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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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序言 和谐劳动关系的引导、建构与实施

——多层次、宽视野、全流程的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段时间以来,“和谐劳动关系”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等语词成为政府、学术和企业各界热议的焦点问题。那么,和谐劳动关系具有何种内涵或外延呢?或者说,和谐劳动关系应该具有哪些内在品质和外部特征呢?简要言之,和谐劳动关系就是指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调处中贯彻和睦协调、相辅相成、安定有序的基本原则,保障劳资双方在集体和个体劳动关系中都能获得利益衡平和程序保护,以实现体面劳动的基本价值观。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新任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的劳动”新概念,明确指出:所谓“体面的劳动”,意味着生产性的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为了保证“体面的劳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平衡而统一地推进“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等四个目标。作为用人单位或者说企业方而言,和谐劳动关系意味着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的相互协调、相互理解和相辅相成,并藉由畅通温和的表达机制达成比较和谐的员工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在企业人力资源或者用工管理实务中,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更多地或者力所能及地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物质保障。当然,由于劳资双方在合同框架和法律拟制下不可避免的对立性,在当企业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调解和处理纠纷时也应特别注意在程序上的相互理解和尊重。2011年11月30日,人社部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对劳动关系而言,可以有比较广义的理解,也可以有相对狭义的界定。从广义的含义上看,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而从狭义的概念上讲,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用人单位或者企业层面来理解劳动关系,更多的则是人力资源管理或者用工管理的概念,即如何有效管理员工从而使员工能够在有激励和有管控的条件实现岗位绩效的最大化。而从劳动法或者用工风险防范的角度,如何在劳动法的框架内使得企业上述绩效目的实现而又将相关争议风险降至最低则成为相同重要的课题。企业用工成本控制与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理论与操作实务,参见王桦宇:《企业用工成本控制与法律风险控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而根据官方的说法,“以规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特别是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从人力资源管理或者用工管理的层面来理解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比如,很多劳动法律师喜欢推荐较为技术性的管理方法来管控员工,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特别是外企人力资源部门认为较为功利而拒绝适用。比如,部分律师提示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形成诸如如下文字:“在熟知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仍自愿放弃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等以规避劳动法相关规定,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往往会觉得过于侵犯员工权益,而倾向于不采纳。但无论如何,从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两个层次来理解和处理劳动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也正是基于这种立场,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实体和程序相配套以及管理与法律相结合的方式来看待和处理劳动关系事项。从宏观角度来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是抽象的劳资双方通过对各自责任感和角色的理解,通过就业的方式达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而从微观角度来看,和谐劳动关系则是指具体的企业应当对所招用的员工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体面劳动的机会并提升其职业竞争力。从实体和程序相配套的角度,在劳动法层面的规制本身而言,无论是对于实体还是程序,都贯彻了对员工偏重保护的立场,这在实体上表现为更多的义务和责任由企业承担,比如,企业应当承担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再如,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解雇保护方面对企业制订了完全单向的不理约束机制;又如,就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设置方面,对企业约定违约金进行了条件的严格限定并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等等。在程序上则表现为保护劳动者的举证规则和有利推定。比如,规章制度若未经由员工学习或签收,则不产生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法律后果;再如,就加班费而言,若在员工提出初步证据情形下,企业不能出具较为明确的诸如考勤记录等抗辩证据情形下,则采取明确支持员工的审理立场;再如,对双方均不能居正相关实施的情形下,则采取优先推定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态度;等等。而从管理与法律相促进的角度,在法律风险控制上实施的用工管理则是最优化、最有效和最有永续发展追求的人力资源管理思路和实施途径。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应有哪些人力资源管理无法覆盖的基本要素呢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劳动关系的契约性;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性;三是劳动关系的集体性。就劳动关系的契约性而言,劳动关系首先表现为劳动契约,通过以劳动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来约定双方诸如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工时休假等权利义务关系。即便是企业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需要经由民主程序或成为劳动契约的附件,也已然成为劳动契约的必要补充。就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而言,在民事合同法之外另外制订劳动合同法并偏重保护劳动者已使得劳动关系具有相当的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更是通过专门的劳动立法和配套政策来对员工权益进行强制性保障。至于对劳动关系管制最为明显的劳务派遣,劳动立法也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规范立场。劳务派遣相关理论与操作实务,参见王桦宇:《劳务派遣法律实务操作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就劳动关系的集体性而言,工会的存在和集体协商的推动已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集体劳动关系的影响力,并为之采取相应的沟通策略和应对措施。在当下中国,三方机制建设、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等法制建设已经成为集体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组成,并可预期在今后一段时间将会加快发展。

基于以上了解,可以发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仅仅涉及人力资源管理或者用工管理,更多的则是循法合规的规划、设计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从人力资源管理执行的层面,和谐劳动关系主要涉及引导、建构与实施等三个环节和流程。首先,和谐劳动关系的引导,是指企业在执行人力资源管理时要体现和谐管理的基本引导原则,也即和谐劳动关系管理首先是观念的引导。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与用工特点,设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和谐劳动关系目标。这种目标的合理性,和企业自身行业和经营特点有明显的关系。比如,福利较好的国有企业,可以设定标准较高的薪资待遇和相对温和的管理制度;又如,考核分明的外资企业,可以设定科学考核机制下的薪酬奖惩和岗位淘汰制度;再如,成本控制型的制造型企业,可以在法定最低待遇之上根据企业承受能力设定相应的劳动待遇增量;等等。其次,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是指企业在执行人力资源管理时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合规设计和细致建构,也即人力资源管理的合规化。近几年来,我和我的团队给数十家大中型的外企、国企和民企做过相对海量的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化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全流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化与合规化,也包括对企业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和管理流程的审查与修订,还包括对某些具体管理岗位和特定人员的专项制度优化和执行。而在这些项目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即是对既定或拟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并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特点加以本地化优化和执行。在法律上,企业管理员工的主要依据是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则又是制度是否能够执行以及发生争议时相关机构裁决机构是否采认的重要因素。再次,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是指企业在执行人力资源管理时要在注意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统一的基础上,注重和谐劳动关系执行的流程化管理。具体而言,是指更多运用相对客观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和规范流程进行操作。

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层面上,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与多层次、宽视野、全流程的预案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观念紧密相连。首先,理解和把握上的多层次。具体是指要从不同的层次来看待劳动关系本身及其管理。从劳动关系的类型来看,劳动关系包括个体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从政府参与的角色来看,政府参与分为抽象上的协调三方关系和具体的劳动争议解决;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来看,和谐劳动关系的推进既包括用工管理本身的合规化,也包括与工会互动的畅通性。其次,检讨和观察上的宽视野。宽视野是指要从更为宽广的角度来看待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既要有宏观战略的视野,也要有微观执行的视野;既要有人力资源管理的视野,也有劳动法的视野;既要有成本控制的视野,也有风险防范的视野。再次,执行和操作上的全流程。全流程是指用工风险的预防与控制要覆盖劳动关系的全部环节。招聘录用环节、岗位管理环节、绩效考核环节、薪酬管理环节、奖励惩戒环节、离职管理环节等都是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节点,而在这些具体环节中除了制度和实体上的详细内容外,还需注意执行上的连续性和程序性。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化相关理论与操作实务,参见王桦宇编著:《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必备工具箱.rar(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是为第四版序!

王桦宇

于苏州河畔

二零一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