音,定出标准音,有限度地给出口语音,一般不给出残留的方音、古音、旧音等;(4)定义,给出标准语基本的和附属的意义,一般不给方言义、古旧义、时髦义、术语义等;(5)定用,只给出标准语用法及用例,不给方言用法、古旧用法、时髦用法、术语用法等。过度的规范,曾经受到柏林科学院第一任院长莱布尼茨(G.W.von Leibniz,1646~1716)的尖锐批评。
2.3.3 规范主义的原则
文德尔班(W.Windelbad)及后来语文学者所倡导的规范,应该是科学的、符合历史趋势的,至少需要遵守下列12个原则:
(1) 非逻辑原则,不能用狭义的逻辑苛求活生生的语言;(2)历史原则,承认语言的历时演变;(3)习惯原则,多应从俗从众;(4)系统原则,兼顾个体及其相关系统;(5)科学原则,合于历时和共时学理或规律;(6)功能原则,最能体现语言功能的单位是首选;(7)权威原则,权威的文本、用法常被公认;(8)刚柔原则,语言要素的取舍、推广范围等都要注意硬性规定和弹性幅度;(9)民族原则,外来词和用法尽可能民族化;(10)国际原则,术语、符号和用法宜国际化;(11)准确原则,能指反映所指应无偏差;(12)经济原则,用较短的形式反映较多的内容。历史告诉我们,上述这些原则,都是互相关联的。少数是双向关联,多数是多向关联。规范辞书应该尽可能兼顾上述原则。语言的标准化,是对实用、描写、变化的积极规约,是各国共同语的社会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