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村治研究(2017年第2期/总第3期):农民自杀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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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自杀秩序的社会基础:缺失主体性的村庄

理解自杀秩序如何和为何形成后,本文还需要讨论自杀秩序为何会在E村形成?也即是说要讨论支撑自杀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是什么。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文需要回答同样的国家权力改造,同样的市场逻辑的侵入,为什么在全国其他农村没有出现这种自杀秩序,而会在E村或这种类型的农村地区出现?本文认为村庄缺失主体性是自杀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

村庄的主体性是指村庄面对外来事物的进入,如国家权力、消费主义等,有自身的一套反应机制,如果将外部事物作为客体,那么,有主体性的村庄在面对外在客体的侵蚀时,它能够以自身为主,自身能够处于主导的地位,不会轻易地被外在的客体所控制与奴役。而缺失主体性的村庄即是指村庄在面对外来事物时,没有自己的自主性,不能够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客体的侵蚀面前完全丧失了抵抗机制,任何一个外来事物在这样一个社会中都可以长驱直入,风卷残云,从而村庄内部也无法生产和沉淀自身的价值与完备的伦理规范,因而对坏的事物也就缺乏舆论效力。这种村庄一方面在面对外部力量时没有反抗机制,另一方面在面对内部的弱势群体时又缺乏基本的救助机制。在哲学上,主体性的内涵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与客体的对应关系中表现出的主体的基本属性,其内涵包括主体的能动性、自主性、实践性、社会性和创造性等。在这些属性中,最能体现主体性本质的是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主体的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实践能动性,其实质在于帮助主体改造世界,达到主体的既定利益目标,二是其意识能动性,其实质在于帮助主体揭示事物的本质,以便恰当地选择行动目标和制定行动方案。主体的自主性是指主体对客体的主导与主动、自决与自为,它表明了主体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主导和中心地位(崔自铎,1993)。有学者认为,主体性有不同的存在形态,像上述定义可以视为个体的主体性,与此相对应,还有一种社会主体性的存在形态。个体主体性与社会主体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仅囿于个体,后者则可以是指团体、阶级、社会。当处于社会中的个体能够意识到他们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时,这时的个体主体性就可以升华到社会主体性(丁祖豪,1991)。换句话说,如果处于社会中的人不能意识到他们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时,个体的主体性就会极度彰显,社会主体性则缺失。本文说的主体性的概念既受到了哲学上主体性概念的影响,同时也结合了实证经验对其进行了再造。本文所要描述的E村是一个社会主体性缺失,个体主体性极度彰显的村庄,本文仅就社会层面进行探讨。

本文要阐述的E村就是在面对外来事物时——典型的是1949~1980年国家权力的改造与1980年以来商品生产与消费主义文化等市场因素的入侵——没有任何抵抗能力,国家权力与商品生产及消费主义文化进入村庄时不会遭到任何阻力的缺失主体性的村庄。这样的村庄不能够生产出自己的文化,甚至丧失了基本的村庄内部的价值生产能力,缺乏基本的伦理约束。本文之所以要从村庄内部的视角来寻找自杀秩序形成的原因,是因为分析自杀秩序的视角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的国家转型和市场入侵等外在因素方面,纯粹这样的视角对于国家权力与市场未免不公,也容易过分夸大国家权力与市场的作用,我们还需要从村庄的微观层面来探讨村庄本身是怎样应对的。缺失主体性的E村在面对国家权力的改造和市场的入侵时只有招架之功,并无还手之力,因而总是容易接受外面为其安排的秩序。也正是因为缺失主体性,才使得E村的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如此容易受到改造,其每个转型期所形成的结构才那么容易被打破。如果不揭示出这一点,就容易落入过分夸大国家权力与市场因素对村庄的改造作用的窠臼。

然而,最为悲剧的是,对于E村老年人来说,这种缺失主体性的村庄使得他们的自杀丧失了任何救助机制。因为村庄丧失了主体性,不能生产任何价值,也不能生产出任何伦理规约,从而不能形成任何有利于老年人的舆论,老年人自杀在这种村庄中最多只算得上是事情而构不成一个事件,也就是说,村庄社会本身已经不能制约老年人的自杀行为。反过来,老年人也没有主动求助,或者对这种自杀秩序进行反抗,人们看到的是他们悄无声息地自杀。前文中已经讨论了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双重失衡使得老年人在代际矛盾中选择了自杀,但问题是他们为什么不会反抗,从而采取报复性的自杀?比如湖南Y村的老人认为“我生了儿子,儿子就得养我,你不养我,我就死给你看,我死了让你难受,我化为厉鬼来纠缠你”。京山农村的老人恰恰相反,认为“我年轻时没有养好儿子,至少没有让他们过上富裕的生活,我老了还要拖累他们,我内心感到内疚,所以,我还不如死了,以给子女们减轻负担”。京山农村老人这种近乎利他型的自杀也恰恰反映了主体性缺失的村庄中的成员的特征,1949年以前,他们接受的是宗族权威的秩序,1949~1980年他们接受的是社会主义平等教育,1980年以来,他们接受的是市场逻辑。这三个转型时期的每一种秩序,他们都认为是合理的。显然,1949年以前的秩序最有利于老年人养老,1949~1980年的秩序是代际平衡的,代际双方都因有国家权力和集体作为后盾,从而显得相对和谐,而市场经济对他们来说则是天然不利的。也正是因此,他们才会认为湖南Y村等地是“还没有解放”的地方,同时对于我们这些外来的研究者将老年人自杀当做一个问题而表示疑惑和不理解。但蝼蚁尚且贪生,更何况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因此,老年人内心并不愿意死,这种焦虑就反映在他们不厌其烦地希望我们帮他们呼吁国家权力的再度回归。被访谈的每个老年人都说要是国家给他们每月500元的养老保险金,他们就绝对不会自杀了,要是市场能让他们每月赚1000元,那么他们的子女也不会让他们自杀了。

“国家不管我们”“子女又有他们的负担”“我们自己又赚不到钱”“日里死了白死了,夜里死了黑死了,又不是死了我的爹妈”“所以我们只是争取不自杀,但谁能确保自己不自杀呢?”,老年人的这五句话其实很深刻地表达了他们处于这种自杀秩序中的无奈,也很生动地概括了这种自杀秩序形成的内外部原因,即国家缺位、代际失衡、市场侵入、村庄丧失主体性等共同形塑了老年人的自杀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