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仓储的制度困境与救灾实践(东方历史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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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耗分析与日常管理

反思仓储制度本身是仓储研究的重要思路。但是,研究者更愿意关注仓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由于仓储产生的社会效果往往跟其他社会因素分不开,导致其实践效果很难估计。研究者的特定视角往往观察到远非一致的景象。如萧公权从基层社会控制的视角出发,注重关注基层仓储管理的不善,认为清代仓储从来没有得到过有效的实施。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209页。而刘翠溶、徐建青等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视角观察,更多地发现仓储在调节粮价、救济灾害等方面起到诸多的积极作用。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往往重点关注仓储与社会的复杂关系,而对仓储的内在运行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从这个视角来看,魏丕信等对仓储自身管理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徐建青:《从仓储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积累及其对社会再生产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在魏丕信等人看来,清代仓储系统是一个高压系统,其巨大压力主要来自仓储的谷物损耗。谷物保存每年自然损耗率不会低于5%,加之建仓等费用,仓储损耗不容乐观。Pierre-Etienne Will and R. Bin Wong, Nourish the People: the State Civilian Grannry System in China 1650-1850: 105-140.而有清一代对仓储费用的规定却近乎苛刻,如要求整个仓谷储藏期间的总损耗率不超过4%。因此,面对如此巨大的实际损耗,清代仓储管理的官员所背负的压力可想而知。如果沿着魏氏思路,可以推算:一个普通的大县,按照朝廷的规定储粮30000石,每年自然损耗至少为1500石,三年则损耗为4500石,规定允许消耗为600石,亏空达3900石。以1石粮食值1两白银计算的话,则官吏需要赔补3900两。平常的县官年俸大约200两,三年总共600两,不到整个亏空的1/6。因而,仓储官员的种种不轨行为也在情理之中。如果再加上建仓费用,每500石建仓廒一间,一个大县需要建仓60间,每间大约需银20两,建仓耗费达1200两。再加上日常的修缮花费等,官员在仓储上需要投入的资金肯定更多。由此推论,在18世纪中期,清政府曾经几十年如一日地维持高达3000万石以上的粮食存储系统,这是一个何等艰巨的任务。清代官员何以完成这一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最重要的无疑是官员的积极精神以及高效的官僚机器。以此为据,在魏丕信看来,清代仓储建设取得令人难以相信的成就,充分反映清代官僚机器的高效和官员的积极。

将仓储观察还原到一个粮食存贮本身的视角,考虑其自身的损耗压力,将仓储从外部取向研究带回内部取向研究,这是魏丕信等人研究的开创意义,值得充分尊重。在某种意义上,此类研究重新聚焦仓储的存储行为,正是将仓储的日常管理纳入考虑范围,同时也将灾害救济的视野扩展到日常生活。

清代仓储的谷耗问题是其运营负担的重要来源。许多仓储的实践者对此深有感触。雍正时期的名臣田文镜对于谷耗的认识比较深刻,他斥责那些倡议停止粜借的官员。


臣五年于兹,无时无刻,不以仓贮民食为念。常将各属所有积谷,或当委官盘查,或乘新旧交代,俱令其分别积谷年分久暂。每样各取一石,碾验米粒成色,则新入仓者每谷一石得米六斗五六升,其次则六斗有零矣,再其次则五斗有零矣。谷愈陈则米粒愈细,往往止存半粒者,且陈米炊饭不能涨发。一升止得半升之饭,又食之易至饥饿,一人常兼二人之食,此臣得之亲试而无讹,访诸老农而不爽者也。由此观之,则仓谷之不宜久贮明矣。今以地方官奉行之不善,而欲停粜借之例,使之常存于仓,即数十年而谷仍自在者,诚不经之论也。田文镜:《请复仓谷借粜疏》,贺长龄等:《皇朝经世文编》卷40,户政十一,仓储,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3~4页。


从田文镜的实验结果来看,第一年粮食损耗达5%,第二年则接近10%,其消耗的份额是比较大的,远远超过国家所规定的标准。从田文镜实验的地理位置及自然环境来看,河南一地气候仍较南方各省干燥,南方谷耗似乎应当更为严重。

乾隆元年八月,江苏巡抚顾琮奏称:


各州县每于仓谷一项视为畏途,其故缘仓粮存贮,一经湿气熏蒸,易于微黑,而盘量鼠耗亏折,有所不免,以致籴粜勒派,诸弊丛生。《署理江苏巡抚顾琮奏请将实贮在仓之谷每百石酌给耗米以利仓储事》(乾隆元年八月二十九日), 《宫中财政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35-001103-0011。


