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与研究现状
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研究的基础,有必要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与之类似的“技术转移”概念进行分析,并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现状、热点分布等进行梳理。
1.2.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与内涵
在我国高校科技管理和产学研合作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两种提法。作为研究基础,在这里首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
1.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一词极具中国特色,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产物,为我国科技管理工作者广泛使用。中国工程院常务副院长朱高峰院士(1996)[1]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现象,是在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作用下形成的,其实质就是技术创新或企业创新。贺德方(2011)[2]认为,“科技成果”是我国科技管理的专有名词,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科技管理相关词汇中,没有发现类似我国“科技成果”的统称,而一般以论文、论著、科技报告、专利、技术标准等作为科研项目研发所取得的具体结果。
对于“科技成果”及其分类标准,1986年出版的《现代科技管理词典》将“科技成果”定义为:科研人员在他所从事的某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1978年,国家科委颁布的《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成果、技术成果、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的阶段成果三类。1984年,国家科委颁布的《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则将“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的有一定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及科学理论成果五种类型。随着国家对软科学研究的日益重视,软科学成果也常被单列为一类成果,与研发类成果并列。目前,普遍接受的科技成果分类是国家科委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的分类,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类。这种分类方法已成为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分类通行标准。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在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草案)》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这两种定义内涵基本相同,而且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科技界和学术界基本上都是沿用此定义,少有争议。从该定义不难看出,“科技成果转化”强调的是技术形态在整个创新链上的持续转变。徐国兴和贾中华(2010)[3]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分为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艺化、产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五个层次,认为只要完成其中一个层次的转化就可算作一次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贺德方(2011)[2]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科技成果转化。从广义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包含从知识生产到最终生产力形成这一创新链条中各个环节的转化,例如:基础研究所产生的新知识、新理论的传播,共享与普及可以视作为转化;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环节所产生的新技术、新装置的应用,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视作为转化;软科学的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用也可以视作为转化。从狭义的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主要侧重于创新链的末端,即应用技术成果向能实现经济效益的现实生产力转化。
2.技术转移
相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这个术语实际上是一个舶来品。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上没有“技术转移”之说,后来国内的一些学者出于借鉴国外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需要,对国外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后将该词引入国内,并将“technology transfer”翻译成“技术转移”(方华梁,2010)[4]。目前对技术转移使用较为广泛的是联合国《国际技术转移行动守则草案》所下的定义: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移,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技术转移”的定义与之类似,认为技术转移是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 AUTM)认为大学技术转移是将来自大学的科学发现、专有知识和技术转移到以技术商业化开发为目的的企业部门的任何过程。还有许多学者和机构对技术转移做出过定义,范宝群等人(1996)[5]根据定义侧重点的不同,将其归纳为表1.1所示的7种观点。虽然这7种观点在概念界定上各有侧重,但彼此之间并非独立,从这些观点中不难看出技术转移所包含的主要要素:①技术转移的主体,即供需双方;②技术转移主体间存在合作等相互作用;③技术转移的过程性,即技术转移是一个复杂过程,技术自身需要经过一些阶段和环节的发展才能实现转移。
表1.1 技术转移概念的不同表述
资料来源:范宝群,张钢,许庆瑞.国内外技术转移研究的现状与前瞻[J].科学管理研究,1996,(1):1-6.
3.“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概念辨析
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定义梳理中不难发现,这两个概念内涵和外延较为模糊,相互渗透与包容,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混用,但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仍存在细微差别。张玉臣(2009)[6]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在概念内涵上与技术转移有相同之处,但技术转移在外延上比科技成果转化更为宽泛。科技成果转化更多强调把科技知识转化为科技产品和科技产业;技术转移不仅是科技成果转化,还包括已实施的成熟技术、适用技术、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的梯度转移。贺德方(2011)[2]同样认为,技术转移强调的是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移动以及在空间上的移动,其中技术可以不改变本身而以转让、许可形式在技术供方和受方之间转移,也以通过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的形式使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而通常后一种形式可认为是科技成果转化。徐国兴和贾中华(2010)[3]认为,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本质区别在于一个是“移”,一个是“化”。技术转移是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不同主体或不同区域间的传递或转让,沿空间轴由不同主体连接成横向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是技术形态的转化,是一个沿时间轴由不同转化阶段构成的纵向序列。方华梁(2010)[4]同样认为: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分别侧重“移”和“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往往伴随技术的转移,如显性技术或隐性技术的转移,科技成果一旦完成转化,即是一次向生产力的转化;技术转移能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但不是每一步技术转移以及所有的技术转移都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杨善林等人(2013)[7]认为,微观视角上的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交集,但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在主体范围、主体角色可互换性、市场化程度、时间轴与空间轴上的变化规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4.本书观点
