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拉丁美洲各国法的内容基本相似
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情基本相同,“语言基本相同,政治也相似,这是因为一开始移民就相同,同样都是当地人和入侵者混居在一起,民族历史基本相同。这些国家直到它们宣布独立时为止一直在相同的制度下生活,尽管稍微有些不同:有的是西班牙建立的,有的是葡萄牙建立的。”拉丁美洲国家由于其文化具有一致性,故“拉丁美洲国家法律之间,尤其是民商事法律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拉美各国民商事法律在理论渊源、表现形式、具体规定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不但是民商法,在其他法律部门也存在相似情况。宪法大都借鉴法国、美国和西班牙,如委内瑞拉、墨西哥、阿根廷和巴西四国早期的宪法都借鉴了美国1787年宪法。而1853年《阿根廷宪法》和1891年巴西宪法甚至大量条文照搬美国宪法。所以,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典的渊源、体例、内容及编纂方式基本相似。
拉丁美洲国家法律的渊源是相同的,主要有三种:拉丁美洲国家法律的共同渊源首先是查士丁尼所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由起源于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的法学研究传统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其次,是建立于罗马法基础之上的伊比利亚法包括《七章律》、西印度法律以及西班牙后期经院哲学的作品,尤其是《七章律》,它在拉丁美洲的历史上曾经是拉丁美洲法律的主要渊源;第三是起源于哥伦布到达美洲大陆之前的当地印第安人社会生活的习惯法,这些习惯在不与西班牙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的范围内,西班牙卡洛斯五世皇帝承认它们的效力。
以民法典为例,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体例基本相同,都属于盖尤斯—查士丁尼体系,也就是《法国民法典》的法学阶梯的结构和体系。这一体系建立在人与物划分的基础上,在人与物两部分之前有一个序言。拉丁美洲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不设总则,设序编。序编主要规定法律的概念、颁布、效力和解释等内容。几乎所有的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都有这样的序编。虽然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形式和内容在表面上看各不相同,但由于拉丁美洲国家有相同的历史背景、文化、语言、宗教及风俗习惯,导致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是相同的,没有本质的区别。
拉丁美洲国家还有互相采用民法典的现象,如《智利民法典》在1858年被厄瓜多尔整体采用。几乎是整体采用了《智利民法典》的还有1858和1866年的格林纳达联邦(哥伦比亚),以及在1886年统一后的哥伦比亚、1859年的萨尔瓦多、1862年的委内瑞拉、1867年到1904年的尼加拉瓜、1880年到1898年之间的洪都拉斯民法典及其新的1906年民法典等。巴拿马也深受《智利民法典》的影响。巴拿马曾经是哥伦比亚的一部分,而哥伦比亚采用《智利民法典》。1916年,巴拿马脱离哥伦比亚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但它精确、完整地保留了《智利民法典》的体系。《阿根廷民法典》也先后被拉丁美洲其他国家采用,或者部分地影响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巴拉圭从1876年开始使用《阿根廷民法典》,直到1986年才制定了一部新的《巴拉圭民法典》。1869年的《乌拉圭民法典》就借鉴了《阿根廷民法典》第一编和第二编的内容,1904年的《尼加拉瓜民法典》有878个条文来自《阿根廷民法典》,1915年《巴拿马民法典》采用的《阿根廷民法典》的条文就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