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日本在台湾建立殖民统治
一 日本侵占台湾
无论从历史、法律和实际管辖方面看,中国都享有对台湾的绝对主权。台湾地位早经确定,是中国固有的领土。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国力快速成长,政军界人士便筹划侵占台湾。1874年,日本政府以琉球人在台湾南部被原住民杀害为由,派遣军队在琅峤登陆,进攻牡丹社、高士佛社。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赴台湾,加强战备,日本被迫撤兵。
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战争。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提出“直冲威海卫并攻略台湾方略”。1895年2月,日军攻占威海卫,北洋舰队全军覆没,京津动摇,清政府被迫求和。3月下旬,日军攻陷澎湖,直逼台湾。日本政府提出议和条款,包括割让台湾全岛给日本。为自保,清廷顾不得波浪中的台湾、澎湖。4月17日,李鸿章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其第二款规定,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以及“澎湖列岛”,并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签约割台的消息传出,广大台胞悲苦万分,哭声达于四野。地方士绅电吁清廷:“割地议和,全台震骇。自闻警以来,台民慨输饷械,固亦无负列圣深仁厚泽。二百余年之养人心、正士气,正为我皇上今日之用,何忍一朝弃之?全台非澎湖可比,何至不能一战?臣桑梓之地,义与存亡,愿与抚臣誓死守御。若战而不胜,待臣等死后,再言割地,皇上亦可上对列祖下对兆民也。”
在北京的台湾举人和台籍官员联名上书:“祖宗坟墓,岂忍舍之而去?田园庐舍,谁能挈之而奔?”要求坚持抗敌,不能将台湾“弃以予敌”,“台地军民必能舍死忘生,为国家效命”。全国人民坚决反对清政府割台。在《上今上皇帝书》中,康有为痛陈“弃台民即散天下”,“欲苟借和款求安目前,亡无日矣”。
《马关条约》危及到俄、德、法在中国的利益,三国出面干涉,日本被迫让步,仍坚持割占台湾。清政府阻止日本侵台的设想破灭,不得已派全权大臣伍廷芳与日本全权代表伊东巳代治在烟台换约。日本政府随即任命桦山资纪为台湾总督兼军务司令官,下令进攻台湾。
为抵抗日本侵略,5月中旬,以丘逢甲为首的台籍士绅筹划成立“台湾民主国”,自主保台,电告中外:“台湾属倭,万民不服……而事难挽回,如赤子之失父母,悲惨曷极!伏查台湾为朝廷弃地,百姓无依,唯有死守,据为岛国,遥戴皇灵,为南洋屏蔽……台民此举,无非恋戴皇清,图固守以待转机。”广大台胞恋戴祖国之情,溢于言表。16日,台湾巡抚唐景崧出任“台湾民主国”总统,晓谕民众:“国中一切新政,应即先立议院,公举议员,详定律例章程,务归简易。惟是台湾疆土,荷大清经营缔造二百余年,今须自立为国,感念列圣旧恩,仍应恭奉正朔,遥作屏藩,气脉相通,无异中土。”
刘铭传治台期间,大力推展洋务,台湾从边陲海岛跃为中国沿海一个较为发达的地区。丘逢甲等人成立“台湾民主国”(Taiwan Republic),试图以仿照西方资产阶级政权,来博取英、法、美等国的同情,图台湾自保。“台湾民主国”是抗日保台的应急措施,广大台胞坚决认同台湾与祖国血脉相连。挂上一块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招牌并不能唤起西方列强的恻隐之心,丘逢甲无奈,抱恨退往大陆。
