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造城民:旧城改造与都市运动中的国家与个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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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何研究都市运动:公民的“中国式”生产

基于对社会转型的上述关注,本书从国家—个人关系的视角,将都市运动理解为个人在面对转型中的双重失衡而发起、重塑国家—个人关系的努力。这种重塑是以转型之前传统的“吸纳型”国家—个人关系为起点,迈向转型之后现代的“平等型”国家—个人关系的过程。这两种国家—个人关系之间的张力,贯穿本书对当前都市运动发生、发展逻辑的理解。

(一)对权威的内化还是挑战:都市运动的“两难困境”

在国家—社会关系或者本书加以延伸的国家—个人关系框架下理解处于中国情境的抗争性政治,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这些社会抗争,尤其是当前各种以“合法抗争”(lawful resistance)为基本运作形态的维权行动,是否对国家权威构成了基础性的挑战?从诉求内容上看,这一问题可以具体化为:在当前抗争实践中普遍使用的法律及其衍生的权利话语当前中国的民众抗争,因其对“权利话语”的普遍使用,而常常被称为“维权行动”。已有不少论者注意到,中国人的“权利”理念与西方基于“天赋人权”的权利理念有本质区别。简言之,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国家赋予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是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裴宜理,2008a, 2008b;阎云翔,2011;庄文嘉,2011)。具体来说,中国人的“权利”观念延续的是孟子、毛泽东的传统,而非洛克、杰弗逊的传统,总结起来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从内容上来说,中国政府积极在“生计”和“权利”这两个概念中建立联系,尤其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较之推进民主进程和扩大政治权利,中国领导人仿佛更注重努力追求社会经济的目标。(2)从权利来源上来说,中国人的权利往往被看成是源自国家中的公民权,而不是自然人天然地被赋予的人格(human personhood)。(3)从权利的功用来看,即使作为近代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权利自觉意识”的支持者,梁启超的“权利”概念隐含着追求集体之善的伦理义务,而并不是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现代中国的政治权利一直被看成是与更大政治共同体的道德义务相一致的概念。以本书的视角来看,中西传统下对“权利”的不同理解正是源于背后不同的国家—个人关系的形塑,换言之,前者是以大一统的全能国家为起点,指向对不具备主体性的个人的庇护;后者则是以独立的公民个体为起点,指向对一个有限权力的国家的制约。因此,通过在维权实践中对“权利”话语的建构的观察,同样可以展现出行动者对国家—个人关系的理解和重塑过程。,看似给行动者们提供了维权的武器,但这种国家框架内法律话语的使用及在中国语境下对权利的理解,到底是挑战了还是悖论式地强化了国家的权威?

早期大多对于中国民众抗议的研究倾向前一种观点,认为从中国近期抗议活动中观察到的“权利”话语标志着自下而上对公民权的诉求以及对国家—社会关系的根本性突破,从而对政权构成潜在威胁(详见Goldman, 2005; O'Brien & Li, 2006)。而裴宜理(2008c)则认为中国民众对社会经济公正诉求的本质是对生存权的诉求,这种道义经济式的诉求极少质疑中国共产党或者其意识形态的统治权威,因此,抗议在实质上是加强而不是侵蚀了政治系统。庄文嘉(2011)的研究以广州市业主抗争为例支持了这一观点。其研究发现,业主抗争从规则参与(反应性诉求)到规则制定(进取型诉求)的转化并不意味着业主在主观意识上从传统臣民向现代意义上的积极公民转化,因为他们仅以寻求国家主导的权利话语来建构自身诉求的合法性,而并没有在规则制定层面重塑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他们的抗争诉求并没有跨越国家赋予的权利。

不过,本书的案例想指出的正是,这看似截然不同的两种答案未必一定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可能恰恰处于一种并存纠缠和充满张力的局面,分别构成行动者建构维权策略时对维权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考量。例如刘子曦(2010)通过对业主维权所发展出的多样化轨迹的解读,发现法律呈现出“维权武器”和“制度瓶颈”的双重属性。这正映射了当前中国维权运动特有的两难困境——在营造维权“抗争空间”的同时,中国的维权行动者必须时刻不忘生产维权的“合法性”——前者对国家权威构成一定程度上的挑战,后者则是对国家权威有意或无意地内化。