在他看来,州县官吏视积储为畏途,原因主要是谷物消耗过大。

乾隆时期的名臣陈宏谋也从云南积谷情况得出经验。


但积贮太多,存贮太久,鼠耗虫伤,不无亏折。按以存七粜三之例,计三年之内,虽可全数出易,然窪湿炎热之处,霉变可虞。即地处高燥而东量西折,亏短势仍不免。凡积谷数多之州县,一遇交盘,赔累不少。以此人多视为畏途,不欲多贮,亦属实情。《云南布政使陈宏谋奏请定米谷亏折之章程以重仓储事》(乾隆元年十二月初三日), 《宫中财政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01103-0022。原折中“陈宏谋”为“陈弘谋”,下同。


清廷怎样看待这种粮食的存储损耗呢?雍正三年(1725)上谕:


论积贮仓粮特为备荒赈济之用,但南省地方甚属潮湿,米在仓一二年使致霉烂,实难收贮。改贮稻谷,似可长久。应否改贮稻谷收贮之处,着详议具奏。同治《苏州府志》卷23,公署三,积储,第549~558页。


雍正朝刊刻的《钦定律例》规定:各属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存储年限,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三年之外,原收耗米已尽准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乾隆六年,陈宏谋等参奏,经众大臣议定,清朝谷耗按照原来标准施行。《云南布政使陈宏谋奏请定米谷亏折之章程以重仓储事》(乾隆元年十二月初三日), 《宫中财政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01103-0022。浙江一省谷耗三年每石仅有一升二斗;广西三年未能交易的仓谷仅允许每石报销四升二斗;乾隆十一年规定,江南最卑湿的常州等20州县允许每年报销气头、廒底一升;地势潮湿的州县如长州等24个州县,允许每年报销气头、廒底五合。至乾隆四十一年,有关各地谷耗的标准更为详细,《大清会典》规定:


奉天承德、辽阳、海城、盖平、铁岭、复州、开原、锦州、宁远、广宁等十州县,凡四万石以上米逾五年、谷逾十年及廒座建造五年以外者,每一万二千石开销气头一百石、廒底二十石。直隶天津北仓,凡收储在三年以内,每月每石减耗米一合一勺六抄;三年以后,一万石以上开报气头一百五十石、廒底四十石。江西宁州、武宁、靖安、宜春、萍乡、万载等四十六州县,仓谷储及三年以外者,每一万石开除气头谷四十石、廒底谷一十石;南昌、新建、丰城、进贤等十五县,仓谷储及三年以外者,每一万石开除气头谷六十石、廒底谷一十二石。……福建除台湾四县并屏南、连城、福安、大田、德化等县,不准开报气头廒底外,其余各府州县,收储已过三年,数在二万石以上者,每石报气头八合、廒底二合。湖北驿盐、荆州、二道仓,并武昌、汉阳、黄州、安陆、荆州等五府,及江夏、武昌、监利等各州县仓,收储三年以外,每谷一万石开报气头四十石、廒底一十石。湖南湘阴、浏阳等三十二府厅州县,收储三年以外者,每仓谷一万石开报气头四十石、廒底一十石;龙阳、沅江、华容、安乡等四县,每仓谷一万石开报气头六十石、廒底一十二石。《清会典》卷192,户部四一,积储四,中华书局,1991,第196~200页。


从上述规定来看,奉天等地存储10年以上谷物或5年上的大米,方准开销总数的1%;江西、福建等地仓谷三年之内报销均不准超过1%。尽管各地情况有所差异,报销内容也有区别,如分上层谷物的气头报销和下层谷物的廒底报销,但是总体标准控制是相当严苛的。

同治十二年(1873),江苏布政使应宝时改革全省积谷仓,将该省存谷折耗率改订如下:1年以内之谷,每石准折耗3升;3年之谷,连前其准折耗4升;三年以后,不准亏耗。杨恒福辑《嘉定县仓案汇编》卷1,光绪八年刻本,李文海等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第9册,第6061页。尽管应宝时规定仓谷贮藏每石前三年消耗可提高至四升,即总数的4%,但是从整个仓谷来看,所有谷石的消耗率最高限定数额仍然是4%的标准。由此可见,小于4%这样苛刻的仓储折耗标准几乎贯穿有清一代。

