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人员应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情景再现
2015年暑假,退休在家的高级英语教师王老师想继续发挥余热,便应聘到了某外语培训学校。由于王老师教龄长、经验足,校方对王老师非常满意,便安排王老师每周上两天课,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老师有些疑惑,不明白培训学校为什么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应否与退休再就业的王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呢?
依法解答
某外语培训学校可以不与王老师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必须是《劳动法》规定的适格劳动者和适格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再具备相应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合同依法自然终止。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退休职工已经退出了国家法定的就业群体,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应当受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因此,退休后的人员再就业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虽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要及时与聘用单位签订雇佣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总结提示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退休后的老年朋友再就业,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及医疗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