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南借贷行为初探
内容提要:借贷行为在中国历史悠久,其主要分为借款和放贷两大部分。清代以来,河南地区的借贷行为发展较快,其中又以城镇的机构性借贷和乡村的非机构性借贷为主要实现途径。城镇的机构性借贷的主体是典当业,大多为晋商控制,受水陆交通影响较大,对城镇商业有重要作用。乡村中的非机构性借贷则主要分为信用、担保和抵押,并通过建立契约、中人监督的形式得以实现。洛阳地区出土的借据文书,为研究清代河南民间非机构性借贷提供了便利条件。
关键词:清代 借贷行为 典当业 契约文书
借贷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有着悠久历史,是自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城乡经济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清代以来,主要形成两大资金借贷形式,即城镇机构性借贷和非机构性的乡村私人借贷。城镇机构性借贷则多通过设置当铺、钱庄和票号得以实现;乡村私人借贷不常设固定机构,主要由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契约借贷)实现。学术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主要由方行、刘秋根、安倍健夫等学者分别从对清代城镇及乡村的借贷情形进行了考察,许檀则从城市商业的角度对清代河南地区重要城镇的金融业进行了论述,但总体上研究清代河南地区金融借贷的成果较少。结合前人成果,笔者认为,以当铺为主体的机构性借贷和以农村私人借贷为主体的非机构性借贷,是清代河南地区最重要的借贷行为。对当铺和农村借贷的研究,有利于研究借贷行为的轨迹、借贷双方的主体,以及借贷中的具体利率。而方志资料和契约文书,则是研究清代河南地区借贷行为最重要的资料。
一 以当铺为主体的机构性借贷
当铺、钱庄和票号是清代河南城镇机构性借贷的主体。钱庄和票号更多的是吸收存款和放款,其流通性强,数额较大,因此其交易对象多为官府和大商人。而作为最大宗借贷主体的普通民众,则多通过典当业进行借贷活动。
典当业是清代河南的主要机构性借贷组织。早在汉代时期,豫北淇县地区就有了类似当铺的机构,南北朝时期滑县寺庙曾经营出贷。明代河南地区典当业由徽商垄断。如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河南巡抚向朝廷奏报,“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赀数千金,课无十两。见在河南者,计汪克等二百十三家”。
由于当铺是河南地区典当业的主体,也是在方志中唯一有税额记载的典当组织,河南96个州县中都有当税,并在其“商税”项目之下。当税基本上是一种定额税,每个当铺每年纳税5两白银。如温县“当商每座年纳税银五两,光绪二十三部分地区改定为五十两”,归德府“其当铺每铺纳银五两”,武安县“每铺仍征银五两,其当铺开闭听从商便竟无定额”。为了便于讨论,对于有税收数额记载的州县,笔者统一按照每当每年收税5两来进行计算统计。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便于研究,笔者按照每年5两的数额进行计算。通过梳理方志中关于当税的记载,可以对清代河南的当铺主体、活动轨迹和地区分布进行深入分析。
以晋商为主体的山陕商人,是清代河南典当业的主体。清初以来,山陕商人控制的典当业分工日趋完善,种类名目繁多,有解铺、典铺、典库、质铺、当铺、印子铺等。至清中叶乾隆朝,山陕商人几乎垄断了河南地区的典当业。如乾隆朝《林县志》的编纂者称,当地典当行“率三晋之人为之。县属泽潞间人为盛”。