已有不少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个充满内在张力的两难困境,但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在中国情境下出现的维权策略加以讨论,较有影响力的如大河移民上访故事里提出的“踩线而不越界”的问题化策略(应星、晋军,2000)。而正如本书试图展示的,行动者在“线”和“界”之间体现的远不止是一种充满生活智慧的维权策略,更构成社会转型在个人层面所体现的一种基本逻辑,其本质是行动者通过对渗透式自我边界的调整,依据具体情境对国家—个人关系进行选择性建构。将其置于转型过程中理解,正因为身处当下“双重失衡”的阶段中,因此,行动者的维权行动也必须同时回应业已转型的社会结构与尚未转型的社会心理结构。具体来说,行动者既需要将渗透式边界固化、生成主体性、宣称个人权利来应对业已转型的社会结构,抵御权力与资本的侵蚀,生产出抗争的空间;但同时又需要保持渗透边界下缺失主体性的状态,来呼应尚未转型的社会心理结构,以获得维权行动在现行体制框架下所必需的合法性。

在这条线索下,行动者对上述中国当前维权运动所面临的两难困境的应对体现出这样一种基本逻辑:传统的吸纳型国家—个人关系构成行动者借用国家“权”威(authority)、建构维权的“合法性”的资源库,而更具现代性的平等型国家—个人关系则构成行动者建构公民“权”利(rights)、营造维权的“抗争空间”的武器库。前者牵连着厚重的历史文化根基,后者则正处于片段化的萌生状态;前者是个人将国家内化,后者是个人将国家推离。维权行动本身成为试图厘清这两种力量相反的国家—个人关系的实践过程,行动者对此间分寸尺度的拿捏成为决定维权成败的关键。

(二)“主体性”的不同层次:公民的“中国式”生产

基于上述两难困境,行动者如何在面临具有种种不可能性的情况下得到赋权是首先需要被解答的。对此的一系列问题有:抗争空间何以在一个严密控制的制度环境内营造?公民何以在个体缺失主体性的传统下育成?作为“自组织机制”的社会又是如何在一个长久以来被压抑的环境下萌发?基于行动社会学立场,对此的基本回答是强调“行动者的主体性”对于制度限制的突破。但是,在强调行动对结构的重塑的同时,本书也将结构延伸到更宽泛的历史、文化、社会心理和制度环境的含义,指出更深层面的结构对行动的形塑仍是不容忽视的。两者共同结合,才能真正体现出公民生产的“中国式”逻辑和中国转型的独特进程。

1.行动者的主体性

在欧陆传统传承之下,阿兰·图海纳(2008)以“历史质”、“社会性运动”和“主体”等概念,从行动者的角度对社会运动乃至社会学予以重构。在《行动者的归来》一书中,他将社会危机理解为现实中的行动者与社会不再完美对应,反而相互冲突时爆发的局面。在行动社会学的框架下,行动者不再是置于系统的不同位置中的个体,反之,情境才是依文化指向及其社会冲突而定位的行动者之间各种关系的结果。因此,以行动者为中心,社会性运动是一种重塑参与群体现有的处境位置,并且重塑当前社会的“历史质”的集体意志和集体行动的表现。

“历史质”和“主体”是被图海纳赋予新意的两个重要概念。历史质(historicity),原指社会现象的历史性质,但图海纳将其视为一套文化、认知、经济与伦理模式的组合。依此组合,一个集体可建立其与环境的关系;现实社会的统整不再是依其内在运作的规则,或其在漫长进化路途中的位置,而是根据其生产自身的能力而实现。也就是说,历史质并非一套稳固安置在社会核心里的价值;它代表一套措施(instruments)、一组文化取向,而社会实践也透过它得以落实。另外是制度,它在今日不再意味着何者被建制,而是意味着何者来建制——它是个机制(mechanism),文化取向正是透过此机制而转化成社会实践。在此种意义下,所有的制度都与政治有关(图海纳,2008: 59~60)。图海纳所称的“主体”就是个人(或集体)成为行动者的建构过程,它透过参与由生命经验所充实、所认定、所重新解释的一种自由而形成;它更把看起来是文化传承或社会定规的种种既存注入了自由。职是之故,民主“必须以主体的政治——为定义”。民主生活的实现更必须以主体的日常生活民主实践为基础、为条件(转引自郭于华、沈原,2012: 36)。因而,“主体化”是“挑战既有社会秩序的社会行动和精神行动”,兼具社会性(它讨伐压迫性的社会关系)和文化性(它扩展自由的价值和尊重个人存在)。这样一种社会性运动上升和发展的过程,就是作为个人的主体(personal subject)转化为历史的主体(historical subject)的过程,也就是一个“社会性行动由反抗权力的抗争进步为更合理的社会发生的过程”(丘延亮,2002)。

简言之,行动社会学的要旨出于对社会学研究中只见社会系统而不见个人的不满,强调行动超越结构的力量,以“行动者归来”呼唤将行动者作为分析起点和分析中心。从行动主义的社会学视角,不再是结构决定行动,而是行动重塑结构。在此基础上,本书将国家—个人视角纳入,一方面使其增添了一些分析的维度,使社会学的解释链条得以拓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分析跨越到一个动态的层面,显示出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新的于旧的之中被包裹着生长,实现突破的同时又被现实形塑的复杂现状。

