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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签了就业协议还用再签订劳动合同吗?

情景再现

某生产厂与某技术培训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学校向生产厂输送毕业生二十人。之后,生产厂、培训学校与学生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生产厂接纳了学生到厂实习。经过近三个月的实习,学生们被证明符合录用标准,生产厂总经理决定留用这二十名学生。当学生们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生产厂总经理指出,生产厂与学生们有就业协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相关的约定,没有必要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们强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用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吗?

依法解答

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就业协议是双方对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毕业生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具体。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后,双方即成为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因此,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厂经理应该认真区分就业协议和就业合同,就学生的工作情况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以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代替先前的就业协议,若未与就业学生订立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总结提示

就业协议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只有等实际就业后才能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就业协议随之失效。因此,毕业生就业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