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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对环境问题
20世纪60年代,日本在追求高速发展的同时,国内也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换言之,钢铁、化学、电力等重化学工业带来了被称为“产业公害”的严重环境危害。
熊本县水俣湾的甲基水银污染导致的“水俣病”、同是甲基水银污染的新瀉县阿贺野川流域的“新瀉水俣病”、富川县神通川流域的镉污染导致的“痛痛病”,以及从三重县四日市的石油联合工厂排出硫氧化物导致的“四日市哮喘”,这四大产业公害都于60年代通过诉讼,判决企业和政府负有相关责任。
这“四大公害”是在解决日本环境问题过程中里程碑式的大事件,促使日本政府在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并在此后开始真正着手制定环境污染对策。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以石油危机为背景成功实现了向节能型产业结构的转变,并在90年代将环境政策的重点由控制污染向循环利用和全球变暖问题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