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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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墨西哥其他法院

治安法院在墨西哥城市审判地区具有混合管辖权,审理诉讼标的不超过1000比索(合80美元)的民事案件和最高为六个月徒刑的刑事案件。只处理民事纠纷兼理一般司法的地方治安法官,只能在首都地区之外处理民事案件,而且审理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比索的案件。初级法院在墨西哥城以外的其他地区也有混合管辖权,这些法院有权审理诉讼标的额1000比索至10000比索(80—800美元)的民事案件,以及犯有法定刑不超过六个月徒刑之罪的刑事案件。墨西哥城司法管辖区的民事法院在初审中可以审理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0比索(合800美元)的争议,因为这些地区也有初级混合管辖法院。同①。

家庭法院专门审理有关结婚、离婚、监护、照管、扶养、亲权、认领、遗弃、死亡推定等初审案件。同时也审理夫妻财产案件和一切有关公民身份、行为能力和那些由于家庭亲属关系所引起的纠纷以及一切有关继承权的诉讼。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美洲·大洋洲分册),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56—255页。

刑事法院只有1名法官,审理不属于治安法官或初级法院职权之内的一切第一审刑事案件。

依照《墨西哥首都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普通法院组织法》第100—116条的规定,群众陪审团审理利用报刊所犯的某些罪行,也处理首都联邦区政府和联邦地区政府官员与雇员公务上的责任事故。陪审团主席必须是刑事法官。

联邦区和各地区的高级法院的法官由墨西哥总统每六年任命一次、并经国民议会批准的25名正式法官和3名辅助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可以再次当选任职。这些法院以全体会议的方式,在8个上诉区内工作。全体会议同时具有行政性质的作用,它任命初级法院的法官并监督他们的工作。参见何勤华、冷霞主编:《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01页。

墨西哥各州的法院,就它们的组织法而言,其组织结构和上述首都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法院实相类似。它们也有治安法庭、初级法院和民事、刑事法院。不服它们的判决可向高等法院上诉。高等法院同样是通过它们的全体会议以及分庭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