山陕商人经营的典当业,对清代河南地区城乡经济有决定性作用,许檀在对河南重要商镇的系列考察中对此进行过充分的论述。笔者以开封地区为例,该地区山陕商人分别在道光十八年(1838)和同治三年(1864)对其商业会馆进行了重新修缮。这两次整修中,开封各大商号均有参与,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摊派。道光十八年参与捐款的山陕当商分别是长庆典、福兴典、天成典、永成典、公茂典、日隆典、恒裕典、仁裕典。这8家典当商各捐钱50千文,合计400千文;同治三年参与捐款的则为山西平遥当商,分别是日升昌、协和信、蔚盛长、义盛长及百川通,前四家各捐银100两,百川通捐银30两,合计430两。如果按照值千抽一的比例,道光十八年山陕典商年经营额则约为20万两,占所有捐资总额的38.95%;同治三年平遥当商年经营额约为21.5万两,约占所有捐资总额的32%。以晋商为主体的典当商人,年经营额超出省城开封所有商号经营额的1/3,足可见其经营规模。
在各地的方志当中,关于本地商人经营的当铺也有一些本地当商的记载。仍以开封地区为例,清中期刘氏家族的桐茂典和公茂典,代表了本地典当商人的最高水平。前者位于开封南土街路西,后者位于开封河道街西头路西。这两个典当行的固定资金均为铜钱15万串。在放贷过程中,其利息为月息2分,期限最高为27个月。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当物就成为死当。由于利息较低,这两家当铺规模很大,获利颇丰,出当者“累迹摩肩,拥挤异常,竟有人入典市终日而终不能递上柜台者”。根据宝丰县志,乾隆时期该县有4家本地商人经营的当铺,分别是王义和、王瑞昌、王协和、郜新镒。而南阳的富有铺,本由陕西人经营,后转于本地商人,在当地长期经营,一直到光绪末年才歇业。
清代河南地区的典当业,从清初到清中期发展迅速,而清中期以后则逐渐衰落,基本遵循了一个倒U型曲线的发展轨迹。从地域的分布变化来说,清初豫北地区典当业远超过其他地区,而从清初到清中期,豫北、豫南的当铺数量增加最快。这体现了在地域分布上,典当业更依赖水陆交通发达的重要商镇,受转运商业的影响极大。
笔者参阅方志的记载后发现,清康熙年间河南地区的当铺总量约为643家,乾隆年间约为1133家,因此可以证实清初至清中期河南地区的当铺数量都是在不断增加的。笔者整理方志资料中有当税记载的州县后发现,清初河南北部有当铺83家,东部17家,南部13家;清中叶,河南北部有当铺328家,南部227家,西部139家,东部110家;清末,河南东部28家,西部19家,南部5家,北部1家。因此从地域分布上分析,清初豫北的典当业发展较快,其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地区。至清中叶,豫北和豫南的当铺发展最快,豫北仍然是当铺最多的地区,豫南地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而豫西直到康熙年间都没有关于当铺的记载,直到清中叶才出现当铺。可见清中叶是河南地区典当业全面发展的时期。
笔者认为,清代以来河南地区商品市场开始形成,并在豫北等地形成了一些交通条件较好的商业城镇。客商及本地商人沿着水陆要道和重要节点,进行以转运贸易为主的商业经营,因此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流通,当铺为主的典当业就此迅速发展起来。在这些地区中,豫北地区的基础最好,清化、楚旺、道口等镇,明代后期就“居民逾万家”,而河内、孟县、温县等地,由于与山西毗邻,商业发展也较快,因此豫北在清初至清中期典当业发展较快。而交通条件较差的豫西地区,如嵩县地区“嵩山僻,下邑道路险阻舟车不通”,商业交通条件差,商业发展缓慢,资金需求量小,不利于典当业的发展。
清末,河南当铺的数量全面减少。方志中对这一情形记载详细,如宜阳原有5个当铺,均“为乾隆五年新设,同治元年以后俱歇业”;中牟县乾隆年间有当铺3个,但分别于道光二十四年和咸丰四年歇业。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清初至清中期当铺快速发展,是由于商品经济和商业市场的形成,商人在城镇进行转运贸易,亟须借助当铺的力量来进行周转。但是后来随着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的兴起,客商在河南地区的经济受到重要影响,商业市场和城镇商业交通遭到严重破坏。加之为应对农民战争,清王朝税收官收官解逐渐增多,官府钱粮不再交由当铺解运,同时又要面临新兴钱庄、票号的竞争,所以当铺的衰落已是必然。
