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合伙人能用劳务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吗?
现实困惑
王某、贺某看到近两年很多人搞运输挣了钱,也想自己做运输。他们没有多少钱开不了物流公司,就想开一个合伙企业。他们的合伙企业还没有做起来,王某的朋友李某听说了,也想加入。李某是物流公司的大货车的货运司机,有十多年的运输经验。李某知道他们缺少司机,就不想以金钱出资,他想以自己开车的技术出资,以后作为合伙企业的专职司机。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出资吗?如果能,应该如何确定其比例?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劳务出资不直观地体现企业的资产,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如亏损或是终止,其他出资人利益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而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利益损失却很小。因此作为合伙出资的劳务必须同时满足该专业技能是该合伙人特有的,而且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单纯的体力不能作为出资。本案中李某会驾驶大型货车,而王某和贺某不会开车,并且运输公司必须要有会开大型货车的司机才行。如果王某、贺某协商同意,李某就可以以其驾驶技术提供劳务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我国法律对劳务出资的比例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劳务出资的作价不能过高,可以将其作用与利润分享、亏损承担挂钩。李某的驾驶技术能作价多少完全取决于他们三人协商约定,并且应当将约定载入合伙协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律师点睛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劳务、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对合伙企业出资,但是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作价、载明等程序使之相对固定化,有分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