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总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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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现经济法学术新增长点应重视八对问题

如何发现、识别和选择作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新增长点的问题,涉及至少八对问题。

一是中心问题与边缘问题,或者说主流问题与支流问题。这里的“边缘问题”,有两层含义:一是被边缘化、没有被重视的问题;二是交叉性问题,包括法律体系内的交叉——经济法与其他法的交叉,以及跨学科的交叉。“被遗忘”“被忽视”的问题,就是被边缘化的问题。为什么被边缘化,其原因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即使边缘问题也不能小觑。主流问题与边缘问题是可以互换位置的,此一阶段是边缘问题,下一阶段未必还是。边缘问题往往是改革和发展的突破口,重视和研究边缘问题,更能创新。至于交叉性问题,更要引起重视,经济法作为现代法的特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必然走学科交叉之路,这也是创新的重要依托。

二是真问题与伪问题。何谓真问题、伪问题,如何识别?对此各有见解。同样一个问题,在不同语境下的真、伪程度不一样。所谓伪问题,未必百分之百为“伪”,往往是研究了没有多大意义。这在以往的研究实践中是有教训的:争论得很热闹,冷静地看却“没意思”。重视和善于找出真问题,聚焦讨论真问题,避免研究资源浪费,对于新时代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而言,至为关键。

三是中国问题与世界性问题。这主要涉及中国特色问题。中国特色和中国问题,学界和官方都在强调。做学问中的中国特色,与作为政治术语的“中国特色”是不尽相同的。中国特色是本来如此、自然而然形成的,而不是刻意追求的,也不是能主观摆脱的。对中国特色、中国问题应当辨别,到底是真中国特色还是假中国特色,真中国问题还是假中国问题。例如,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既是市场经济国家共性问题,也是中国问题。有些事、有些问题、有些道理,未必是中国特有的,全世界都差不多,有其世界普适性。强调中国问题意识,还要有国际视野、世界共识。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实例都能证明这一道理。

四是新问题与老问题。研究实践往往对新问题更感兴趣,研究新问题易于出成果,甚至易于创新。但自以为是新问题,未必就是新问题。很多问题是由来已久的问题,戴上一顶新帽子、换上一件新马甲,就被当作新问题,到底是真新还是假新?研究中往往遇到这种分歧。当然,不要轻视老问题,在新背景下研究老问题,也能创新。有的新问题是由老问题衍生出来的,研究新问题需要依托于对老问题的研究。选择研究对象,一味“喜新厌旧”,并不可取。

五是理论问题与实务问题,或者说务虚问题与务实问题,抑或总论问题与分论问题。经济法学界曾经有一段时期把总论问题当热点,近些年总论问题研究衰弱了,分论问题被看重了。总论问题未研究到位,分论问题研究就会遇到瓶颈。研究总论问题,不能只是务虚,不能脱离分论问题。最理想的是二者结合,这在年青一代经济法学者中已有明显进步。

六是政策问题与法律问题。什么是政策?有不同的看法。中国语境中的政策与外国语境中的政策,不同研究、不同学者论及的政策,所指未必相同。《民法总则》不像《民法通则》那样把政策作为法律渊源。这里的“政策”怎么理解?与产业政策法中的政策是否一样?民法对待政策和经济法对待政策应当不一样。经济法的特征之一是政策性强,经济法中的问题,不只是法律问题,还可能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政策思维很重要。但政策思维不能替代法律思维。尤其在我国语境中,对什么是政策缺少共识,政策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关系如何处理是值得重视的。

七是政府干预问题与社会治理问题。经济法是政府、市场(企业)、社会互动之法。加入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可妥当安排。例如在研究风险社会经济法问题时,研究者论及“风险社会→政府管控风险→政府扩权→……”的话题,如果不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风险治理,风险社会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会陷入困境。故社会治理创新,即政府与社会共治,不只是社会领域治理的问题,经济领域治理也需要引入“社会治理创新”。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社会治理创新”,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要义。所以,在经济法的新时代,应当重视在政府、市场、社会的三维框架中研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八是法教义学问题与社科法学问题。笔者一直有“就法论法”和“法外论法”的通俗说法,而“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称谓更有学术味道。我国经济法研究一贯擅长于法外论法,与其他学科比就法论法确实差一些。但这些年,特别是年轻学者,很重视法教义学的运用,且效果很好。就法论法和法外论法各有优势,对经济法研究而言,二者结合尤为必要。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一直与改革相伴随,故法外论法一直受到重视;而在经济立法已成就显著且任务仍然艰巨的现阶段,法教义学的地位固然越来越重要,但社科法学仍然不得轻视。有一种把社科法学与立法研究等同、把法教义学与执法司法研究等同的看法,是值得质疑的,尤其是对经济法而言。经济法的政策性强,全面深化改革任重道远,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同步并进,故无论是立法研究还是执法司法研究,都需要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相结合。就社科法学而言,经济法学界还处在主要运用经济学等他学科的理论来研究法律问题的阶段,而运用他学科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还远远不够,这需要年轻的经济法学者做长远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