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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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

根据《墨西哥联邦宪法》第94条的规定,墨西哥联邦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选举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组成。地区法院下设治安法院、初级法院、家庭法院、刑事法院、群众陪审团、联邦区和地区的高级法院。参见何勤华、冷霞主编:《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99页。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由11名法官组成,由全体法官或部分法官集体行使职权。依照《墨西哥联邦宪法》第95条的规定,被选任为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因出生而成为墨西哥公民,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2)在被选任之日至少已年满35周岁,(3)在被选任之日,被某一机关或者机构合法地准许其从事律师职业至少已满十年,(4)具有良好的声誉并且未因实施应当被判处超过1年监禁的犯罪而被判决有罪,但如果因为抢劫、诈骗、伪造、背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其在公众中的声誉的犯罪而被判决有罪的,无论其所被判处的刑罚的轻重,均不能担任这一职务,(4)在被选任之日前的2年里,居住在墨西哥。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墨西哥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依照《墨西哥联邦宪法》第96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出现空缺时,墨西哥总统将向墨西哥参议院提交决选名单,由参议院对建议人选进行比较后予以任命。参议院应以全体议员的2/3投票通过任命,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参议院未在该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由墨西哥总统从该名单中任命。如果参议院对整个名单上的人选都予以否决的,墨西哥总统将提交新的名单。如果第二次提交的名单再被否决的,将由墨西哥总统从该名单中任命。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分设五所法庭,每个法庭有法官五名。其中,按管辖的范围分刑事、行政、民事及劳工等四个法庭。第五法庭由五名候补法官组成,专门审理托办的案件。参见〔捷〕维克托·纳普主编:《各国法律制度概况》,高绍先、夏登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04页。

联邦法院审理执行或适用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政府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全国范围内的案件,如以联邦为当事人,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关于大使、公使、领事的案件等。参见何勤华、冷霞主编:《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