5月底,日军在澳底登陆,进攻基隆。清军顽强抵抗,终因寡不敌众而失守。6月上旬,日军占领台北城,唐景崧返回厦门。台湾人民纷纷拿起武器,自发抵抗日军。6月中旬,日军南下进攻新竹,徐骧、姜绍祖等人率义军顽强抗击日寇,大小20余战,牵制日军近一个月。8月,在大甲溪,徐骧等人率义军抗击日军。日军占领台中后,徐骧等人退守彰化,在大肚溪阻击日军。义军内无粮饷、外无援兵,面对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日军,殊死抵抗,在台南一带予日军以重创。徐骧在战斗中身负重伤,高呼“大丈夫为国死,可无憾”,壮烈牺牲。10月,义军终因弹尽粮绝,寡不敌众战败,刘永福撤返厦门。
从1895年6月到10月,台湾人民孤悬海外,在极为艰难的条件下,自发组织起来,保卫家园,前赴后继,慷慨悲歌,击毙日军千人,数万台胞牺牲,誓不臣倭,用鲜血和生命来捍卫祖国的神圣领土。无奈日强台弱,孤立无援,泣血饮恨,在近代中国人民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史上写下了可歌可泣的一页。
二 台胞武装反抗日本殖民统治
1895年11月中旬,台湾总督桦山资纪称全岛完全平定,但台湾人民并没有屈服,奋起反抗,此伏彼起,志在光复家园国土,认同中华之心,青史可鉴。12月下旬,林大北在宜兰揭竿而起,高呼“驱逐倭奴,恢复中华”。其时,北部的陈秋菊等人趁日军松懈之际发动起义,公开宣布“此次征倭,上报国家,下救生民”。中部的柯铁等人包围南投,袭击斗六。南部的黄国镇率众进攻嘉义,袭击各地日军,“以回复清政”。祖国大陆人民积极支持台胞的正义斗争,供给武器和资金。日本殖民者十分恐慌,调动大批军警,组织讨伐队,进行惨无人道的屠杀和焚掠,宜兰平原、云林地区多个村庄被毁。1898年至1902年,有11900多名台胞惨遭日本殖民者的屠戮。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中华民国。台湾各阶层人士在祖国民主运动的鼓舞下,再度发动争取台湾光复的武装斗争。1905年罗福星加入中国同盟会,1912年底返回岛内,在苗栗、台北等地秘密发展革命组织,以“驱逐日人,光复台湾”为号召,台南、南投等地1万多民众参加。台湾总督府发现罗福星等人准备武装起义,大肆搜捕。罗福星被捕后,正告日本殖民者,“我华民此次欲杀汝等日人,为我汉民族报仇雪恨也”,发动起义是“使本岛复归中国所有”。1914年3月,他英勇就义。
1915年,余清芳等人利用宗教掩护,鼓吹抗日,以台南的西来庵为据点,发动群众,募集经费。他用“大明慈悲国奉旨本台征伐天下大元帅”名义发布文告,回顾“古今中华主国”蒙受日本侵略的历史,声明“今我中国南陵,天生明圣之君,英贤之臣……倭贼到台二十有年已满,气数为终”,呼吁台胞“尽忠报国,恢复台湾”。组织暴露后,余清芳等人率众起义,攻打警察派出所,杀死日本官吏多人,并乘胜追击;终被日本警察和军队打败,牺牲惨重。余清芳等1400多人被捕,有866人被判处死刑。西来庵事件震动日本朝野。至此,台胞的武装抗日运动才基本上被日军镇压下去。
台湾原住民具有强烈的反侵略传统。日本侵台初期,他们多次打击日寇。1920年代,台湾总督府掠夺山地资源,强征原住民服劳役,台中埔里、雾社地区的居民面临极大威胁。1930年10月27日,雾社地区泰雅族的迈勃等社民众在首领摩那·罗达奥的率领下,袭击警察驻在所,杀死日人134名,夺取枪支180支。台湾总督府立即调集重兵镇压。雾社群众顽强抵抗,且战且退。日军竟使用毒气弹进行轰炸。12月8日,起义失败。参加雾社起义的泰雅族同胞1236人中,战死或自杀者达644人,被捕564人。
三 台湾总督府
1895年6月17日,日本台湾首任总督桦山资纪在台北主持了始政仪式,采用武官制。次年,台湾划归拓殖省管辖。台湾总督府陆续展开土地调查、林野调查、户口调查、旧惯调查及币制改革等。1905年,在“全岛土匪镇定”后,将日本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引入岛内,发展米糖经济。台湾逐渐从一个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蜕变为日本统治下的资本主义社会。
