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
产业组织理论哈佛学派形成之后的几十年,结构主义的观点深入人心,但是由于结构主义反垄断政策非常严厉,导致了美国很多产业竞争力的低下,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政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逐渐失去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曾经是世界最强的美国传统的一些优势产业受到日本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巨大冲击,其国际竞争力不断下降,而实施世界上最严厉的反垄断政策被认为是削弱美国竞争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大型反垄断案件带来了巨额的诉讼费用和大量时间消耗,如IBM公司案前后诉讼长达13年,案件产生了6600万页的文件,并花费了数10亿美元;第三,一些新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应运而生,产业组织理论的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对哈佛学派进行了有力的批判,提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博弈论方法等。
一 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体系
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实力趋于下降,经济中出现了“滞涨”现象,不少研究者和分析家将导致经济不景气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哈佛学派主张的强硬的反垄断政策,于是从70年代后期开始,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一些芝加哥大学学者对哈佛学派的观点展开了激烈的抨击,并逐渐形成了产业组织理论中的“芝加哥学派”。
芝加哥学派是在对哈佛学派的批判中崛起的,其代表人主要包括斯蒂格利茨、德姆赛茨、布罗曾、波斯纳等。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继承了奈特的经济自由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作用,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适者生存和劣者淘汰的生存检验过程。他们主张国家应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把它仅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的条件上。芝加哥学派的基本理论主张就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
(一)芝加哥学派的绩效主义观点
1.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决定市场结构。在传统的哈佛学派的SCP范式中,市场结构是基本决定因素,不同的市场结构会产生不同的市场绩效。芝加哥学派对此分析框架进行了再检验,认为市场绩效起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企业效率形成不同的市场结构。正是由于一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取得更高的生产效率,所以他们才能获得更高的利润,并进而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形成以大企业和高集中度为特征的市场结构,高集中市场中的大企业必然具有高效率,产生高效率的原因主要是在于大规模生产条件的规模经济性、先进的技术和生产设备、优越的产品质量、完善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等因素。
2.即使是高度集中的产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也是竞争的,因而许多反托拉斯的措施是不必要的。在竞争的压力下,加上不存在有效的进入壁垒,一个产业的产量之所以要集中到少数几家企业中去,似乎只能是因为这些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方面的优越性。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之所以能够维持,是因为他们能够带来效率,或者是优越的生产经营与管理的结果。一个产业维持高利润率,则完全可能是因为该产业中企业的那些高效率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不像哈佛学派所认为的那样,是因为产业中存在垄断势力。
3.进入壁垒是“一种成本(在某些或每个产出水平上),这种成本是打算进入某一产业的新厂商所必须要负担,而已在该产业内的厂商无须负担的”。从这一定义出发,芝加哥学派进入壁垒的定义与哈佛学派的成本优势、产品差异和最小最优经济规模的进入壁垒定义是完全不同的。从芝加哥学派对进入壁垒的这一定义出发,传统的作为形成进入壁垒的许多因素都不再被看做是进入壁垒,而是实现经济效率性的手段。他们提出的进入壁垒是政府的规制行为。
(二)政府规制俘虏理论
政府规制俘虏理论最早是由斯蒂格利茨在《经济规制理论》中用经济学分析政府规制时提出来的,1976年,佩尔兹曼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他们认为,政府管制者是现实的、有自己私利的集团,现实的政府总是难以避免寻租和腐败,而企业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对政府规制有自己的特殊的影响力。最终,政府管制将被规制的产业所俘虏。政府规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依法俘虏,企业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个人所得来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政策和规章;二是行政执法俘虏,企业向行政人员进行一些贿赂使政府规制在实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时变通执行;三是权势集团俘虏,一些权势企业集团凭借自身与政府规制管理机构和官员的特殊关系及市场垄断地位的影响力,迫使政府规制机构在制定执行政策时不得不考虑这些集团的利益。政府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受规制的产业并不比无规制的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率和较低的价格;政府规制是特定的利益集团的一种收益来源。所以,应该全面放松政府管制,让具有不同的市场力量的消费者和企业实行外部交易可能会更有效。
