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阐释学视野下的纪录片本文
按照现代阐释学的观点,纪录片本文既包含着创作者对所拍摄和表现的事实的理解与阐释,同时也包含着受众对纪录片的理解与阐释,这是因为,“理解不是一种复制(作者原意)的过程,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没有受众的本文始终只是一个半成品,而观看读解纪录片的过程本身就是促成本文意义生成的过程。
1.创作者对事实的理解与阐释
创作者,主要是导演,当然也包括摄影师与剪辑,对拍摄对象(人、物、事件、现象)进行记录和呈现的过程,就是对事实进行理解和阐释的过程。
加达默尔将理解、阐释与应用三者统一起来,并强调三者同样是阐释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谓应用,就是把普遍的原则、道理或观点,即真理内容运用于阐释者当前的具体情况,在普遍真理与阐释者面临的具体情况之间发挥中介作用。纪录片创作者首先需要对事实进行理解,进而对事实进行阐释,而纪录片语言及其表达本身就是一种阐释学意义上的应用。阐释的过程是一个依托于理解但又区别于理解的过程。按照海德格尔的观点,阐释并不是对被理解的东西有所认识,而是把理解中所筹划的可能性加以整理。这其实是对事实多义性、复杂性的一种强调,也是在提醒阐释者要充分考虑意义展开的多种可能,避免落入某种单一的先见或判断。需要强调的是,对事实的理解和对事实的阐释并非截然分开的两个阶段,更不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在施莱尔马赫看来,理解即阐释,阐释即理解。关于二者的关系,加达默尔做出过明确的说明:“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阐释学问题是因为浪漫派认识到理解和解释的内在统一才具有重要意义的。解释不是一种在理解之后的偶尔附加的行为,正相反,理解总是解释,因而解释是理解的表现形式。”应用和解释并非产生在理解之后,它们三者是即时发生的行为。
作为非虚构类作品,纪录片对现实的理解、阐释与应用有别于剧情片,客观真实是纪录片记录和呈现的基本原则。
美国阐释学者赫希是当代客观解释学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对本文原意的尊重是最为合理的阐释标准,具有统领一切意味的确切资格。只有对客观的、已经存在着的本文原意进行探寻,阐释才是充分有效的,否则其意义将是不合法的。在区分本文的原意和阐释的意义的时候,赫希提出了两个关键的范畴:含义(meaning)和意义(significance)。含义是包含在本文中的作者原意,它是固定不变的;意义是在历史性的理解和解释中所添加的新意,它是随着各种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的。而纪录片所要呈现的正是现实本文的原意。
为了能够客观地体现本文的原意,意大利哲学家埃米里奥·贝蒂提出四条阐释的客观原则:阐释标准的固有性原则、整体性和内在语义融通性原则、更恰当的理解的主观探测原则、与阐释的意义和精神相一致的原则。四条原则的提出,有利于达成对本文的客观理解和阐释,从而使记录/阐释活动回归客观性,进而建立了捍卫客观性的阐释学。贝蒂将本文的含义区分为“意思”(bedeutung)和“意义”(bedeutsamkeit),指出意义是由同一个意思在其各种各样的解释过程中所获得的,一个被现代化的意义必须与本文的原意区分开来。这两个概念的划分将事实的客观性和阐释过程的主观性进行了甄别,由此突出了记录/阐释对象客观性的重要价值。
贝蒂阐释的四条客观原则,对纪录片客观记录和呈现现实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阐释标准的固有性原则,又称作阐释的自主性原则,强调被阐释的内容是本文原有的、固有的意思,而不是阐释者的假想。这就为纪录片创作设定了一个基本的标准和底线。创作者所记录和呈现的事实首先要反映客观真实,即反映记录对象的本真和原意。尽管创作的主观性无法避免,但至少在事实的微观与宏观真实,记录对象的代表性,创作者立场、态度与倾向性的把控,以及视听手段的介入方式等方面要尽可能做到客观超脱,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其次,整体性和内在语义融通性原则,强调本文意思的完整、前后一致、逻辑清晰。记录的对象和事物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各种事实所体现出来的意义与倾向各有不同。尤其是不同拍摄对象对相同事物可能有着不同的观点表达,或是同一个拍摄对象在不同时间、不同情境之下也会有前后不一的表述。面对以上情况,需要创作者/阐释者对真实存在在整体上有着客观有效的判断与把握,对逻辑和脉络进行清晰的梳理,将事实以客观的方式呈现出来。