日本政府将台湾作为一个特殊的区域加以管治。1896年,日本第十六届议会通过《有关于台湾施行法令之法律》(简称“六三法”),规定“台湾总督在其管辖区域内,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情况紧急时,可不经呈报拓务大臣或天皇裁决。台湾总督集行政、立法、军事大权于一身。
总督府设评议会,以议决律令,并答复总督有关预算、决算、重大工程计划等咨询事项。该会由总督、民政局长、财务局长等高级文武官员组成,总督担任议长。议案的表决采多数决,但总督对发布的议案有权修正或撤回。该会是形式上的咨询机关,仰承总督的意旨。
“六三法”有违日本的君主立宪体制,部分议员质疑,引发日本宪法是否适用于台湾的争议。1906年,日本议会通过《法律第三十一号》(简称“三一法”),规定“总督所发布之命令,不得违反实施于台湾之法律及敕令”,取代“六三法”,另设“律令审议会”,取代评议会,专事律令的审议,对总督的命令权稍有限制,但保留了“六三法”的实质。
日本部分人士对政府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持不同见解。1914年,自由民权运动领袖板垣退之助到台湾考察,主张“台湾之统治不可不由同化主义也。如闻台湾总督府亦于同化主义有所取焉。欲实现同化主义诚以发刊新报以通意志为急务,共事业以同利害,而立亲和之基”。倡立“台湾同化会”,得到一些日本政界人士的附和。朝鲜三一运动爆发后,中野正刚、植原悦二郎等人鼓吹,为避免朝鲜独立,须推行同化主义,将日本宪法施行于该地,改变总督的专制统治。
1919年,田健治郎就任台湾第一任文官总督,表示:“台湾原为构成帝国领土之一部分,当然为从属于帝国宪法统治之版图,不应视同英、法诸国的属地,仅为本国政治的策源地,及止于经济利源地的殖民地,随而其统治方针,均以此大精神为出发点,经营各种设施,为使本岛民众成为纯粹帝国臣民,应教化善导本岛民众对我朝廷忠诚,涵养对国家的义务观念。”
台湾总督府在施政上作了一点温和的改良。1920年,改革地方制度,将全台分为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5大州,及花莲、台东、澎湖3厅。州、厅下设郡、市,各郡、市又辖街、庄、区。行政首长在州为知事,在市为市尹,在街庄为街庄长,皆系官派吏员。于州、市、街庄设协议会,作为地方行政首长的咨询机关,由行政首长担任协议会议长。州协议会成员20—35人,由总督选任;市协议会成员15—30人,由州知事选任;街庄协议会成员7—20人,由州知事或厅长选任。各协议会员为名誉职,任期两年,无议决、质询、提案权,仅能对地方首长的施政提供咨询。
针对田健治郎的建言,1921年3月,日本上下两院公布“有关施行于台湾之法令之法律”(通称“法三号”),取代“三一法”,规定日本的法律全部或部分施行于台湾,考虑到台湾的情况特殊,仍以总督律令为法律制定的基础。
同年6月,日本以敕令第二四一号公布“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官制”,恢复评议会,废止律令审议会。评议会的会员数为正副会长外25人以内,其中官员7人,民间台、日人各9人。会长由台湾总督、副会长由总督府总务长官担任,会员由总督就总督府内高等官及居住台湾而有学识经验者任命之。
总督府称该会是为了广征民意而设,其权限不过是总督监督下的行政咨询机构,咨询事项仅限于一般政务,并不包括律令、财政收支等与人民利害相关的事务,意见的采纳与否由总督决定,会员对之无约束力。形式上评议会开始容纳台人,选举权却操在总督手里,未透过民主程序,乏民意基础。
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没有什么实质改变,仅在经济制度与教育制度上放松了对台胞的控制,在政治上仍是独裁的高压专制。总督通过行政命令权掌握各级官吏,透过警察、保甲控制社会秩序,发号施令,残酷剥削和压榨台湾人民。
