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情景再现
2014年6月,王某正式成为甲公司技术部的职员。2015年6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开展业务和技术交流项目,王某被甲公司安排到乙公司,工作岗位等均未发生变化。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却突然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7月,乙公司因市场份额下降,要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王某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如何计算?
依法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服从原用人单位的安排被派往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1年时间应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由于甲公司在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向王某支付了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乙公司在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将不再计算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总结提示
对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与新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