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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合理原则下经济学理论产生的影响
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交融的部分,反垄断法大量吸纳经济学理论的情况已经为大家所习以为常。回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这个过程是逐渐形成的。
现在的很多学术论文将《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与效率、福利等概念相联系,然而,当时的立法者事实上不可能以此为考虑。例如,立法者不可能借鉴帕累托效率,因为该理论诞生于1909年,而《谢尔曼法》颁布于1890年;此外,立法者也不可能考虑配置效率、无谓损失,因为与此相关的福利经济学出现在更晚的20世纪30年代。因此,《谢尔曼法》最初按照当然违法原则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在这样的语境下,搭售、最高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特定的独家交易合同、独家区域划分等都被视为具有损害性。也因此,美国的司法判决中最开始基本不会采用经济学分析。
合理原则创立之初,对反垄断法制度的影响并不大。但合理原则开放性的结构——要求比较商业行为最终结果的正面效果与负面效果,则为反垄断法与经济学理论的结合提供了很好的路径。特别是具有颠覆性影响的芝加哥学派在20世纪60年代大量引入经济学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反垄断法制度的重构。该学派认为商业行为都是合法的,应当采用当然合法原则。芝加哥学派在之后的大量研究中则提出,大量的行为不仅具有促进竞争的合理性,同时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即行为具有双重属性,由此需要使用合理原则进行仔细分析,才能判断相关行为到底应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合理原则的影响越来越大,目前,反垄断法的大部分领域事实上都在按照合理原则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即便是横向卡特尔协议,也有理论观点和法院认为应该用合理原则来分析,例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