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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软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具有关联性。软件相关技术的非公知性鉴定源于侵犯商业秘密诉讼,其主要依据之一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即非公知性、价值性(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保密性。在软件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价值性和保密性由法官判断,非公知性的判断则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中均提及商业秘密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