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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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葡萄牙在巴西适用的法律

葡萄牙占领巴西后,就将葡萄牙法律适用于巴西,故巴西的法律史始于葡萄牙。在葡萄牙不同时期生效的法律和法令均直接在葡萄牙殖民地巴西生效。葡萄牙的法律史可以分为四个时期:12世纪前的野蛮人法时期,12—13世纪的习惯法时期,13—15世纪的继受罗马法时期,1446—1750年的所谓的条例时期。参见徐国栋:“从《巴西民法汇编》到《新巴西民法典》”,《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葡萄牙适用的法律有罗马法和教会法等,此外,葡萄牙也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15世纪以后制定了一些法律,其中包括《阿方索法令集》、《曼努埃尔法令集》和《菲利普法令集》等。从16世纪到18世纪这段漫长的时期中,巴西主要的法律就是不同时期在葡萄牙生效的法律。此外,葡萄牙也依据巴西的实际情况专门为巴西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

1580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Felipe Ⅱ)宣称他有葡萄牙皇室一半血统,吞并了葡萄牙,使伊比利亚半岛的统治又回到一个国家手中,被哈普斯堡王朝(House of Habsnurg)统治60年。在这期间西班牙的《七章律》也在葡萄牙适用。

巴西殖民地适用的主要法律有:

1.1446年的《阿方索法令集》

1446年,阿维什王朝的葡萄牙国王(1438—1481年在位)阿方索五世颁布了《阿方索法令集》(Ordenações Afonsinas)。

《阿方索法令集》分为五编,编下分章,章下设条。第一编是关于公职的,规定了王国的职位以及自治市的职位,共72章。第二编是关于教会的,规定了教堂的地位、国王的权力和特权、税收管理、贵族的司法管辖权、特权、关于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立法,共123章。第三编规定了民事诉讼,共128章。第四编规定民法。第五编规定刑法,包括121章。

《阿方索法令集》是一部教会法与世俗法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其中包括法律、解答、教皇与国王间订立的协议(Concordate)、习惯等,其中一些规定来自西班牙的《七章律》,也可以把它看作《七章律》的简化版,也有来自罗马法和教会法的规定。《阿方索法令集》构成葡萄牙以后立法的基础。参见徐国栋:“从《巴西民法汇编》到《新巴西民法典》”,《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可见,西班牙和葡萄牙有共同的法律传统。

2.1603年的《菲利普法令集》

1521年,曼努埃尔一世颁布《曼努埃尔法令集》(Ordenações Manuelinas)。1603年,菲利普一世颁布《菲利普法令集》(Ordenações Filipinas)。该法令集共分为5卷,其内容如下:第一,法官和司法官员;第二,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国库和贵族;第三,民事程序;第四,人身权利、物、契约、遗嘱、监护、土地等;第五,刑法。《菲利普法令集》是一部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典。不过,《菲利普法令集》第3编第64章规定,在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根据一定的顺位,援引法律法规,即第一顺位是葡萄牙王国的法律、法庭的判决、习惯;第二顺位是教会法或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律;第三顺位是阿库索(Accursius)的评注和巴托鲁斯(Bartolus)等波伦那学派法学家的观点。

《菲利浦法令集》不是一部先进的法律汇编。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从立法内容上看,它都只是《曼努埃尔法令集》的修订版,仍然采用中世纪的立法技术。这部法令汇编在19世纪显得杂乱无章,与当时欧洲其他国家的立法相矛盾,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1643年1月29日,在葡萄牙再度独立之后,若奥四世很快确认了《菲利浦律令集》的效力。尽管有些过时,这部汇编在巴西作为基本法一直有效。1603年的《菲利浦法令集》从殖民地时期开始传入巴西,一直适用到巴西帝国独立以后。

3.1769年的《健全理性法》

1750—1777年,葡萄牙首相S. J. 蓬巴尔侯爵在葡萄牙和葡属巴西殖民地推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1769年8月18日,为了解决葡萄牙法律解释的混乱状况,葡萄牙颁布了一项受自然法影响的重要法律—《健全理性法》(Lei da Boa Razão)来规范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该法坚持以自然法的“健全理性”作为法律解释及法律适用的最高原则,明确了法律的解释权和判例的效力,同时又提升了葡萄牙法的地位,大大缩减罗马法的适用空间。

《健全理性法》在法律解释及填补漏洞方面引入了自然法的正当理由概念,使法学理论对法律解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根据这个法律,当地的习惯应与从前引法的渊源的整体中得出的法整合在一起予以考虑,而此等法应根据从古代原则、万民法以及权威法学家在著作中阐明的理性来进行选择。”〔意〕桑德罗·斯其巴尼:《巴西新民法典》序言,齐云译,《巴西新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漏洞百出的《菲利浦律令集》由于《健全理性法》创造了一项非常具有弹性的补充法律渊源的方法才获得了超常的生命力。

葡萄牙不承认在巴西被殖民化以前的土著印第安人的法律。印第安人关于所有权、家庭、婚姻、继承、侵权等等制度完全没有进入殖民者的视线。实际上,印第安人原本生活在一种完全不同的、没有国家的社会中,其生活方式与国家化的社会制度格格不入。印第安人也有自己的民事习惯等规范,这些规范可以被视为法律。然而,葡萄牙殖民当局对印第安人习惯法一概不予承认。

1769年,葡萄牙颁布《健全理性法》主要是为了解决葡萄牙本土法律解释的混乱状况,然而其重视本国法的精神唤醒了巴西人对法律本土化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