钱庄的性质类似于现代的银行,既吸收存款,又对外放款。从方志资料来看,清中期省城开封最早出现票号。这是由于每当征收赋税时,各府、州都将银钱贩运至开封城内,这就促进了钱庄的兴起。据笔者统计,清中期开封城内有大小钱庄超过100家。按照业务范围和资金规模,可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资金在3000两上下,主要承接州县官府的钱粮起解收兑;第二类资金在1000两上下,主营存放款和土产粮食业务;第三类资金在百两上下,仅仅起到作为一个门市收款、兑换银钱的作用。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河南最早的官办地方性金融机构——豫泉官钱局在开封成立,并先后设立分局,经营兑换银钱、持平市价和汇兑、存款,由于资本微薄,财政透支严重,滥发票券,其信用下降,所发钞票币值下跌,社会普遍拒收,于民国时期被取消。
清代中期以后,山西票号开始在河南设立分支机构,其在河南的票号集中在开封。据不完全统计,清代中期以后,山西商人在河南开设的票号共有14家,其中13家设在开封,其汇兑业务可达13省。笔者通过查看洛阳地区馆藏晋商票号实物,发现票号汇票大多为长方形,四边发黑,文字为蓝色,上下端各有隶书印戳,多书写“XX号货币”或“XX号银号”字样,并书写有“留神细看,严防假冒”等字样,每枚票样面额不等。与钱庄的情形相似,河南地区的票号在晚清出现后也由于透支严重,在民国初年逐渐关门歇业。
总体来说,当铺、钱庄、票号构成清代河南地区的机构性放贷组织,当铺是此类机构的主体,晋商控制了清代河南地区城镇中的典当业,成为河南城镇机构性借贷的主体,极依赖水陆交通和转运贸易,对清代河南城乡经济有重要的作用。鸦片战争后,由于战乱的影响,以山陕商人为主的典当业遭到毁灭性打击,尽管他们开始将资金投入钱庄和票号进行经营,但仍在清末走向衰落。
二 以农村为考察对象的非机构性借贷
中国农村借贷行为历史悠久,且大多是具有私人性质、带有亲缘色彩的借贷形式。在此类借贷行为中,首先是官府、士绅和地主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对民众的借贷,这都是基于低息或无息的互助,也只是小额借贷和临时借贷;其次是机构对民众的借贷,并通过实物抵押得以实现。二者利息视各级官府的管理以及典当行业的规模而定,前文已有叙述。再有就是民间不设机构,借贷双方订立契约文书,一般以口头、书面形式加以保证的借贷行为。此类行为是广大农村私人借贷的主要形式。
从清代河南地区的非机构性私人借贷来看,其主要特点是口头借贷较多,普通借贷容易发展成为高利贷。清初河南地区农村凋敝,借贷以口头形式进行,多以土地、房屋为抵押,且多不立契约。如康熙朝光州农户向富户借钱十千余,“言明二分行息,并没立约,也没中证”。清代中期以来,在立契借贷之外,仍有大量借贷者向放贷者借款,无须抵押,甚至不需要立字据,这就使得利息不明,极易发生纠纷。如登封县“乾隆四十二年七月间,梁允升与张九思伙开煤窑乏本,揭借王家骏钱文,三分起息”,后因没有借据,发生纠纷并升级为案件。
由于没有契约规定和中人介入,很多无据借贷发展成高利贷。据笔者考证,清代河南地区的高利贷利率在3分到5分之间,这里指的是月利率,当然也有低于3分的,不过数量很少。清代河南地区的高利贷利息,有极为夸张的情形。如清嘉庆二年(1797),宜阳县农民季青借款1000文,每月利钱为150文,其利息为月息15分。照此计算,其年利率高达180%。也就是说,借款人每年要支付的利息竟接近借款数额的两倍。对于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偿还。正因如此,与高利贷相关的纠纷一直较多。据黄冕堂对嘉庆朝相关案件的统计,清代河南3分利案例为11起,5分利案例为5起,10分以上利案例有2起,合计18起。
针对这种情况,清廷多次对此进行规范,规定高利贷不得收取超过3分的利息。雍正朝河南巡抚田文镜曾直接对此发布谕令:
禁重利放债。律载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访得豫民违禁取利,竟每月加五、六分至大加一五不等。穷民任其盘算,凡有势力之人,官亦听从指使,代为追此,殃民殊甚。除从前借欠者照律交还本利外,嗣后不许再犯,如违重究。
