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动人口经济融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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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人口迁移(Population Migration)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发生和演进的社会历史过程。人口迁移流动分析也一直被认为是人口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尹豪:《人口学导论》,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第117页。。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出生和迁移流动来获得人口,与此同时,也通过迁移流动和死亡不断失去人口,这两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决定着该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变动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人口迁移流动的认识和研究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对于人口迁移流动的系统研究在近代以来才广泛开展。当今社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正在经历现代人口转变的发展中国家,在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以后,区域间的人口规模和机构的变化都越来越与人口迁移流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乡村地区到城市地区的人口迁移流动,即城市化过程,是发展中国家重要的人口迁移流动过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人口迁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研究人口迁移流动,并分析其原因和过程,目的在于更深入地了解和探讨人口迁移流动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经济后果和影响。

一 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的人口。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Population Floating)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人口流动与人口迁移是人口移动(Population Movement)的两个方面,都是指人口在一定的空间地域或社会范围内的移动王建民:《中国流动人口》,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第4~7页。。由于人口迁移行为涉及两个地域,而界定和区分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并将迁移人口和流动人口、通勤人口区分开来就更加复杂。相对于人口迁移,从狭义上讲,人口流动是指人口在一定空间、一定时间范围内非定居性地移动。人口流动的含义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素:一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不会改变常住地;二是跨越一定的地域空间;三是在流入地的居住是暂时性的;四是在移动过程中有往返的意愿或行为。

联合国曾建议以在一个较为固定的地区居住一年作为划分流动与迁移的界限,但实际上世界各国规定很不一致。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划分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历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对于流动人口和迁移人口的划分标准也不一致。从国际对比来看,尽管国外人口迁移的定义也未得到完全的统一,但至少一般国外人口迁移不受户籍制度及其配套的一系列制度的约束,相应的人口迁移概念界定可以更简单直接,人口迁移的统计口径也就较容易确定。因此,许多国家定义的迁移人口大于中国的迁移人口,实际上包括了中国的“流动人口”。

本书主要采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2013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因此在本书中不涉及人口流动和人口迁移的区别,暂时把调查对象统一称作流动人口,即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的15~59周岁流动人口。

二 就业

按照国际通用的统计指标口径,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为就业:已在从事有报酬或有收入的职业;有职业但临时没有工作的,例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因气候不良、机件损坏或故障等而临时停工;自营业者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时期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占三分之一的。另外,上述“就业”定义还要与家务劳动、军队服役、在校学习、无报酬无收入的义务劳动、生产自救和以工代赈的劳动相区别。按照我国政府的界定标准,“就业人员”指在男16~60岁、女16~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和农民工相关的就业情况有以下几种。所谓弹性就业,是指不限时间、不限收入、不限场所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黄安余:《就业失业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第5页。。它是相对于全日制就业形式而言的。弹性就业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如短期就业、季节就业、承包就业、传呼就业、独立就业)、派遣就业(雇佣型派遣就业和登记型派遣就业)、钟点工等。目前我国城镇已广泛存在弹性就业现象。非正规就业是20世纪70年代初由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提出的概念。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的生产服务单位及独立的个体劳动者。国际劳工组织在《1991年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中,进一步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的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则称为非正规就业。从这个定义出发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大量存在的私营和个体劳动者都属非正规就业。而且随着经济进一步搞活,非正规就业人员还会大量增加,从而成为我国就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1995年就确定了不充分就业的统计定义。不充分就业(也被称为就业不足)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工作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不充分就业人员的标准有三条:一是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间的一半,即不到20小时;二是工作时间短基于非个人原因;三是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个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条才能被统计为不充分就业人员。弹性就业、阶段性就业、非正规就业和不充分就业是相互交叉的,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对就业人员所进行的观察。如一个家庭小时工,从就业地点上看可能是弹性就业人员;从就业时间上看可能是阶段性就业人员;从就业单位上看可能是非正规就业人员;从工作量和收入上看又可能是不充分就业人员。

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概念本身蕴含着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但是,在对我国农民工的研究中,必须认为流动就业是农民工就业的基本特征。农民工在本质上属于工人,但在身份上属于农民,并且在农村都有土地。首先,在从事的产业上具有流动性。他们在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家种地,农民工就像“候鸟”一样,周期性地往返于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其次,地域上的流动。农民工从事的往往是非正规部门的工作。这种工作具有短暂性,而且要求的文化程度不高,流动的障碍很小。因此,在追求收入最大化的驱动下,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经常从一个行业流动到另一个行业。此外,城市建筑业的工人绝大部分都是农民工,随着在建项目的完成和新项目的建设,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往往需要从一个城市流动到另一个城市。因此,流动性就业是农民工就业的本质属性。

三 收入与消费

由于使用的数据各不相同,因此在本书中涉及收入和支出的内容与以往研究略有不同。在2013年全国动态监测数据中,关于收入和支出部分的问题的填写说明如下。个人收入指被访者2013年4月或前一次就业工资、经营收入情况。工资收入包括个人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单位包吃包住折合的资金等。注意:若被访者暂未领取4月工资,可记录其最近一次领取工资的情况;若被访者从事目前工作不足一个月,可按其预期收入填写;家庭帮工不填此项。食品支出指用于家庭成员各类食品(包括粮食、蔬菜、肉类、水果、调味品、饮料、烟酒及零食等)的支出。注意:此项不能为0。如果子女需要向学校交付餐费则应计入此项,由单位包伙食者应将其折算计入此项;购买营养品或保健品的支出不计入此项。房屋支出指被访者或其家庭生活居住用房的房租,包括购房的分期付款,但生产经营用房房租除外,由单位包住者将其估算或折成租金计入此项。家庭月总支出指所有家庭成员在现居住地的支出情况。此处仅询问与日常生活消费相关的费用支出,包括衣、食、住、行、教育、通信、医疗、娱乐、随礼等支出,不包括生产经营支出和借贷性支出。家庭月总收入指所有家庭成员在现居地的总收入,具体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收入。如果收入呈季节性变化,则以全年收入计算月平均收入。工资收入指个人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等。经营收入指扣除营业用房租金、雇佣成本、进货成本等相关费用后的营业净收入(如出现亏本现象,按0计算)。财产收入指资产所有者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它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转移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转移收入,包括养老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赔偿收入、失业保险金、赡养收入、捐赠收入、亲友搭伙费、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提供的食、宿的资金可视为转移收入计入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