2.“主体性”的分析层次

社会心理学视角为社会学研究带来了更多的分析水平(个人、人际、群己、群体、群际、宏观这6个,详见杨宜音、张曙光,2008: 9)。结合这些分析水平以及社会转型背景,本书中对“主体性”的阐述主要围绕个人水平和群己水平展开,并力图展现一个从“主体性缺失”到“主体性生成”的变迁过程。

其一,在个人的分析水平上,“主体性”向内体现为“自我边界的固化”,向外体现为“公民的生产”。如前文所述,中国人的人格、自我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具有界限不明朗的、伸缩通透的、可以自主调节的自我边界,与西方传统中自我边界紧实、人格独立的自我对立,构成中国文化深层结构的一个方面。“主体性生成”在此体现为对自我边界的重构上,即行动者将自我边界从传统的渗透伸缩状态转化为更接近现代的封闭紧实状态。

图0-2 主体性的分析层次

与这一“自我边界的固化”过程相伴而生的,是具有主体性的独立个人的生成,亦即我们当下所讨论的“公民的生产”。必须注意的是,与权利的概念一样,中国文化中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公民”:中国的“公民”一词——就字面而言是“公共性的个人”——隐含的意义是政治共同体中集体性的成员资格,而非一种相对于国家而言对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诉求(裴宜理,2008c)。换言之,“公民”在中国的定义也是由千百年来传承的国家和个人形态所塑造的,它与传统文化中对“公”的理解关联在一起,以大一统的国家为先,含有缺失主体性的个人为了共同体的利益,对国家自下而上地臣服和呼应的意义。因此,我们在讨论“公民的生产”时,需要充分重视背后的语境。在此,主体性体现为从更契合中国传统文化的“臣民”向现代西方理念所指的“公民”不断转变的过程;“自我边界的固化”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其二,在群己的分析水平上,主体性体现为“社会的生产”,并由此带来国家—个人关系的重塑。不同于社会学解释“社会的生产”时所着眼的“公民权”路径,社会心理学将这一问题理解为“个人与政治共同体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这两种阐释都是面对中国当前的转型实践提出的,充分考虑了国家、市场、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民权”路径从“公民权”的三个部分在中国历史上的缺失和不平衡的生产出发,提出市场转型期的三大阶级——农民、劳工和中产阶级在各自的抗争中对公民权片段、零碎地生产,以及最终希望达到的社会制约市场和国家的状态(沈原,2007: 273~299)。社会心理学则致力于从转型分化的过程来探讨这个心理联系机制的形成,将这一过程置于与市场、社会的牵扯分化中来理解,区分出这个心理联系机制形成的“公共性”和“契约性”维度(杨宜音,2008)。结合本书的内容,契约性维度正是个人固化自我边界、获得平等身份、建构公民权的机制;而“公共性”则体现了在中国背景下公民和社会生产的独特性——在建构基于身份的平等权利、形成基于独立个体的“公民的联合”的同时,个人需要时刻在更大层面上回应对家国命运的关切,以动员传统文化中的道义资源,为公民和社会的生产创造合法性。

由群己层次再往宏观层面延伸,“主体性”就涉及国家—个人关系的重塑。本书既以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覆盖和吸纳掌控为起点,就需要将主体性置于与国家相对的权力关系中来理解。因此,主体性的生成,归根结底是一种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因应机制的改变——从个人被吸纳、服从于国家的状态(吸纳型),转变为个人敢于实现与国家平等、独立的状态(平等型)。

因此,本书所理解的社会转型,包含着一个“主体性”从缺失到生成的过程,而“主体性”的含义则从个人层面贯穿到群体和社会的层面。具体来说,这个以“社会行动和精神行动”“挑战既有社会秩序”的主体化过程,通过抗争实践,在多个层面表现出来:自我边界从渗透转向紧实的固化过程,带来具有契约理念的、独立公民主体的生成,推动国家—个人关系从“吸纳型”向“平等型”转变。多个层面使“行动者的主体性”呈现得更为立体,它不仅外在地重塑了结构,使个人主体转化为历史主体,达到了行动者和社会系统的重新对应;而且还内在地重塑了个人本身,即个人自我的层面,推动了社会心理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再度契合。换言之,个人以行动重塑社会结构的过程,是伴随着内在对自我的重塑而完成的。各类都市运动的发生过程,便是行动者重构自我与集体处境,使之跟进社会变迁的过程。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借由自我边界转变体现出来的自我构念转型,或者更宽泛地说,社会心理结构转型,是以个人为起点,对国家自下而上施加作用力的过程。在这里,个体不再是社会变迁单纯的承受者,而是体现出对社会变迁的草根式介入和公民式参与,使因转型的“双重失衡”带来的国家对个人的极度挤压,经由行动者对自我的重塑,重新回到个人对国家转型的进一步推动中。转型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分化,也由此引发社会心理结构的转变,两者交织互动、盘旋上升,以期最后回归一种两相适应的均衡局面。