本书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概念虽然在界限上较为模糊,但在内涵上仍存在细微差别,“技术转移”概念在外延上更为宽泛。本书重点不在于廓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而在于关注我国高校如何通过各种举措,更好地将知识与技术应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通过企业不断消化、吸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甚至新产业。考虑到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和科技管理活动的延续性及习惯用法,本书仍采用“科技成果转化”一词。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的另一个原因在于,高校科技成果绝大多数成熟度低、实用性差,实际上难以不经过后续技术开发等“转化”过程直接为企业使用。
为更好地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研究清楚,本书在后续文献理论梳理和实践考察过程中,将同时关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这两个概念,希望从更全面的视角获得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1.2.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理论研究现状:文献计量学分析结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一直为各界所关注。查阅相关文献,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问题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原长弘等人(2003)[8]曾通过中文期刊网对1994—2002年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文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9年间发表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论文达243篇。本书依托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数据库(CNKI),以2000—2016年为检索时间段,分别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校技术转移”论文进行了检索,并对其开展文献计量分析,以明晰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理论研究进展和热点所在。
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以2000—2016年为搜索时间段,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数据库(CNKI)进行检索,检索文献分类目录范围为社会科学Ⅰ辑、社会科学Ⅱ辑、经济与管理科学,期刊来源为全部SCI、CSSCI、核心期刊源,共检索到262篇文献,分布于《科技管理研究》《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等学术期刊上,具体如表1.2所示。
表1.2 载文量前20名的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期刊
从每年发表的论文数量看(见图1.1),2010年前后和2014年以后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文发表的高峰,其背景主要在于“协同创新”和“2011计划”的出台,高校在科教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着越发重要的作用,从而受到各界关注。
图1.1 2000—2016年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文发表情况
为进一步掌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研究工作分布情况,对这262篇论文的关键词进行词频分析后发现(见表1.3):一方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概念讨论阶段,涉及产学研、产业化等较为宽泛领域;另一方面,目前学者主要从高校层面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对科技成果需求端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行为主体教师考虑得较少,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实践与案例研究都不多见。
表1.3 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词统计情况
图1.2 关注要点情况(按关键词检索)
对这262篇论文的题目及研究内容进行分析(见图1.2、图1.3),可进一步发现目前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文献关注焦点主要集中于体制、机制、制度,模式、体系,以及评价等,研究范式主要为问题—对策式研究,案例研究和定量化模型研究偏少。
图1.3 关注要点情况(按题目检索)
2.大学技术转移
若以“大学技术转移”为主题词在CNKI上“精确检索”,剔除无关内容后共可检索到154篇论文,其期刊分布和每年的论文发表情况如表1.4和图1.4所示。同样可以看出,关于大学技术转移的研究在2010—2014年相对比较集中。
表1.4 载文前10名期刊
图1.4 2002—2016年论文发表情况
在关键词分布方面(见表1.5),从大学技术转移层面研究科教结合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其侧重点主要集中在专利管理、知识产权、产学研、大学科技园等领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美国、日本大学的研究也是主要关键词,这说明更多学者倾向于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高校技术转移体系来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发展。
表1.5 关于大学技术转移的关键词统计情况
3.主要研究热点问题归纳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起步较晚,根据文献计量学分析结果,除专门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校技术转移概念探讨的研究外,目前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有些学者侧重于研究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从而发现一些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郝远(2004)[9]总结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①以学校的技术和智力为依托,发展高校科技产业;②大学与企业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③创办大学科技园,建设成果孵化器;④建立知识主导型中介组织,从高校众多科技成果中筛选出适宜转化的技术,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翟天任、李源(2012)[10]认为,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主要有三种,即自办产业模式、产学合作模式、创新网络模式。柳卸林等人(2012)[11]将技术转移模式归纳为直接转化、与企业联合开发、引进人才+研究所品牌+战略资源、自己创办企业、技术入股、共建研究中心六种。傅正华等人(2012)[12]从合作方式角度将高校技术转移分为技术转让、委托开发、联合攻关、衍生企业、与企业共建科研基地、组建研发实体六种模式。李建强等人(2013)[13]将高校技术转移的基本模式归纳为知识产权入股、带土移植、自办实体、委托开发、建设孵化器等载体、改制模式六种。仲伟俊等人(2009)[14]归纳的典型产学研模式包括创新创业、成果转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咨询服务、企业配套与公共产品技术创新等。还有些学者在总结几个典型发达国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基础上,与我国当前转化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研究结论。
第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问题研究。通过对国内高校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系统分析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存在问题。通过对文献梳理,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高校:现行科研模式、科研管理体制、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问题。②企业:管理滞后、创新与吸收能力不足等问题。③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大、科技投入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④社会中介:金融市场不完善、中介服务不完善、专业人才短缺、社会文化未形成等问题。⑤其他:人才流动机制不健全、校企目标不一致等问题。具体如表1.6所示。
第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和绩效评价研究。虽然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一直广受诟病,但“科技成果转化率”本身并非一个严谨的指标,众多学者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评价方法等展开了系统研究。
