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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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践及基本经验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是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的战略举措,也是关系到高校改革和发展前途的重要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领导体制经历多次变化。1989年后,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要求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保证我国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1998年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明确确定下来。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出了具体规定。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中央的决定,把加强领导体制和制度建设提高到新的认识水平,在新的形势下自觉地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们党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确立下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是高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有效制度,是高等学校沿着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前进的重要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一、我国高校领导体制历史演变进程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我国高校领导体制几经变迁。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经历了几个阶段不同性质的、特殊历史时期的和社会复杂情况下的演变,到目前比较科学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总结过去的演变历程,不难发现,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在逐渐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律化和制度化。我国高校领导体制的历史演变过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66年,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高校初建内部领导管理体制的探索时期。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高校主要是参照前苏联的教育管理模式,实行的是校长(院长)负责制,由校长(院长)领导管理学校的主要工作,并且直接向党和国家负责。学校的党组织主要是在政治上起核心作用,不全面领导管理学校的具体工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这种领导体制对于我国高等教育的调整和改造,对于初期高校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1956年党的八大以后,按照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我国高校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组织,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突出了党委对高校工作的领导。但随着当时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高校党委包办了学校的行政事务,使校务委员会有名无实,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产生了消极影响。1961年以后,党和国家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政策,教育部又颁布了《高教六十条》,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纠正了党委包办一切事务的做法,是适合当时情况的,并有了很好的起步。但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使高校领导体制的转变没能得到解决。这一阶段的实践表明,在新中国成立的头17年中,我国对高校领导体制作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适合我国高教事业发展实际的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并没有真正确立。

第二阶段:1966—1976年,是我国高校领导管理体制受到严重破坏时期。

1966年,我国开始了“文化大革命”,高校的领导体制受到冲击。党委在高校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作用削弱,校长的作用也极其有限。

第三阶段:1976—1989年,在改革中探索高校内部领导体制。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开始了各项事业的拨乱反正,教育部重新修订颁布《高教六十条》,第一次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对于高教战线的拨乱反正,克服当时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局面,使高教事业重新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起到了决定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具体制度、措施没有跟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状况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1985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党的十三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工”的精神,决定高校逐步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如上海地区,在1985—1989年期间,有12所高校实行了“校长负责制”。这一重大改革,其初衷是好的,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但在部分高校的试点过程中,由于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客观上“淡化”了高校党的领导作用,削弱了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从而降低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也难以保证决策效果的正确性。这一阶段的实践表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建立符合国情和高校实际的内部领导体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在实践中也走了一段弯路,经受了考验,提出了许多值得反思和研究的问题,为下一步确立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积累了经验教训,打下了一定基础。

第四阶段:1989年以来,基本确立高校内部领导体制。

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发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就高校党的建设发出的第一个专门文件。《通知》再次重申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此后,全国除了经过批准的少数高校继续进行“校(院)长负责制”的试点外,全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自1991年以后,所有高校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出明确、具体规定;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内部领导体制予以国家立法;1999年,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使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了遵循的原则、操作运行的办法和检查考核的指标。这一阶段的实践表明,我国高校已经基本确立了“符合国情、适应事业、有利稳定、可具操作”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在坚持这一领导体制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纵观我国高校内部领导体制演变的历史进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高校内部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与我国高教事业实际紧密结合的重大产物,是党和国家积极探索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办好社会主义大学的重大创举。

二、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必要性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化大学管理制度的必然选择,是党在高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需要,是推进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且行之有效的高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根本制度,长期坚持和完善是客观必要的。

近年来,多次高校党建会上,都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深刻阐述了新的社会历史时期高校确立和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客观必要性。其一,它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在社会主义性质下的本质要求。第七次党建会明确指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符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要求,对于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高校党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其二,它是坚持党对高校领导的根本要求。第九次党建会指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实现党对高校领导的制度的保证。”其三,它是推动和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长期稳定的客观需要。其四,它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能够推动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根本经验和实践总结。第三次、第六次、第八次、第九次、第十次党建会都明确提出,将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概括为近几年来高校党建和政治思想工作基本经验的重要内容。第八次党建会明确指出:“正反两方面经验已经证明,在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适合中国国情和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证。”

在第十八次高校党建会上,习近平指出,高校是汇聚人才的高地,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居于重要地位。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党建工作,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校长在依法行政中的执行权力,切实提高高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能力;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教育师生,认真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以学习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特征,以学习为党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学习为提高党组织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推动高校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认识;要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健全高校党的各级组织,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指导督促,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把优秀知识分子和大学生吸收到党内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发展高校党的建设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功方法,又要不断创新和丰富高校党的建设有效管用的新方法,不断增强高校党建工作的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