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交易及基金份额的登记
1.LOF的认购
我国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LOF业务。
LOF份额的认购分为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注册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LOF的申购、赎回
LOF份额的上市需要以下: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持有人少于1000人;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LOF份额的场内、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均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份额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T日申购、赎回LOF份额,T+2份额可用。
3.LOF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LOF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登记在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卖出。
目前,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日提交跨系统转托管申请,如处理成功则T+2日,转入的基金份额可赎回或卖出。
4.开放式基金的登记
开放式基金的登记,是指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后,由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建立基金账户,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进行登记,表明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后,投资者申购基金,也由登记机构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登记,表明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增加,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取得款项,由登记机构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注销,表明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的减少。
5.我国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体系有以下几种模式:
(1)基金管理人自建登记系统的内置模式;
(2)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登记机构的外置模式;
(3)以上两种情况兼有的混合模式。
6.基金登记流程
(略)
7.申购(认购)、赎回资金结算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