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1.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又称“封闭式基金的发售”,一般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四个步骤。
2.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申请与核准
申请募集资金的主要文件有:募集基金的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草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一般会选择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代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价格一般采用1元基金份额面值加计0.01元发售费用的方式加以确定。在发售方式上,主要采用网上发售与网下发售两种方式。
网上发售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发行方式。
网下发售方式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和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向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
4.封闭式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成立公告。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且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6.封闭式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
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必须开立深、沪证券账户或深、沪基金账户卡及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只能用于基金、国债及其他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7.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非法定节假日),每天9:30—11:30、13:00—15:00。
(2)交易原则: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3)交易方式:封闭式基金的报价为每份基金价格。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1元,1手;100份或其整数倍,最大100万份或1万手。
目前,深、沪交易所对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与A股交易一样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基金上市首日除外)。
封闭式基金的交收同A股一样实行T+1交割、交收。
8.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费用
目前,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我国封闭式基金不收取印花税。
9.开放式基金折(溢)价率的概念
折(溢)价率=(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
当基金二级市场价格高于基金份额净值时,为溢价交易,对应的是溢价率;当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时,为折价交易,对应的是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