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贷款担保的环境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实施以来,银行贷款担保步入正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贷款风险明显降低,贷款债权随之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但我们也看到,由于多种环境因素干扰,目前仍然存在以下几种风险源。
一、地方政府干涉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政府,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也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干涉商业银行贷款及担保确实少了很多,商业银行有了充分的放贷及担保的自主权,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因考虑当地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处置企业融资等问题,动用行政手段要求银行发放贷款,要求银行接受其指定担保,银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执行。银行迫于地方政府压力所发放的贷款,大多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或者在程序和规则上做表面文章,没有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担保人的代偿能力,于是潜伏着巨大的债权风险。
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或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可以与商业银行协调贷款的政策和投向。商业银行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对地方经济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地方政府应当尊重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放贷的主动权和选择权,而不能利用行政权威强迫银行给谁发放贷款,也不得强迫银行接受谁的担保。地方政府干涉银行贷款经营业务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结果往往出现为建设工程、中小企业办了好事,而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埋下贷款难以收回的风险隐患。
二、经济环境影响
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经济环境好坏总是与银行贷款风险发生直接关系,当经济环境处于良好状态时,银行贷款风险较小,在经济环境恶化时,银行贷款风险较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出台了4万亿元救市政策,银行追着企业发放大批贷款,但后来宏观调控、银根紧缩,导致投资周期较长的企业难以招架,贷款风险凸现出来。2011年8月开始,温州地区爆发“民间借贷危机”,某某银行温州分行不良率立即攀升,从2011年下半年不良率尚不足1%,到2012年11月高达9.48%。
在经济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不良资产风险主要表现在:(1)企业资金难以周转致使对银行贷款的逾期和违约;(2)因生产经营成本价格挤压,企业利润下降导致偿还贷款能力下降,企业经营风险随之带来银行贷款风险;(3)借款人经济收入下降,贷款偿还能力也随之下降;(4)为使企业或个人留有挽救和发展的余地,借款人即使有偿还能力,也可能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拖延还贷。在这些情况下,担保人比借款人更加“吝啬”,少有主动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不良率很快攀升,银行贷款债权的风险不可避免,这对银行极为不利。
2011年8月开始爆发的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危机”呈现这么一种现象:此前,温州市内豪宅每平方米8万元上下,如果按当时70%折扣抵押,200平方米豪宅贷款可达1100万元左右;此后,由于地区性经济严重下坡,加之房地产宏观调控,豪宅房价到2014上半年跌价40%~50%,200平方米豪宅价值只有700万元左右。前后对比,同是200平方米豪宅,如果当时发放抵押贷款1100万元,到2014上半年,借款人无力偿还,按照《物权法》规定,抵押人只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那么,银行只能就700万元的房产价款优先受偿,1100万元贷款及利息除700万元房产价款外的担保债权损失将无法实现。在经济和收入不景气的情况下,还会出现不少借款人和担保人自愿“弃房”现象,反正抵押房产不足清偿抵押贷款,就任凭法院或银行处置房产。由于“限购”政策落地和房产抵押过多,这几年银行和法院简直成了“房产出售商”,但仍有大量借款人房产和抵押房产不能成交而成为“库存”。
三、企业盲目贷款及担保
有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不考虑企业有无能力偿还,过度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正常运转;有些企业不景气,没有发展前景,也千方百计取得贷款混日子;有些借款人认为亏损是银行的钱,贷款时没有偿还的思想准备;有的依赖银行贷款扩大基本建设,盖厂房建园区,不考虑成本高低,长期负债经营。这些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担保人和银行将会受到牵连,从而形成贷款及其担保风险。
温州地区近几年出现的这么一种怪相:前些年房地产投资收益较高,不少民营企业主追逐投资,但绝大部分自有资金不足,遂以企业或者个人名义贷款后大量投入,后来由于宏观调控,房地产业落入低谷,那边大量房地产投资陷入困境不能抽回,这边贷款到期无力偿还,于是处于两难状态不能自拔,最终导致企业倒闭、破产,大量担保企业受牵连出现同样的后果,银行也就出现大量滞账、呆账和坏账。
四、银行非法操作和操作失误
《担保法》和《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应当说绝大多数信贷人员已经掌握了贷款担保的基本知识,但由于不正之风的影响,或者主观上出于某种故意,或者责任心不强,或者操作不当,也就容易出现担保风险。譬如,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只留下一个躯壳,信贷人员如果不深入调查就接受其保证担保,或者明知其“虚体”而接受保证担保,担保风险就很大。又如,民营企业主个人贷款,却以其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因两者财产容易被混淆,又若两者财产都空虚,这种担保等于“空保”。再如,家庭成员提供保证担保,但若这个家庭整体财产不足清偿贷款债务,这种保证担保也将存在很大风险。
这些年留下一个深刻的教训是民营企业连环担保。“连环担保”是指多个企业为了从银行取得贷款相互之间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我给你担保,你给他担保,他又给我担保。互保、联保制度始于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缺少抵押物而推出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后来被商业银行普及于中小企业的担保。如前几年的浙江省,根据官方统计,互保、联保约占企业总融资比例的40%。当前,“连环担保”主要发生在中小民营企业之间的贷款,其产生有三种主要原因:一是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组织有关企业“连环担保”,并要求银行予以接受;二是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牵头组织“连环担保”;三是多个企业自行组织“连环担保”,银行予以认可。中小民营企业在经济环境困难时期进行“连环担保”相互“取暖”,对取得银行贷款渡过难关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连环担保”弊端也十分明显,特别是在经济陷入低迷时,容易出现“火烧连营”,其危害甚至一发不可收拾。一是容易出现一损俱损,其中一家企业如无力偿还贷款,为其提供担保的多家企业都将受株连,如果其中一家企业倒闭、破产,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多家企业陷入危机,甚至随之倒闭、破产;二是拖垮优良企业,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不平衡,良莠不齐,而银行推行“连环担保”主要看中优良企业的担保能力,但其中一家或几家企业如无力偿还贷款,优良企业必须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因而也被拖垮;三是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经济实力并不强,且银行难以对多家企业的担保财产、担保能力及中途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和掌控,一旦“连环担保”出现危机,对银行贷款构成非常大的危险。
五、违法违约使用贷款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银行贷款被借款人违法违约使用的情况较多,如有些借款人虚构贷款用途和购销合同套取银行贷款,转手流入股票、期货市场或投资房地产等,于是银行贷款成为高风险套利的资本。又如,有的借款人故意套取银行贷款,然后向民间高利转贷,从中取得高额利差收入。再如,有的借款人将周转资金贷款投入固定资产如盖厂房等。类似这些违法违约使用贷款行为,很容易发生不能按时偿还的风险,银行随之新增不良资产。
为了防范贷款及担保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把发放担保贷款的风险防控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来抓。一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日常贷款业务以及贷款担保的监督管理,促使其依法发放担保贷款;二是商业银行自身要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管,实行动态监控制度,时刻关注借款人使用贷款及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借款人违法违约使用贷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或者进一步加强担保措施;三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以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四是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发展融资担保行业(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为银行发放贷款创造可靠的担保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