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管理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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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入职法律风险防范

在办理员工入职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管理风险如下。

1.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再次告知和确认

企业应聘者录用条件的告知不仅仅体现在招聘广告中,录用条件的告知需要在入职过程中加以明确和规范,可通过Offer公示,同时入职时要有《录用条件确认书》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企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面临的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对正式入职的员工应在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最迟需在一个月内对应聘者进行详细考察,并且需在一个月之内明确是否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且一年内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企业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3.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风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的持续增长,社会保险的缴纳数额也在不断增长,如果企业欠缴则必须缴纳滞纳金。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如果员工发生重特病产生大额医疗费用时,企业将面临大额赔付,甚至得不偿失。

4.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企业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规定的情形,在订立第三次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订立第二次合同时,应慎重处理以避免第三次签订时处于被动境地。

5.劳动合同约定事项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只能对服务期限和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