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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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涵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明确了党委是高校领导的核心,发挥着总揽学校全局、把握发展方向、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各方利益的作用,承担着统一领导学校的责任。校长作为党委的重要成员,也是行政主体,在集体领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法行使权力,承担起组织和实施党委所决定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种管理职能。党委作为领导集体,对校长依法行政发挥着支持和保证作用。通过“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相互配合、支持,有效地保证学校整体系统功能的高效发挥。《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中明确规范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元领导体制,不是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二元领导体制。

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党委领导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先牢固确立高校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第八次党建会上明确指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首先要真正确立高校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高校党委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结合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加强学习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真正担负起核心领导的责任。”

高校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通过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得以具体体现,同时通过这些领导职责的实际履行而得以最终实现。对于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第一次高校党建会后,由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作出了最初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党委领导职责的基本规定,多次高校党建会都结合不同时期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对高校党委履行领导职责、发挥领导作用的重点和方式等不同角度提出过基本要求和规定。第四次高校党建会提出在领导高校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高校党委要抓好高校改革的思想发动,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要抓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处理好改革和发展、政治与业务、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积极而又稳妥地制定长远规划与近期计划;要慎重确定重大改革措施;要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五次高校党建会明确规定学校党委的七项任务。即:一是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四有”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三是讨论和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四是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五是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六是领导工会、共青团和教代会;七是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同时又明确“要充分尊重与支持校长对教学、科研、后勤等日常行政工作的指挥,使他们有职有权”。第六次党建会还同时强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过程中,党委要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议大事、谋大局、管方向,最重要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领导和推进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全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和优秀人才放在学校工作的中心位置。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党委核心领导地位”是中国大学制度的必然选择。坚持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就是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在大学得到贯彻落实,保证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正确性,保证高校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保证学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党委的领导,既不能空洞,也不能事无巨细,事事“一元化”,更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的问题同样是党委要加强执政能力的建设,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委议事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克服随意性,提高执行制度的严肃性与自觉性,确保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党委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政一把手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与领导水平,党委成员要出以公心,团结合作。党委还要统筹全局,协调各方,正确处理好和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放手让校长依法行政,教授专心治学,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和谐发展的校园文化与氛围,充分体现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和领导核心地位。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校长负责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行政指挥中心和运营管理中心,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行政权力。党委在对学校工作统一领导的同时,要尊重并充分发挥校长的行政作用。第一次党建会后由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充分发挥和尊重校长在学校的重要作用。第四次党建会上明确指出:“要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要保证党委对全局工作和重大问题的集中领导与决策,又要保证校长和各级行政部门充分行使职权,党政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第五次党建会后由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八次党建会也明确强调:“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经过党委集体决定,但党委领导决不意味着党委包揽具体行政事务。校长应贯彻党委的集体决定,党委应充分支持并保证校长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行使行政职权。”

关于校长的主要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一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二是执行党委的决定,实施党委决定的重要工作;三是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四是结合各项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八次党建会又明确要求,“高校的校长要切实履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做到依法治校,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校长要根据行政工作的规律建立科学的和高效的行政决策体系,依法制定各项治校规章制度,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和谐统一。对于如何正确处理好高校的党政关系,实现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和谐统一,多次高校党建会都有明确要求。第六次党建会指出,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有比较明确的党政职责分工规定,既要防止重大问题不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也要防止党政不分,把日常行政工作都提到党委会上讨论的不恰当做法。第七次党建会上分析了少数高校存在的党政关系不够协调,党委和校长及党委和行政职责不清的问题,认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首先要理顺校级党政关系”,核心是发挥集体的力量来领导和管理学校,解决好学校改革和发展中所涉及的办学方向、发展战略、办学模式、改革思路等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既要坚持和确保党对高校的领导,又要充分有效地发挥校长和行政的作用,使工作健康高效、和谐有序地进行。

校长作为学校行政系统的执行者,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落实校长依法行政的执行权,是关系大学发展的重要问题。校长必须依法行政,才能治理好大学。校长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对投资主体——国家、政府与社会负责,自觉对学校的党委负责,自觉对职工、学生及其家长负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大学以其特有的社会属性和特点,具有相对于政府和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校长必须遵循教育规律,敢于自主办学,才能办好大学。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具有驾驭和控制复杂局面的能力,具有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办学理念和独特的办学风格,具有敢为人先的胆识和探索真理的勇气,具有敢于并善于决策的能力与水平。

校长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涉及学校的规划及教学、科研、学生、后勤等重大问题,需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同时要坚持正副校长分工负责制,防止校长专权独断,无法监督,造成重大失误。大学校长更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即教学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定期向教代会做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如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必须要求学校中的每个机构都要对自己所承担的任务负责,而且还要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政关系代表的职能关系和作用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中,要正确把握党委和行政的定位,处理好决策和执行的关系。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体制中,党委处于核心地位,是目标决策层,负责对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作出重大决策的责任;校长是行政执行层,负有接受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把党委的目标决策化为具体行政措施。从权力的分配角度,党委被赋予宏观决策权,校长则被赋予具体执行权。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校长负责以党委领导为前提,党委领导要靠校长来实施。与此同时,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又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委处于学校的核心领导地位,校长及其行政集体处于从属的地位,并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其行政职权,并负有与其行政职权相当的责任。既然高校由党委领导,党委就不仅担负全局性工作的领导责任,也要担负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的决策责任。当然,党委决策的问题应该是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不是校长有权处理的日常行政事务。另一方面,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代表者,作为党员的校长本身就是党委领导班子的重要成员,也是重要的决策者之一,同时又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应该明确指出“党委领导重大决策,校长重在负责执行”的理念,将高校党委和行政的定位明确化,这是基于中国特色高校领导体制的本质属性所作出的制度性的全方位的考虑。

明确作为党委的代表“党委书记”和行政的代表“校长”的职责,处理好书记和校长与其班子的成员之间的关系。党委书记与校长不仅仅是两个具体人之间的关系,而重要的是两个领导集体下的两个职务的关系,是学校班子内部诸多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党委书记是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校长是行政系统的“首长”,但在党委内部,作为党员的校长又是党委领导班子的一名重要成员。依据管理学的理论,一个组织必须有且只能有一个领导核心,才能实现该组织的高效和稳定的运行。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来看,党委书记是党委集体的核心,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党委书记作为党委领导集体的“班长”,带领党委领导集体,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负责。从各个方面来说,书记不仅仅是党委中的普通一名党员,地位和作用也不是普通党员所能代替的,而理所当然担负着第一负责人的义务和职责。从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来把握党委和行政的定位,从班长与成员的关系明确书记和校长的职责,从分工与合作的关系落实个人与集体的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都是在学校的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向学校的党委负责。党委书记和校长在各自的工作中,明确按照《党委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方法,认真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互通、互信、互补、互让,团结协作,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