乾隆五十一年(1786),洛阳地区发生严重旱灾,山西商人在当地大肆放贷,由于农民无法偿还贷款,纷纷以土地抵债。如长治商人宋某在洛阳地区放贷,“以贱值得膏腴田数百亩”。乾隆帝更是下诏对此行为严加惩治:
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贫民一经失业,虽遇丰稔之年,亦无凭借……今因河南灾旱,而山西富户乘以为利,是富者日益其富,贫者日见其贫。及遇丰年,辗转增价售卖,而中州元气,竟为隔省豪强兼并侵剥,灾区气象何由得复旧观。将来豫省贫民日渐流徙,田产皆为晋民所有,成何事体。
从中可以看出,山西客商是清代中期洛阳地区民间借贷的主体,在城内设立固定机构进行抵押和放贷,前文已经述及。但除了晋商的典当业及灾荒年的房贷外,民间的小额借贷逐渐采用立揭(借)据的形式实现借贷关系。
河南地区民间借贷逐渐采用建立契约关系的方式。而契约关系的形成与建立,一般需要当面双方言定,并订立借贷契约字据,或再增加第三方证人(中人或担保人)作保,一般还指定抵押物品。抵押品多为田地、房屋、家禽、较大的农具等,而借贷契约则称为“借字”。笔者在洛阳民俗博物馆发现收录清代借据数十份,其中大部分为货币借贷,少部分为谷物借贷:
1.立字人杜翰亭今取到常镜名下本钱十千整,三面言明,每月每千二分行息,恐口无凭,立字此照。同人潘广福画押 立字人 杜翰亭画押
道光九年十月十五日
从该契约中可以看到,该契约的订立涉及三方,即借贷者、放贷者和中人。三方进行画押,这是一份较为简单的借据,金额为10千文,利息按月计算,为20%。
2.立揭约人李曾寿今揭到耿聿修名下本十五串整。同人言明,每月三分利息,定于十个月本利全还。恐口不凭,立约为证。同人张金南咸丰二年四月初十日立
从该契约中可以看到,与上份契约相比,该契约标明了还款日期,为“十个月”。而利息较高,达到30%。但该契缺少同人画押。
3.立字人李兴今收到镜盛和名下本钱一十千整,言明每月二分行息。恐后无凭,立字存证。同人:林盛店画押 道光八年四月廿四日李兴□立画押
立字人张松今取到镜盛号名下本钱二十七千整,言明每月一份八厘行息。恐后无凭,此照。同人:石明元画押 潘文瑞画押 道光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立字人 张松画押
从这两份契约可以看出,即使是同一商号“镜盛和”名下贷出的资金,其利息情况也不尽相同。推测其原因,第一份文书的同人是商号林盛店,而第二份文书的同人是村人石明元,这里不排除熟人介绍借贷的情况,因此可能在利息上存在差异。两份借贷文书说明清代河南民间借贷要有中人担保,确定利息、标明钱数后才能有效。
嘉道之后,债权人的成分发生变化,除了地主之外,商号、社团、公堂也是债权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借贷比较多,其借贷形式与土地、房屋典契有相似之处,都要出列土地、房屋以及产权的归属。但是土地出典时,所有权标明转让给典主,而抵押贷款的文书中,不动产没有过渡的说明,仍然作为债务人偿还能力的证明与信誉,归债权人所有。
4.立指地借钱字人刘常在因事不便,今借到长寿社名下时钱一十三千五百文整。每月每千按二分出息,如息不到者,将自己买到平地一段三亩有零,坐落古洛渠南,其地南北畛。南至大明渠,北至路,东至刘,西至王,四至分明。情愿丢于社人耕种。此钱每一个月一归。恐口无凭,立字为证。
这份契约是借贷人向村内组织长寿社借贷资金,并采用抵押的方式,将自己“三亩有零”的土地作为抵押。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借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则将土地“丢于社人耕种”,可以推测债权方“长寿社”必然不是营利组织商号,应该是村中类似合会性质的组织。而借贷人刘常在“此钱每一个月一归”,则可推测出其借款的动机应该是做生意周转或是还债,否则不可能一个月一算。另外,同人共五位,更可见“长寿社”的性质。