(三)产业组织政策主张
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是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他们坚信唯有自由企业制度和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才是提高产业活动的效率性、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基本条件。他们对政府在众多领域的市场干预政策的必要性持怀疑态度,认为尽可能减少政府对产业活动的介入,以扩大企业和私人自由的经济活动范围。生产日益集中到大企业手中有利于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益,大公司的高利润完全可能是经营活动高效率的结果,而与市场垄断势力无关,因此主张放松反垄断法的实施和政府规制政策。
芝加哥学派认为反托拉斯政策的重点应该放在企业对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上,其中主要是对卡特尔等企业间价格协调行为和分配市场的协调行为实行禁止和控制,因为唯有这些市场行为限制了企业,而未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传统产业国际竞争力日趋减弱,美国经济出现了大量的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一些重要产业的生产活动向国外转移,发生了所谓的“产业空心化”现象。实施过分严格的反垄断政策和过分的且无意义的规制政策被认为是使美国经济丧失活力的重要原因,而反垄断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效率性的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二 新产业组织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业组织理论经历了重大的变化和发展,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引入了产业组织理论,对产业组织理论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代表人物主要有泰勒尔、夏皮罗、萨勒普、施马兰西等。
这种以理论化为倾向的新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焦点是策略性行为,强调对厂商市场行为的研究。一方面,新产业组织理论超越了传统哈佛学派的SCP分析范式,否认市场结构外生性的观点,并且认为企业不是被动地对给定条件做出外部反应,而是试图以策略性行为去改变市场环境,影响竞争对手的预期,从而排挤竞争对手或遏制新厂商进入市场。另一方面,新产业组织理论也对芝加哥学派静态的价格—产出框架提出了质疑。芝加哥学派对市场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的价格行为上;对于企业的策略性行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在没有与竞争对手协定的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单方面的行为获得市场能力,因而芝加哥学派否认了单个企业实施阻止竞争对手的策略的可能。但是,以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为方法论基础的新产业组织理论则明确了策略性行为在产业组织理论中的核心地位。
(一)策略性行为理论
策略性行为理论是指一家企业为提高利润所采取的旨在影响市场环境的行为的总称。市场环境是指所有影响市场绩效的要素,包括顾客和竞争者的信念、已经存在的潜在竞争对手数目、对每一个对手的生产技术及其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速度。策略性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合作策略性行为,即企业旨在协调本行业各家企业内的各家企业行动和限制竞争性行为发生而采取的一些行动,这种行为通过减少竞争使本行业内的各家企业均获得利益;二是非合作策略性行为,即企业为追求利润极大化所采取的提高其竞争地位的行动,这种类型的行为通常以降低竞争者的利润为代价来实现己方的利润增长。
关于价格的竞争是属于短期的策略性行为,其原因在于价格的调整通常比产能、营销、技术等因素的调整要快得多,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即可完成的价格竞争手段主要包括限制性定价和掠夺性定价,两者都被称为策略性定价行为。
1.限制性定价行为
限制性定价行为的基本思想是:如果进入前的价格和进入速度存在正向关系,那么在位厂商就有削减价格的激励以组织进入。通过低价向潜在进入者宣告产业的微利性,降低本行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限制性价格是在位者预期能够阻止进入的最高价格,它取决于进入者的成本函数,而该函数又依赖于对市场需求和市场份额的估计以及进入后的竞争和合谋的程度。在位厂商能够仅仅通过价格变量的改变,即将价格定在低于短期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上,以影响进入者对进入后利润水平的预期,进而达到阻止新进入的目的。
2.掠夺性定价行为
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具有经济或技术实力、在行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厂商,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市场上暂时以低于成本价格连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并在竞争对手退市后再提高价格的行为,即厂商通过承担短期损失来换取长期获益。厂商在某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地位,如营运资金来源、已拥有的垄断利润、对下游厂商的定价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等。为了在产品定价无法做到完全自主决定的竞争市场中,将对手厂商赶出市场,或防止潜在竞争者随时可能进入市场,而在竞争市场中实行不合理的定价行为,把产品的价格压在成本以下。
(二)企业代理理论
