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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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任何一项工程建设都需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安装)等环节,而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与他人签订合同,通过合同将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有机结合起来,并使参加各方权利义务得到法律上的保证和确认,此类合同统称为工程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1 工程合同概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设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广义上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狭义上的工程合同仅指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三种。

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共性特征,如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除此,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工程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专业性

合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即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经过批准进行工程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程发包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作为建设单位的目的章程或核准经营的范围,而且需取得一定的民事权利为前提。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无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工程活动。

2.工程合同履行的专业性

工程合同内容明确,标的通常细化到台地及地基处理、土石方、道路路基、路面、防护工程(挡土墙)及排水设施等。但是,工程合同履行中,环境会发生变化,工程量变更几乎在每个工程中都会出现,即使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也可能因客观情况,如地质条件、外部因素等发生改变,需要承发包双方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此外,工程转包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其履行过程相对其他民商事合同具有专业性。

3.工程款计算的专业性

工程款计算涉及专业性很强的知识,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通常如果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只有在设计变更或其他约定情形出现后才能另行协商。如果约定了单价,根据最终工程量定总价,需要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计算。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通常会表述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垫资款等,一般要到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确定。

2.1.2 合同法及工程合同立法概况

合同法是调整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商事交换关系,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违约责任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合同法》是规范工程合同的基本法,在我国现行《合同法》颁布以前,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呈“三足鼎立”,由三部法律调整,这三部立法分别是: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共分七章57条,对经济合同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些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合同立法,对促进我国刚刚启动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85年3月21日,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这是一部顺应国际潮流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历史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受当时立法的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很多条文规定或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例如,强调经济合同的计划性,过于坚持原则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三部合同法条文加在一起才154条,相互之间交叉、重复、矛盾,存在重大的遗漏之处。对很多新兴的合同类型没有规定,如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现实要求将三大合同法及有关合同的法规、规章统一起来,制定成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合同法。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着手新合同法的起草工作。1997年5月,经过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起草的新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以及法律院校和科研单位。针对回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新合同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四、五、六、七次会议上先后四次对合同法草案进行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合同法草案在报纸上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询意见。任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三部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同属于民商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提单、保险单等物权关系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其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是当事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彼此权利义务的行为。除规范合同的基本法外,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主要有: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规定对合同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成为合同法的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为保障《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2月9日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担保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此外,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建筑法》、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有关于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2.1.3 工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遵守的行为模式,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合同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分别确立了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规定确立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应该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实现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合同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订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合同是当事人经过自由协商,决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不违反缔约的限制和法律强制性规范限制的前提下,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或解除主体相互关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尊重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以公平原则分担风险,承担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诚实守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善意的方式对待其义务,不以欺诈、胁迫等恶意行为订立和履行合同,不滥用权利。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首先,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追求非法目的;其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要求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

6.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确立了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