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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施工协议
1.进入铁路既有线工程施工范围的各项施工,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2.安全协议书应由施工单位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报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备案(非国家铁路按其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3.同一施工区段有两个以上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接续施工时,应共同拟定安全协议,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4.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