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因读研辞职,用人单位能令其支付违约金吗?
情景再现
李萍在本科毕业之后就到某私人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在工作了三个月之后,与李萍同时录取的张娜工资待遇提高了,原因就是张娜是硕士学位。李萍看到后非常羡慕,所以萌生了考研的念头,觉得只有拿到硕士学位后才能满足自己对事业的追求。为此,她向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说明了自己的真实想法,表示自己考研期间不会耽误工作,考上之后就会辞职。经过努力,李萍真的考上了研究生,于是就向单位提出辞职。但是单位负责人称李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请问,李萍应该支付违约金吗?
依法解答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更多的人认识到在工作生活中自身仍存在不足,而要求深造。因此,现实生活中像李萍这样有再教育想法的年轻人很多。但是,这时候往往又会面临工作与学习的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面临辞职的风险。在合同期间内因再教育选择辞职的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条款的约定,则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上述案例中,李萍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存在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者保密条款的约定,该劳动合同也就不能约定违约金条款;而且李萍也已经事先与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因此该律师事务所不能要求李萍支付违约金。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总结提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条款的约定时,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劳动者因读研而辞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时,劳动者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