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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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型存及其限定

已经比较了三种名词的意义,它们的区别在于限定方式的不同。

还有一种与以上三种都不同的名词,即指称符号的词,如“一”、“二”、“三”、“四”。说它们是名词,因为它们可以恰当地在句子中作为主语,例如:“是一个数字”、“是我的吉祥数字”,等等。而在可以做主语的词中,除了名词,只能是指示词或代词,显然,“一”和“三”不是指示词,也不是代词,因为指示词可以指称任何一种对象,如“这”和“那”。而代词可以用来代表任何人或物,比如“我”和“它”。指称数字的词没有这种开放性,它特指某个数字,说“一”,就不能是“二”或别的任何数字。

如果可以作为名词,它就可以谈论。如果限定方式是已知的,那它所指称的对象就可以归入上面三种,但是,指称数字的名词不能用以上三种方式限定。

首先,用可感觉或可测度性作为限定条件,对数字名词来说是无效的。写出“一”这个汉字或用英语写出“one”,它们仅仅指称“1”这个数字。“1”无所谓质地、轻重、颜色、长短。符号本身就是这个数字的全部。它作为符号,在表现自己的时候虽然是广延的,但广延性对它来说是偶然的,不能作为限定它的条件。我们说过,限定条件是指,将指称对象呈现出来的条件,我们可以描画出不同大小、颜色、粗细的数字“1”,但这种限定是不恰当的或无效的,就像用“50赫兹”或“60分贝”来限定某个“曲子”是无效的一样。

其次,用内在的可评价性也无法限定数字名词。至少,无法在现有语言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形容词来限定数字。通常情况下,数字既不可能“好”,也不能在“坏”的意义上被限定。既不是崇高的,也不是卑贱的;更不可能是漂亮的或丑陋的、高贵的或卑微的,等等。

最后,质存的呈现条件是一种在场性。如果不在场,那么,它勉强作为“适度的”,可以被其他质存所限定。但是,数字本身是精确的,至少在通常使用的“精确”意义上可以这样说。它决不是一种范围,因为“一”就是1,“二”就是2。决不可能用“在0和2之间”来限定1,因为在0和2之间还有0.1、0.2……0.9和1.1、1.2……1.9。呈现数字的办法不是让它处于两个同类数字之间,用数字来限定数字不是恰当的方法。

数字名词不能用词语来限定,因为这类名词表达的对象只是一种符号,且这种符号是用于抽象表达其他的实在物。因此,它不依赖任何其他符号作为限定条件,而是在这样两种意义上限定自己:(1)它自己限定自己。它不依赖其他实在物,那么,它一旦得到表现,就成为它所是应是的。(2)它同样存在于一个意义空间,这个意义空间与其他数字有关,但这种关联,不是以比较性为条件,而是遵循确定的形式规则。比如,加法和减法就是两种限定它的规则。我们说过,不能说“1在0和2之间”,但是,“1是3减2”(1=3-2),却是对1的精确表达形式之一。换言之,数字只有通过关于数字的证明规则才能得以限定,数字的意义空间就是证明规则。

除了数字外,各种刻度或度量衡标准,时间、长度、重量、货币单位、声音单位,等等,它们不是数字规则的一部分。它们作为刻度、标准或度量衡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范畴概念,而是评价标准。比如秒、分、小时、日、月和年等时间量词,作为计量单位,就像2就是2一样。它们的意义,一方面是自我限定,另一方面也是在计算规则中限定。

既然数字的限定方式是独立的,那就不能再将这类名词与其他名词混淆。像数字这类名词,我们暂时把它指称的对象称为型存。

小结:典型名词 通过以上谈论,得到四种典型意义的名词,即典型名词。

需要申明的是,我们的谈论是基于经验归纳,而非逻辑演绎。考察所有的名词,意味着以“经验世界”为主题的一般性研究,这已远远超过了这个引论的目的。典型名词不能保证已经涵括了所有的名词。能保证的是,这四种典型名词对于认识本文的主题是够用的。

典型名词的意义是,为考察的目标名词提供参考系或观察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