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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房产出资后贬值的,出资人有义务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非货币财产出资因市场变化产生贬值的,不属于未依法足额出资的情形。房产出资后,房屋降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出资人不需要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