这种严苛程度如何理解呢?据民国时期多所农业学院的调查结果,1940年,江西省该年积谷因虫害等原因而损失达2%~45%;长沙市该年积谷因虫害而损失2.52%~14.24%不等;鄂农所调查湖北省仓谷受虫、霉等害的损失是8.47%~22.3%;中农所调查广西仓谷因受虫、霉等害而导致的损失4.85%~11.69%不等。而该时期日本和美国的谷物年损失量大约为5%。1935年,中央农业试验所估计全国稻谷产量时采用的年损失率也为5%。曾省、李隆术编《仓库害虫及其防治》,正中书局,1944,第6~7页。值得注意的是,魏丕信在《养民》一书中也使用5%的损失率估计清代粮食的消耗率。时至今日,粮库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仍是减少谷物储藏的损耗,只不过效率略高一些。对于清朝的整体仓储贮藏技术水平而言,似乎不能高过1940年代日本、美国的水平,所以这种仓储压力无疑是巨大的。

清政府为何制定如此苛刻的谷耗标准,让相关官员承受如此大的压力呢?官员们的思维定式值得注意:一是对官吏行为的约束,希望通过较严的标准,确保官吏行为的清廉,不能因此获取非法利润;二是对存谷消耗的过低估计,像田文镜等官吏亲身试验谷耗的毕竟非常罕见,大多数官吏出于防患心理,更多认为仓储谷耗较少;三是对仓储运营的乐观估计,按照常平仓每年推陈出新所有谷物1/3的速度,谷耗的额度与规模自然可以忽视若干。

对于仓储的成本压力来说,除谷物自然损耗外,还有日常管理费用,这在社仓的管理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以社仓管理费用为例,诸如平时仓储管理中纸笔、饭食、修仓等,清朝政府规定,此项费用可以从社仓息谷中酌量拨取,但各省规定有所不同。雍正三年,朝廷规定管仓费用可以承认,“其所需纸张笔墨以及人役工食,或行劝输、或拨罚项,以充其用”。《清会典》卷193,户部四二,积储五,第208页。乾隆元年,云南巡抚陈宏谋订立社仓规条,规定社谷每石收息10升,3升用作社正副造册纸笔等费用。陈宏谋:《培元堂文檄》卷4,第6~7页。三年,朝廷议准社仓积谷,每石息谷10升,其中3升留给社长,作为修仓等费用开销,其余7升归为社仓开支。《大清会典事例》卷193,光绪二十五年刻本,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1985,第211页。七年,陈宏谋在江西省颁布社仓规条,修改该省息谷分配方案。原来用作折耗纸笔等费为每石息谷10升中的5升,后改为3升,其余7升存仓公用,修仓费用另外报销。陈宏谋:《培元堂文檄》卷13,第4~5页。十八年,陈宏谋在福建省颁布社仓规条,每借社谷一石,收取息谷10升,其中2升作为社正副等折耗纸笔费用,其余8升归入社仓。陈宏谋:《培元堂文檄》卷33,第5~6页。二十一年,陈宏谋任职湖南,颁布社仓条规,规定每石社谷出借收取息谷10升,其中3升留作社长折耗铺仓等费用。陈宏谋:《培元堂文檄》卷38,第2~3页。二十三年,浙江省规定,社仓每石收息10升,其中8升交给社仓,其余2升留给社长,以备纸笔、人工、饭食等费用。《大清会典事例》卷193,户部四二,积储五,第212页。二十五年,广东社仓规定,仓谷耗损每石可以报销1升,而其铺垫、造册、纸笔等费用以及看守、晒晾等开支均从息谷中报销,但是应该实报实销。另外,修仓费用也允许据实报销。《大清会典事例》卷193,户部四二,积储五,第212页。二十八年,湖南社仓修改社仓息谷分配方案,削减仓夫供食费用,统归于社长费用,每石社谷抽取息谷4升,其余6升留归社仓。《大清会典事例》卷193,户部四二,积储五,第212页。在全国大多数省份,社仓借贷收息大体坚持每石收取10升的比例,但是社仓本身借贷的盈余是一个值得认真检讨的问题。

对于仓储管理来说,除了排除贪官污吏外,日常管理、谷耗损失、灾害赈济等成本压力也是制约和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无疑值得重视。但是,仓储自身是一个平衡系统。要实现仓储的健康发展,不仅要节流,更重要的是开源。仓储的经营利润最终决定着仓储发展速度与规模。魏丕信等人的仓储研究最为遗憾的地方,就是他们对仓储的盈利方式和实际效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