5.立揭约字人杨六乙因无钱使用,今借到关帝社名下本高钱十一千整,言明每月二分五厘行息,恐口无凭,立约为证。同人 杨长旺 杨清荣画押
立揭约字人杨六乙因事不便,分到祖业下地一段三亩整,东至本主,西至杨,南至大路,北至杨,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说合,情愿出当于关帝社经业。
光绪十年九月二十日 立字人 杨六意 画押
该借据借贷人杨六乙因为无钱使用,向“关帝社”借贷,其性质与上条借约相同,利息略高。但与上条借约不同的是,该借据强调其土地出当于“关帝社”,但未写明还款日期与回赎日期,因此不能对“关帝社”的身份和性质进行有效分析。
笔者综合考察洛阳地区的清代借贷文书后发现,从农村的借贷形式来看,这些信用和担保借贷以双方或三方订立文契为特征,向债主作书面担保,按照期限计算利息,逾期不还则通过契约进行追赔;从借贷原因来看,“不便”“无钱使用”的情形非常多。而花费支出多为操办婚丧嫁娶,方行称,“支付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及疾病,借贷对象为中小地主和小商人群体”。从借贷金额来看,这些借约最高为40千文,最低为2千文,小额借贷较多。从借贷时间来看,只有1份借约要求3年内还清,大部分“期限不过十月”,因此为短期借贷。从借贷的利息来看,借贷金额和利息成反比。借贷金额越高,其利息越低。在这些文书中,金额最高的为40千文,月利息为2分。10千文以下者,利息以3分居多。笔者认为,利息是契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计算形式分为多种,可按年、月、日计算。但就社会交易习惯来讲,按月计息的占多数;这些债权人除了地主之外,商号、社团、公堂也是债权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晚清河南地区农民小额贷款的次数增加,频率加快,利息增多,这反映社会经济进一步恶化。这个过程与前文叙述的机构性借贷的轨迹是一致的。由于战争和灾害的影响,清中期较为稳定的利息发生变化,高利贷在民间借贷中的比例进一步增加,如许昌地区借贷“普通放借,类皆5分”,许多农民为支付高额利息,变卖家产而积贫终年。。
三 结语
清代河南城乡借贷可分为城镇的机构性借贷和乡村的非机构性借贷两大类。典当业是清代河南地区机构性借贷的主体,从方志中的当铺及当税记载来看,在河南经营当铺的主体是山陕商人,其资本雄厚,对城镇的商业经济有决定性的影响。从地域分布来看,当铺多建立在水陆交通条件较好的城镇商业中心,其发展趋势总体上和河南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一致的。从时段上看,清初至清中期,河南的当铺基本上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其中豫北地区的当铺数量最多,豫南地区次之,豫西地区也开始出现当铺。鸦片战争后,受战争和自然灾害影响,河南地区典当业逐渐衰退,开始为钱庄和票号取代。
非机构性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清代河南农村地区,又以信用、担保和抵押式借贷为主。与城镇的机构性借贷行为相比,其借贷过程主要由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契约借贷)实现,资金数额小,流动性弱,利息不固定,仍然存在部分实物借贷。农村借贷对象多为地主、商行和高利贷者。但借款频率和次数明显高于典当业。其借款动机多为维持生活所需,但没有形成相应机制,约定俗成和亲属关系因素更重,容易发展为高利贷。
从时间上看,清代城镇的机构性借贷和乡村的非机构性借贷都在清初缓慢发展,清中叶发展较快,并在清末趋于停滞。从地域上看,机构性借贷更依赖水陆交通发达的重要商镇地区,而非机构性借贷则不受此影响。机构性借贷资金数额较大,流通时间长,利息较为固定。非机构性借贷不常设固定机构,流通时间短,利息不稳定。二者共同实现了清代货币通过借贷形式在城镇和乡村的流通。
作者:吴志远,郑州大学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