表1 6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问题梳理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文献内容整理。
案例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数据统计不实
对科技成果产出及其转化效果进行监测,以客观评价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将为宏观科技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但媒体上常常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却不是一个好的评价指标,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评价本国科技创新绩效。正是由于有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认识存在误区,使用了一些不科学的数据,由此对公众产生了误导。
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数据不实
目前,在各媒体、学术期刊甚至官方材料中,有各种版本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但大都没有核实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就被大量转载引用。流传较多的说法是:“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据我们调查,世界银行从来没有开展过国家层面科技成果转化率统计和国际比较,也没有公布过此类数据。
在与国外比较时,报道或称“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50%相比,我国的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或称“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40%~50%”;甚至称“与发达国家80%转化率的差距较大”。实际上,国外没有成果转化的概念,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开展技术转移和研究商业化的统计调查,也仅是针对高校、科研机构等公共研究部门,并没有针对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统计或评价。可见,目前任何版本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都是将特定管理范围的评估数据移花接木用作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概念混淆,而且数据不实。
“科技成果转化率”没有统一规范的测算方法
科技成果转化率最初起源于管理术语,只能在明确了分子分母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在小范围内测算和使用,比如某项基金所资助的研发成果中得到产业化推广应用的比例。但如果认为这样就可以推而广之成为一项全社会统计指标,显然对科技成果转化及创新活动的理解过于简单化了。从统计指标测算的角度看,目前国内外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概念界定和测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规范,也没有可靠的数据来源,因此还难以准确测算一个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1.“成果”概念没有标准
从字面上来看,科技成果转化率应该是指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数占调查周期内科技成果总数的比例。然而,什么是“科技成果”?科研人员承担项目开展课题研究的过程中不断产生阶段性成果,并发表论文、申请专利,那么完成的项目任务是一项成果,还是其间申请的专利、论文是一项成果?“高铁技术”是一项成果,还是数千项成果?从统计上,国内国际对科技成果本身并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
目前,在我国科技统计系统中,从不同渠道对科研课题、专利、论文、奖励、标准、软件著作权等进行统计,但不论是专利登记体系、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国家科技计划统计,还是技术交易市场体系,都只是侧重从特定的角度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产出成果情况进行监测,且有交叉重叠。目前还没有一个好的方法统计出全社会科技成果总量。
2.“转化”概念过于模糊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需要一个过程。从成果初步应用,到形成产品,直至达到规模化、产业化阶段,都可以算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目前,学术界对于究竟何为成果转化、统计周期对应到转化过程的哪个阶段,还存在很大争议。从学术角度讲,每一种视角都有其研究价值,反映了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不同阶段的成效。因此,目前学术界围绕何为“转化”问题的争论形成了“应用观”“效益观”“产权交易观”“市场观”“产业化观”等百家争鸣的局面。相应地,以不同的转化阶段获得的统计数据来测算,结果也就截然不同。根据我国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的统计数据,2007—2012年,我国科技成果稳定应用率为89.2%;成果收益率24.8%;成果技术转让率3.4%。究竟哪个才是科技成果转化率?
3.统计周期难以确定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长周期过程,一个科研项目完成后,其成果需要有一个逐步成熟、主动推广,并被社会所认识和认可的过程,因此,科技成果转化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有的三年五年,有的十年八年。科学地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比例指标,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分子”(转化的成果)应当属于“分母”(全部成果)统计的范围。这需要对每个科研项目成果纵向持续跟踪调查才能得到计算所需的统计数据。但现有统计调查体系难以支撑这种不确定周期的定量统计。目前从不同渠道获得的数据用于转化率计算时,往往导致“分子”所代表的转化成果并不在“分母”中,这样计算的成果转化率很难保证其科学性。
因此,全社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目前从科学测算角度看还是个“伪”指标,我国及世界各国均没有核算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在理论认识和统计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当避免将科技成果转化率泛化使用以免起到误导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率”作用有限
且不说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成为一项“真”指标,即便能够准确测算,对于反映创新驱动发展真实状况、揭示我国科研体系的主要问题,意义也不大。试图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描述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往往是源于其字面意义的直观,以及单一指标的简便性。但实际上,“科技成果转化率”与研究开发(R&D)经费投入强度这样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指标不同,它的内涵及其指标作用非常有限。过度重视这一指标必然带来评价上的片面和宣传上的误导。
第一,忽略了基础类公益类科研成果的价值。很多基础性或公益类研究,其科研成果本身并不存在直接转化问题,该类研发活动主要通过知识的创造和传播来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无法体现该类成果价值。
第二,成果转化多样性无法涵盖。由于现有成果转化机制的不够完善,目前大量成果转化以变通形式进行。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由于涉及国有资产转移问题,政府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成果估值、转让收益处置等环节手续烦琐,规定不明,机构和个人都不愿承担成果转化中的风险。对成果显性转移转让的主动回避,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都以委托开发、技术服务等隐性形式变通开展,无法纳入现在的成果统计体系。
第三,成果转化质量问题难以反映。数量不能代表质量。同样是一项转化,由于成果类型不同,所处转化阶段和转化规模不同,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差异巨大。一项通用技术或关键技术的突破,会给社会各领域都带来重大变革,其意义可能超过上千项应用型的技术创新。而越是尖端前沿的技术探索,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不断尝试,失败的可能性越大,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价值。“科技成果转化率”中的科技成果类型、大小不一,各项成果的转化效益差异巨大,均反映出“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的价值和意义十分有限。
作者:李修全
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资料来源:科技日报,2015-02-02.http://www.wokej.icom/jbsj/yb/201502/t20150202_9565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