四 台湾司法
“六三法”及“三一法”对台湾总督赋予广泛的立法权,其于民事、刑事的法令概以律令制定。律令是由台湾总督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基于殖民统治的需要,以律令的特别立法为统治的基准法源。律令立法在民事上承认旧有习惯,刑事上采高压。行政法制上造成坚强的行政权力,施行高压统治,扶助殖民资本主义。
1919年起,实施文官总督制。台湾总督府在这前后施行了司法、教育、地方制度的若干改革,鼓吹“内台共婚”、“内台共学”。基于殖民统治者倡言的内地延长主义,日本政府开始施行“敕令立法”,取代“律令立法”。
“法三号”1922年开始实施,废止以律令立法为原则的法制,改采以敕令立法为原则的法制。律令立法为总督的行政立法,敕令立法虽以日本天皇名义发布,实际上是日本政府(内阁)行政权力作用的结果,为日本政府的行政立法。敕令立法标榜内地延长主义,即日本本土法制的延长施行于台湾。
日据后期施行于台湾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费用法、民法施行法、竞卖法、不动产登记法、商法施行法等。刑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费用法、治安维持法、国防保安法等。
台湾主管司法的机构,一为专司审判的总督府高等法院,一为掌管司法行政事务的总督府法务部。
1919年以后,在“内地法延长主义”的影响下,台湾法院制度类似日本本土。1927年,法院条例规定地方法院正式设置单独部、合议部。至此,台湾法院制度发展成为二级三审,即高等法院上告部、覆审部与地方法院合议部、单独部。1943年,废止民刑事案件的控诉,使不服第一审裁判者只能上告,形成二审制。
台湾总督府法院直属于台湾总督,分为高等法院(上告部、覆审部)和地方法院(合议部、单独部),地方法院得在其辖区内设置法院支部,办理一部分事务。地方法院管辖区内设有出张所,主办登记事务。
台湾高等法院上告部相当于日本本土的大审院,高等法院覆审部即控诉院,地方法院合议部即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单独部即区裁判所,原则上采用三审制度,各法院置判官(即法官),敕任或奏任,由台湾总督决定。担任判官须具有日本本土裁判所构成法上的判事资格。
台湾高等法院直属于台湾总督,仅限于司法行政方面的事项,裁判则非其他权力可左右,具有一定的司法独立性。判官的身份为法院条例所保障,非受刑的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任意将其免官或转官。
地方法院单独部采行判官1人独任制,掌理除属于地方法院合议部及高等法院上告部权限外民事刑事的第一审裁判,及非讼事件的事务。
地方法院合议部由判官3人构成,管辖的第一审事件为诉讼标的价格超过2000圆的请求及价额不能算定的请求、人事诉讼、死刑无期,或短期1年以上的惩役,或禁锢之罪,以及未满1年期惩役或禁锢或罚金之罪而经预审者等。
高等法院覆审部采行判官3人的合议制,管辖对地方法院合议部判决的控诉,并除属于高等法院上告部特别权限外,对于地方法院合议部所为第一审的决定命令的抗告。
高等法院上告部采行判官5人合议制的终审,办理上告事件及对于高等法院覆审部的决定及命令的抗告,并对地方法院合议部所为第二审的决定命令的抗告事件等。
各法院均附置检察局,为有法院之处必须设置检察局之意,检察局不属于法院,直属于台湾总督府。检察局置检察官,敕任或奏任,由台湾总督任命,其任用资格须具有日本本土判事或检事的资格。检察官系指挥监督司法警察官,为刑事诉追、指挥监督裁判的执行。地方法院检察官不能执行其职务时,以属于地方法院单独部的权限者为限,可以令警视或警部代办其职务。检察事务受台湾总督指挥监督,不若裁判权限的独立性,检察官的身份不如判官有所保障。
至1943年,台湾共有66位判官(法官)、33位检察官。判官中约有6至7人为台籍,检察官中无台籍。