3.在顺应中推动转型

从行动者的视角出发,我们看见了转型的另一重动力,看见了由国家主导的转型,是如何得到个人和社会层面的回应的。事实上,中国的转型过程非常复杂,这个将西方历史上的几百年浓缩于我们当下正在经历的几十年的进程,既扎根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历史脉络,根基深厚难以改变;又置身于土地和空间被商品化的第三次全球化浪潮下,受外来资本的驱动及西方主导的现代化理念的引领;同时,国家对这个“渐进式”变革的过程加以经济放开、政治控制的策略性塑造;这些交织、对立甚至冲突的力量为各部分的博弈提供了空间和资源,形塑着转型中正在发生的社会实践。

从都市运动的实践来说,这种复杂性还体现在:国家主导的社会结构转型引发了市民群体的行动,然而,这个以维权抗争为表现形式的应对过程,又不可避免地受到“双方共享的政治文化和权力机制”的形塑(应星,2002)。因此,对于行动者来说,要在中国特有的非常狭窄的制度空间和极为有限的行动资源下实现抗争,就必须对制度内资源加以充分利用并巧妙转化。在此,与应星展现的农民上访和国家摆平之间服膺着同一个权力运作的逻辑、更多地体现出抗争与体制的共谋有所差异的是,本书在认可“双方共享的政治文化和权力机制”更为主导和强大的同时,还试图展现底层/个人在这个回应过程中引入的一些改变和创造。换言之,行动者维权的过程既可以被共享的体制逻辑所左右,但同样,这个控制的过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转化为抗争所需的资源和机会。

这个两者之间相互形塑的过程,在本案例中,首要体现在行动者对法律的充分解读和创造性使用上。本案例中,行动者对于法律的使用呈现出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建构,法律被拆分成象征意义和文本意义,并体现出充分的实践意义;集维权行动中的保护机制、赋权机制和动员机制于一体。在此基础上,行动者还发展出“实践式”公民理念,或曰,公民理念的实践形态,要旨在于将对“权利”“公民”的定义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行动”相关联。因此,除去其他维权行动中也普遍采用的,将法律作为合法性来源,体现国家自上而下的形塑之外,本案例中,法律还更多地呈现出实践的、力的含义,成了为底层赋权,自下而上地推动社会心理结构变迁,使之与转型后的社会结构再度相适的动力。

这个两者之间相互形塑的过程,还体现在形成社会联结时无处不在的时机和灵活多变的形式上。例如,统一安置的拆迁措施、政府对于“信访日”或“接待日”的规定,以及法院公开审理的告知等,都成为扩展、激活行动者之间社会网络的机会(施芸卿,2007b);并且,面对政府对“安定团结”的敏感,行动者还创造了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结,例如尽管宣称是一个由万人组成的集体诉讼,但大多数时候只由诉讼代表代言,大多数原告以“签名”的形式到场;此外,若梳理运动近20年来采用过的诉求呈现形式,也体现出既营造于制度缝隙之中,却又同时处于受到制度形塑的抗争空间中的复杂状态(详见本书第六章)。

重新回到本书的主题——国家—个人关系,本书力图展现的是,在行动者的维权抗争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交织着两股相反的力量: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抽离或将国家内化,或曰对“吸纳型”国家—个人关系的继承和对“平等型”国家—个人关系的建构。尽管两股力量之间充满张力,但都可以在当下的维权行动与转型进程的紧密啮合中得到体现。应该说,这种两股力量并存、国家与个人之间相互形塑的状态,才是本书最终要强调的。不过,由于双方力量相差悬殊,这个由底层回应的过程举步维艰。

因此,在这个体现变迁过程的维权实践中,主体性的生成是“嵌套式”的:自我边界是在继承渗透式的前提下,经“选择性固化”而变得紧实;公民和社会的生产是片段性的,且以契约理念为基础的个人,是被置于对家国命运的关心下才得到联合的基础;而平等型国家—个人关系,也是在对吸纳型国家—个人关系的承认中生成。简言之,这是一个由底层、个人发起的,“在顺应中推动转型”的过程,这既符合“渐进式”改革的现状,又关联着中国社会传统的文化心理和延续的国家治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