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杨春宝律师,您好!
您上次邮件中提到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这正是很多创业者所关注的,华先生也表示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但是,随着与园区内创业者接触的增多,我发现包括华先生在内的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都有着这样的一个困惑:如果自己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话,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是大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您在邮件中提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具体应该如何理解?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您好!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找不到合作伙伴,或者担心将来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确实有不少创业者希望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公司,因而希望成立一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角度看,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其本质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即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一人控制,缺少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制约机制,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混同的现象,因此,《公司法》第63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如果股东不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应当严格区分公司的财产和股东自己的财产,尤其在会计处理上应当严格界定,做到账物相符,并经得起审计,完全可以回避这一风险。相反,如果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严格区分公司的财产和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