再次,更恰当的理解的主观探测原则,也叫理解的现实性原则。贝蒂将其表述为:“在他(阐释者)自己的思想中回溯这个创造性的过程,并从内部重建、返回到一个不太熟悉的思想、一段过去、一段回忆起的经验,它来自于他自己的内在生活的实际。”也就是通过自身的经验,揣测记录对象的心理、行为的发端,或是事物之所以成为目前状态的可能原因,从而对其做出客观合理的阐释。在这里,需要处理好阐释过程中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辩证关系。纯粹客观是不存在的,任何阐释者都有自己认知事物的前结构,并且不同的观察角度和探求路径也会产生有所差异的认知结果。但是这种探测的主观性应该控制在客观的公认规则之内,而不是随性臆测甚至过度解读。
最后,与阐释的意义和精神相一致的原则。贝蒂解释道:“阐释者应努力将他自己的生活实际与他从对象上接受到的刺激达到最大的统一与和谐,以便使两者产生共鸣,即相互协调。”
要达成记录/阐释对象与记录/阐释者的共鸣,记录/阐释者需要克服成见,进行自我消除。同时打开视野,接触广泛的观点,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接纳对象观点,最终达到相互协调、彼此和谐的境界。
当然,按照加达默尔的观点,在理解和阐释中,偏见不但不可避免,而且是理解的前提,阐释双方只有通过对话,对偏见不断修正,实现双方的视界融合,才能达成真正的理解和阐释。
因此,对纪录片本文的原意的追索,需要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并辅之以相应的实现客观的手段。但记录/阐释者的主观介入不可避免,真实从来都是一种主客观统一下的效果历史。只有借助对话与游戏进入到阐释学循环之中,才能使真实和原意不断地、逐步地自行呈现出来。
2.受众对纪录片的理解与阐释
纪录片的纪实属性同时规定了受众对纪录片的理解也要遵循所记录事实的客观性和对记录对象的真实还原这一原则。不同于将艺术真实和审美体验置于优先位置的虚构作品,对纪录片的理解和阐释,首先强调的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真实。当然,我们并不排斥阐释中的主观元素和主观真实,甚至在一些以主观心绪表达为主要表现手段的纪录片中,我们还会将主观真实作为支配性的因素加以考量,但这一切都是以现实存在的真实呈现为前提的。关于这一点,在后面的章节会有详尽的论述。
一部纪录片作品的最终完成,需要观众的参与,因为本文原意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受众的解读、体验和介入。正如施莱尔马赫所提出的,“(读者)首先要像作者一样好地理解本文,然后要比作者更好地理解本文”。这要求受众不但要读懂纪录片本文的原意,更要追溯纪录片所记录对象,亦即现实存在的真实状态。当然,就其本质而言,这二者是一个整体。这种情形,加达默尔称之为审美无区分,强调作品及其世界、作品及其表现中介之间没有区分,创作者、受众所认知的是同一个现实存在。
按照施莱尔马赫的观点,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文,读者(受众)需要使用两种方法:预期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所谓预期的方法,就是读者进入作者的内心世界,变身为作者去直接地理解作者;比较的方法是指,通过与其他类型的作品的比较,发现该作品的特征。这两种方法彼此参照、相互渗透,一起运用于对作品的解读。预期的方法由内而外,对作品进行同情性理解,把握和确定它的基本属性;比较的方法则由外而内,参照其他相关作品的情形使该作品的价值和意义得以彰显。
狄尔泰将预期的方法划分到高级理解的范畴,认为在高级理解的状态中,读者(受众),同时也作为阐释者的精神生命整体参与到理解之中,形成对作者的模仿和对本文的重新体验。具体而言,就是“理解本身是一个与作用过程本身相反的活动。完全的共同生活要求理解沿事件本身的路线前进。理解永远与生命进程本身一起前进。这样,自我移入和转换的过程就拓展了。重新体验是沿着事件的路线的创造。这样,我们就与时间的历史并行,与一个发生在遥远国度的事件并行。当事件被诗人、艺术家和历史学家的意识所经历,进而固定在一部作品中并永远摆在我们面前时,重新体验就算完成了”。在这个过程中,读者(受众)个体的体验与创作者的体验以及作品中所描述的生命关系融为一体,进而达到高级理解的阶段。
同时,施莱尔马赫强调,理解应该建立在对创作者历史性把握的基础之上。因为“作者生活和工作的时代的词汇和历史构造了他的著作所有独特性得以被理解的整体”,因此阐释的首要任务是要认识创作者和受众之间的原始关系,明确两者之间由时间和环境差异带来的理解上的巨大鸿沟,进而避免受众按照此时此地的思维去框定创作者的本意,进行单纯的原文事件的回溯。理解一部纪录作品,既要对作品所表现的时代和环境进行分析和体悟,也要对创作时间和环境进行深入考察,这是接近创作者本意的重要前提。纪录片语言,主要是视听语言,承载着创作者的主要思想。对于纪录片的理解,一定要立足语言,追索创作者与文本的本意,进而通过对创作环境与时代语境的考察,达成纪录片语义的内外统一。
当然,受众在对纪录片文本进行理解和阐释的过程中,也要尊重文本,阐释学者艾柯通过“文本意图”的提出——文本意图即对文本的理解必须要从文本出发,阐释活动应受到文本的制约——强调文本的权利和阐释者权利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