台籍精英能够成为司法官的人极少。黄演渥,毕业于日本东北帝大,任台南地方法院判官。饶维岳,毕业于京都帝大,任台中地方法院判官。陈明清,任新竹地方法院判官。冯正枢,台北帝大毕业,任高雄地方法院判官。洪寿南,毕业于京都帝大,任台南地方法院判官。
日据时期,台湾共设4所新式刑务所(监狱),即台北、台中、台南刑务所及新竹少年刑务所。设4所刑务支所(分监),属于台北刑务所的有宜兰、花莲港支所;属于台南刑务所的有高雄、嘉义支所。所有刑务所均归台湾总督府直辖。
刑务所的组织相当于中国的甲种监,刑务所置典狱1人(所长),典狱补1至2人(副所长),下设庶务、戒护、作业、教务诸课,庶务课再分设文书、会计、用度3系。
全台刑务所除台中、台南两处外,其余在盟军轰炸时受损严重,作业器材损毁严重。至1945年光复前,台北刑务所员工共229名,连同宜兰、花莲港两分监共358人。在押人犯1897人。
各州总务部置调停课,设奏任官课长,下设属官通译。各厅总务课则设调停系,置判任官系长,令其掌理调停事务。这是台湾特有的制度,有关民生纷争,无种类、金额的限制,可由行政厅的知事厅长办理。调停事务较法院的民事诉讼手续简易迅速,费用较低廉。
1896年,台湾总督府引进西方近代法院制度及专业司法人员进入台湾。1900年将日本的辩护士(律师)制度引进台湾。一些台籍学生赴日本留学,学习法律。1928年台北帝国大学文政学部政学科设立,台湾本土有了法学教育机构。
1935年,总督府以律令公布的“台湾辩护士令”,原则上采用日本辩护士法,要求在台湾的辩护士须具备日本辩护士法所规定的资格。
1921年,第一位台籍辩护士叶清耀回台开业。根据1935年的调查,台籍辩护士达32人,日籍辩护士为145人。参见表1—1。
辩护士及辩护士会受台湾总督的监督,欲为辩护士者,须经由辩护士会向台湾总督府登录。辩护士会以在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设立为原则,设于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
表1—1 日据时期台湾辩护士表 1944年底
资料来源:台湾省高等法院编印《台湾司法接收报告书》,第14—15页。
日本本土公证人法施行于台湾。公证人系依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的嘱托,对法律行为及其他有关私权的事实作成公正证书,并认证会社(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私署证书等。公证人受该管地方法院监督,但台湾总督依照司法行政监督的规定,对于公证人的任免及其所属地方法院的指定等,亦得为之。
司法书士为依司法书士法的规定,受他人的嘱托以作成提出于法院检察局的书状为业者,司法书士的批准及其监督,由地方法院长掌理。参见表1—2。
表1—2 日据时期台湾司法书士表
资料来源:台湾省高等法院编印《台湾司法接收报告书》,第16—17页。
日本殖民统治者在台湾推行严刑峻法,通过建立类似于日本本土的司法体系,来稳固其统治,控制台湾人民。由于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司法独立性,司法人员须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从业资格,台湾人民逐渐习于近代法制,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经济纠纷等,维护私权,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开展反抗殖民统治的斗争。我们既要看到台湾法制的本质是奴役台湾人民的,又要注意到台湾人民开始习于近代法制,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