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程序领域若缺乏特质,其研究便不具有存在的意义,无非是在有关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观点前冠以“∗∗(部门领域名称)”即可。因此,本书的逻辑起点是环评行政程序究竟具有什么样的特质。本章拟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及其与行政程序建制的关联,环评程序的多元功能定位,环评程序的效力安排等方面来论证这种特质,并以此作为嗣后各章展开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