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当事人情绪的辨别
情绪识别是一种基本的情绪能力,识别他人的情绪对于理解他人的心理状态,预测他人的行为,更好地处理与他人的关系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官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辨别当事人情绪的真伪。
一、逻辑反应检验法
这种方法是根据产生情绪的刺激源,跟踪当事人的情绪表现,同时从调解的背景信息,即争议性质、当事人的个性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入手,检验当事人情绪表现的因果关系,从而判断其情绪表现的真伪。
法官可将这种辩证逻辑推理方法应用到调解中,进一步验证自己对当事人情绪表现的判断。
二、实际效果对比法
这种方法就是根据当事人各方在调解中得到的实际利益的大小对比,判断他们所表现出的情绪的真伪。比如,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中得到了对他有利的结果,那么他表现出的“吃了大亏的忧伤”之情一定是假的,因为此时他表现出喜悦之情才是正常的,至少也应表现得较平静才对。又如,有的当事人在其提出的条件十分苛刻的同时,却表现得愤怒异常,似乎受了天大的委屈,并试图以决绝的态度相威胁,这种表现多为假象,甚至是虚张声势,是压制对手的一种策略。
三、观察分析判断法
当事人情绪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三类:面部表情、肢体语言、副语言,法官可通过对这三类表现形式的观察和分析,判断当事人的情绪状态,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进而采取恰当的调解策略。面部表情、肢体语言、副语言较少受到意识的监督、检查,因此往往更能提示当事人言语背后所隐藏的信息。它常常为法官指出探索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感受的正确途径。
(一)面部表情
人的许多情感都会通过其面部肌肉的活动有意无意地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口部肌肉更多地用于表达喜悦和怨恨等情绪,眼部肌肉更多地表达忧愁、愤怒、惊吓等情绪。对人的面部表情,除了注意面部肌肉活动外,不能忽略“眼神”的作用,因为“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它会更清晰地表达人的真实情感。法官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大致判断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情绪变化及他们对调解论题的态度和兴趣。
例如北京市二中院民二庭胡法官为被拖欠劳务费长达两年的20名农民工追讨回了104125元的劳务费、利息及诉讼费一案。二审宣判时,杨某某等20名农民工拿着终审判决书,虽然为胜诉而高兴,脸上却仍带着担忧的神情。农民工的神情引起了胡法官的重视。经询问,农民工杨某某说:“胡法官,谁都知道法院判决容易但是执行起来很难,我们虽然胜诉了,但是如果城建远东公司赖账不给钱,我们还是拿不回来工资啊。”杨某某的话引起胡法官的深思:当前法院判决的执行是一个难题,这些两年来辛苦索要工资的农民如果胜诉都拿不回钱,会遭受多么大的精神打击。胡法官在宣判当天与城建远东的代理人陈某试着沟通执行问题,发现陈某对生效判决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认为自己拿钱很委屈。胡法官告诉陈某:农民工打工养家,挣钱不易,尤其是本案中的20名农民工被拖欠薪水长达两年,其合法权益已经被生效判决所维护,城建远东公司应该尊重法律,体谅农民工兄弟。在一番艰苦的劝说后,陈某终于同意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将9万元劳务费和利息直接支付给杨某某等20人。当杨某某代表20名工友接过这些钱时,沧桑的脸上布满了朴实的笑容,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副语言
副语言是以声调、声频、重音等的变化,反映人的情感变化。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用语可能都很文雅,然而语调一变,往往意味着他们的态度会随之改变。人的声调和声频的变化虽细微却十分重要,主要表现为话音的强弱、语速的快慢等等。
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副语言的观察,可探知当事人情绪的变化。法官在与当事人的交流过程中,这些特点的单个或结合运用就可以表达语言的特定意思,或友好的,或嘲讽的;或兴奋的,或悲哀的;或诚恳的,或虚假的,甚至自觉不自觉地打开情绪状态的“密码”,展示当事人的身份和性格。就以礼貌用语中用的比较多的一个“请”字来说,语调平稳,会显得客气,满载盛情;语调上升,并带拖腔,便意味着满不在乎,无可奈何;而语调下降,语速短促,就会被理解是命令式的口气,怀有敌意。事实上,人们在语言沟通时,同一句话,同一个字,因为使用不同的副语言就可以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知觉。
例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语速较快、口误较多,则可能反映出其情绪紧张;而说话声音响亮,慢条斯理的人往往自信沉着、悠然自得;说话结结巴巴、语无伦次的人会被认为缺乏自信,或言不由衷;而用鼻音哼声又往往会表现出傲慢、冷漠和鄙视,令人不快。不仅如此,当事人激动时往往声音高且尖,语速快,音域起伏较大,并带有颤音;而悲哀时又往往语速慢,音调低,音域起伏较小,显得沉重而呆板;同样,爱慕的声音往往是音质柔软,低音,共鸣音色,慢速,均衡而微向上的音调,有规则的节奏以及含糊的发音;而表示气愤的声音则往往是声大、音高,音质粗哑,音调变化快,节奏不规则,发音清晰而短促。比如,我们在收听球赛广播时,尽管看不见播音员的面容和动作,有时也不能完全听清说话的内容,但却能从尖锐、短促、乃至声嘶力竭的语调中感知其兴奋或紧张的心情;而从低沉、叹息声中感知其惋惜之情。
(三)肢体语言
肢体语言又称身体语言,是指以身体的各种动作代替有声语言来表达内心活动的一种沟通方式。广义上的肢体语言包括面部表情,狭义上的肢体语言只包括身体和四肢所表达的意义。一个人要向外界传达完整的信息,单纯的语言占7%,声调占38%,而55%的信息都需要通过非语言的体态来传达。由于肢体语言通常是一个人下意识的举动,所以它很少具有欺骗性。法官可由此更准确地判断当事人的情绪,比如,顿足表示生气,搓手表示焦虑,垂头表示沮丧,摊手表示无奈,捶胸表示痛苦,眯着眼睛表示不同意或厌恶,正视对方表示友善、诚恳和坚定,搔头表示疑惑,笑表示同意或满意,咬嘴唇表示紧张,身体前倾表示注意或感兴趣……当然,这些都不是绝对的,还有一部分当事人的肢体动作并不反映其真实的内心活动。为此,法官可采取适当方法,检验当事人的情绪。
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肢体语言,有利于了解当事人情绪,促进调解进程。例如宋某与宋某某双方系父子关系,出现房屋腾退纠纷,老父亲借住儿子名下的住房,儿子要求其腾退。该案审理中,北京市二中院民一庭于法官要求父子二人亲自到庭,双方面对面交流,并从未打断双方的陈述。当老父亲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絮絮叨叨地陈述起对儿子从小到大的各种呵护与照顾时,儿子低下了头。此时,于法官趁热打铁,与儿子一方交流起了我国的传统美德“孝道”、百善孝为先等理念,最终唤起了其心底的情感与良知,使其撤回了对父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