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与转型:中日产业政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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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挥作用的产业政策

通商产业省的政策中也存在发挥作用的政策案例。1987年,《稳定特定萧条产业临时措施法》(特安法)中指定了结构性萧条产业种类,为废弃整套旧式设备和过剩设备,设立保证银行融资的信用基金,对象企业结成卡特尔在一段时间内是合法的。换言之,公平交易委员会部分地承认了垄断禁止法存在例外情况。这里所说的特定萧条产业包括铝提炼、合成纤维、造船、纸板、棉和纺织,以及化学肥料等产业。1983年《改善特定产业结构临时措施法》(产构法)中规定,给予生产工程的技术革新开发补助金,为提高企业的集约程度对企业间合作和先进设备投资实施援助等措施。

这一时期通商产业省政策有效性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没有采取进口限制、关税征收、补助金等差别性、限制性保护措施。由于美国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控诉,通过短期关税征收和进口分配措施对国内企业实施保护,通过政治措施迫使出口国进行自主控制等,日本则没有采取这种政策。日本政府的政策仅仅局限于个别案例,如要求对韩国的对日纤维出口进行自主控制,征收铝提炼产业的进口关税等。部分承认以设备废弃为目的的卡特尔政策也是成功的。但是,理所当然地也招致本来应该淘汰的企业会趁机存活下来而进行的批判。另外,研究开发投资促进措施,包括以协同组合方式的研究开发和大型研究开发项目也取得了一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