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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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拉丁美洲法的基本特点

一、拉丁美洲国家法典编纂与欧洲大陆同步

拉丁美洲国家的近代立法活动几乎是与欧洲国家同时展开的。近代法典编纂运动是从法国大革命以后的《拿破仑法典》开始的,但其萌芽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后期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不仅提供了一个发达的私法体系,而且提供了创制系统化法律的方法。受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欧洲和拉丁美洲许多国家先后进行法典编纂活动。

在拿破仑时代,法国继承了大革命的成果,吸取以往法典编纂的经验,制定了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国刑法典》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等诸法典在内的《拿破仑法典》,完成了法国近代法典体系的构建。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巨大影响,在欧洲大陆引起广泛关注,《拿破仑法典》以其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的反封建色彩和对传统的合理继承深受欧洲市民社会的欢迎。参见王云霞:“近代欧洲的法典编纂运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也受到拉丁美洲国家的极大关注和借鉴。

拉丁美洲国家制定宪法的活动几乎是与欧洲大陆的国家同时展开的。这从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国家制定宪法的时间可以看出。

1791年,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颁布。1801年,海地颁布宪法,只比法国晚了十年。荷兰和挪威于1814年制订宪法,比利时于1831年制订宪法,瑞士于1848年制订第一部联邦宪法。1848年,皮埃蒙特—萨丁岛王国的国王查尔斯·阿尔伯特批准了一部宪法,即阿尔伯特宪法。1861年,意大利半岛上的各个独立王国统一为意大利王国后,采用阿尔伯特宪法为统一后意大利的第一部宪法。1850年,普鲁士颁布了钦定宪法。1871年,统一后的德国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

拉丁美洲许多国家制定宪法的时间甚至还早于许多欧洲国家,如委内瑞拉和新格拉纳达于1811年颁布宪法、哥伦比亚于1812年颁布宪法,巴拉圭于1813年颁布宪法,智利于1818年颁布宪法,阿根廷于1819年颁布宪法,多米尼加和厄瓜多尔于1821年颁布宪法,秘鲁于1823年颁布宪法,巴西、墨西哥、萨尔瓦多和危地马拉于1824年颁布宪法,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于1825年颁布宪法,玻利维亚于1826年颁布宪法。

此外,从欧洲和拉丁美洲民法典颁布的时间就可以看出两者是同步的。欧洲大陆主要国家民法典颁布的时间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1838年,《荷兰民法典》颁布;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颁布;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颁布;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颁布;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1907年,《瑞士民法典》颁布。而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颁布的时间是:1825年,海地颁布民法典;1827—1829年,墨西哥奥阿哈卡州(Oaxaca)颁布了民法典。拉丁美洲三大著名民法典的颁布也与欧洲大陆法国家同步:1855年《智利民法典》颁布,1869年《阿根廷民法典》颁布,1916年《巴西民法典》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