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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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殖民地时期拉丁美洲的法学教育

在殖民地时期,天主教会成为殖民统治的重要支柱,因此,拉丁美洲在殖民早期就举办了教会大学,较为正规的法学教育也主要由这些教会大学提供,大学教师们大都来自西班牙。如拉丁美洲第一所大学是根据1538年10月28日罗马教皇训令在圣多明各成立的圣托马斯·德阿基诺大学,该大学以培养传教士为主要目标。参见黄志成:“拉美教育发展之阶段、背景与特征”,《外国教育资料》,1995年第2期。法学教育从罗马法和教会法开始,拉丁美洲的法学家几乎都是罗马法学家。

智利和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在殖民时期就已经有了初具规模的法学教育。1551年,利马的圣马尔科斯大学创办。参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68页。

墨西哥在殖民时期就已经有了初具规模的法学教育。1553年,墨西哥大学创办,主要讲授学理法。同上。墨西哥大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世纪40年代。1536年,墨西哥的第一位大主教胡安·德苏马拉加曾正式提出建议,在西班牙总督府重镇墨西哥建立一所大学。1551年,西班牙摄政王费利佩二世颁发赦令,批准创办墨西哥大学,同时还决定每年拨款一千比索作为该校的各项预算。1553年1月25日,总督路易斯·德贝拉斯科亲自主持了大学的开学典礼。学校任命了第一批教授,讲授法律和民法的是巴托洛梅·德福里亚斯硕士。1553年6月3日,这所皇家大学正式向西班牙人、美斯蒂索人(白人和土著人的混血后裔)和土著人招生。墨西哥大学创立之初,就与宗主国西班牙的第一所大学—萨拉曼卡大学一样享有诸多特权,设有神学系、艺术系、医学系、教会法与民法系。1867年12月2日,墨西哥大学法学院宣布成立,采取了以哲学为主导的教学计划。参见顾明远:《世界教育大事典》,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81页。

墨西哥大学传授教会法和罗马法,学校设有教会法系和罗马法系John Hery Merryman & David Clark, Comparative Law:Western European And Latin American Legal System(case and material), The Bobbs-Merril Company Inc. Publisher, 1968, p. 485.。早期的法学教授全部来自西班牙,使用西班牙著名的神学家著作或者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作为上课的课本。宗教教义深深渗入大学生活各方面。在16和17世纪,教学方法上主要是对教会法和罗马法原则进行熟记,并对其进行精细区分、注释和解释,很少进行质疑和评论。在大学获得的学位是学术性的,如要从事法律职业还要再进行专门的考试。在18世纪,法学教育的内容开始转向西班牙法和在殖民地制定的法律。Ibid.

1755年,在智利圣地亚哥建立的圣费利佩(San Felipe)大学的教会法系,开设了智利最早的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课程,开设了罗马法和教会法课程。1772年智利建立的圣卡洛斯大学(Real Colegiode San Carlos)的法律专业开设了国家法和公法课程。

到西班牙殖民统治末期,拉丁美洲许多大学已经建立了专门讲授法律的院系,如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Guadalajara)大学、利马的圣马科斯(San Marcos)大学、丘基萨卡(Chuquisaca)的弗朗西斯·哈维尔(Francisco Javier)大学、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Caracas)大学和圣托马斯(Santo Tomas)大学、智利的圣费利佩(San Felipe)大学、古巴的哈瓦那(Havana)大学以及危地马拉的圣卡洛斯(San Carlos)大学等。Rogelio Pérez-Perdomo, Latin American Lawyers: A Historican Introduc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23.

不过,这些大学的法学教育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形式,都完全照搬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大学(salamanca)的法学教育模式。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的法学教育成为拉丁美洲法学教育的母体,萨拉曼卡大学早在1243年大学创办之初就开始传授法律,随后又在模仿意大利波伦亚大学的注释法学派传统上继续发展。从建校起到16世纪末,萨拉曼卡大学一直是欧洲的重要学术中心之一,与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和波伦亚大学齐名。一直到18世纪,学校只教授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主的罗马法和教会法。

拉丁美洲殖民地的法学教育也主要教授罗马法和教会法。《七章律》和其他西班牙法等内容的教学只能采用师徒相授的方式进行,完全被大学教育忽视。法学教学采用拉丁语并用口授方式教学。直到19世纪中期,情况才有所改变。1770年,卡洛斯三世把法学教学的内容扩大到自然法、国家法和公法。

拉丁美洲殖民地举办的大学一方面拥有大量自治权,有自己的管理团体和法院,另一方面,它们对外服从西班牙王室和天主教的领导。不过,这两者在大学管理方面并非总是协调一致。比如在墨西哥大学早期,总督及其审检庭法官所代表的王室权威与教会势力就对大学的控制问题发生过激烈的冲突。参见何勤华、冷霞主编:《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04页。

殖民地时期,葡萄牙当局禁止在巴西开展法律教育,没有在巴西建立大学,巴西的法学家是在葡萄牙的可因布拉大学培养的。整个殖民地时期,巴西没有一所本科大学,贵族子女要受高等教育,需要去葡萄牙或欧洲其他国家。

在19世纪,法学的启蒙思想、欧洲的百科全书派和实证主义教育思想遍及拉丁美洲。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拉丁美洲掀起了独立运动,相继摆脱了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统治。这些民主科学的思潮极大地推动了拉丁美洲各国从教会手中夺回对学校的控制权,并效仿欧洲的模式创建公立学校。在教育世俗化的运动中,国家对教育的领导权得到了确认,教会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垄断被拉丁美洲国家取消。国立大学力量日渐强大,教会在教育乃至于整个拉丁美洲社会的势力日渐衰弱,世俗化教育代替神学教育,大学里讲授包括部门法和法学基础等法律知识,教会法日渐式微,直至完全在学校的课程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