随着企业组织的不断增长,企业大型化逐渐成为主导市场组织的主要力量。大型组织与古典企业相比呈现出巨大的变革,变革的核心是企业内部出现中间管理阶层。原来以所有权和管理权一体化的决策体制转变为以代理链条为主的分散的决策链条,这使企业转变为复杂的组织形式。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导致企业目标产生巨大的转变,出现企业目标的多元化。由于代理问题存在,相应产生很多解决代理人目标偏离及其治理的代理理论。法玛、霍姆斯特姆和哈特提出了“现代企业外部约束机制”理论,指出完善的经理人市场是约束管理者行为的一种有效机制;爱德华和汉南特等人提出若能保持产品市场上的充分竞争,产品市场也是一种有效率的约束机制等。
新产业组织理论相对于前人的研究,更加注重产业组织理论政策含义的研究,追求公共政策的理论依据。相对于传统产业组织理论政策而言,他们从反垄断政策和规制政策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三 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也是自贝恩之后发展起来的颇有影响力的产业组织理论,它是鲍莫尔、帕恩查和韦力格等人在芝加哥学派产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1982年《可竞争市场与产业结构理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该理论的形成,该理论认为良好的生产效率和技术效率等的市场绩效,在传统哈佛学派的理想的市场结构以外仍然是可以实现的,而无须很多竞争企业的存在;它可以是寡头市场,甚至可以是垄断市场,但只要保持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任何市场结构条件下的企业采取竞争行为。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包括自然垄断在内的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是可以和效率并存的。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政府规制特别是进入规制所导致的不公平以及规制制度本身的低效率的批评越来越多。同时由于以计算机和电子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的兴起,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管理业务中的系统技术的普遍应用,使得原来政府对航空、通信、金融、汽车运输等产业进行规制的依据程度不断淡化,因此在美国出现了放松管制的倾向。而可竞争市场理论,则成为这种政策转变的重要理论支柱。
可竞争市场理论主要是围绕完全可竞争市场和沉没成本等概念的分析为中心的。
(一)完全可竞争市场
完全可竞争市场是指所需沉没成本为零的市场或产业。由于这种市场的沉没成本为零,除政府直接干预外再无其他形式的壁垒,故企业可以自由进出该市场。从而,对该市场或产业的其他企业造成可观的潜在竞争压力,促使其生产和服务向低成本、高效率方向发展。完全竞争市场是相对于传统的完全竞争的概念提出的一种理念型的市场概念。与完全竞争市场必须满足存在大量且小规模的买者和卖者,而且不存在产品差别化和进入壁垒等市场结构条件不同,完全可竞争市场可以不依存于原子型的这种特殊的市场结构。在存在着新企业随时进入市场的潜在竞争压力下,即使市场上仅有一个企业独家垄断,并没有其他竞争对手,但这家垄断企业所能获得的资本收益率也不会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众多企业所能获得的正常收益率。因为任何能使垄断企业获取高于资本正常收益的利润的价格,都会立即招致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因此,完全可竞争市场条件下理性的竞争,可以作用于所有的市场结构形态。
根据鲍莫尔的定义,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不存在斯蒂格利茨意义上的进入壁垒,即不存在既存企业进入时不用负担,而只是其后进入者的新企业必须负担的费用。新企业进入时不仅能够获得必要的技术和充分的需求,而且也不存在政府管制等人为的进入障碍。从这一定义出发,市场是否是完全可竞争的,仅仅取决于是否存在沉没成本,而与市场内企业的数量无关。
(二)沉没成本
沉没成本是指由于过去的决策已经发生了的,而不能由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决策改变的成本。人们在决定是否去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不仅是看这件事对自己有没有好处,而且也看过去是不是已经在这件事情上有过投入。把这些已经发生的不可收回的支出,如时间、金钱、精力等称为“沉没成本”。在经济学和商业决策制定过程中会用到“沉没成本”的概念,代指已经付出且不可收回的成本。沉没成本常用来和可变成本作比较,可变成本可以被改变,而沉没成本则不能被改变。
沉没成本的大小决定了企业从市场退出的难易程度,从而影响企业的进入决策。因为企业一旦进入后在退出时的沉没成本越大,企业退出就越困难,企业的进入决策就越是小心翼翼。因此沉没成本越大,市场进入压力就越小,进而现存企业的压力就越小。在这一点上,鲍莫尔等人的可竞争市场理论,与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中将规模经济性、产品差别化和绝对费用等作为进入壁垒的决定因素有很大的差别。
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由于沉没成本为零,因此,潜在的进入者为了追求利润会迅速地进入任何一个具有高利润的部门,并能够在现存企业对进入做出反应前无摩擦地快速撤出,而且并不因此耗费特别的成本。这种进入形式通常被称为“打了就跑”策略。凭借这种攻击性行为进入市场的企业在该行业滞留时间的长短,通常取决于现存企业的反应时间。但是即使是一个短暂的获利机会,也会吸引潜在的进入者进入。而当现存企业做出报复反应使得价格下降到无利可图时,它们会带着已获得的利润离开市场。这种进入退出甚至可以重复多次,直到消除任何垄断的超额利润。由于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这种闪电般的进入退出压力经常存在,因此无论是垄断市场还是寡占市场,任何企业都不能维持可以带来垄断的超额利润的价格和低效率的生产组织。如果现存企业不是保持最有效的生产并把价格维持在竞争水平,其利润和需求会被突如其来的进入者夺去。因此,即使是独家垄断的企业,也只能制定超额利润为零的可维持价格,以防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与其竞争,潜在竞争压力的存在迫使现存企业无论处在何种市场结构形态中都只能遵循可维持定价原则,而完全可竞争市场的均衡,就是在现存企业的价格和市场地位的可持续条件下达到的。这时,有效率的产业组织成为一种内生的结果。
按照可竞争市场理论,在近似完全的可竞争市场中,自由放任政策比通常的政府规制政策更有效。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少数几家大企业纵向兼并或横向兼并会带来垄断弊端,而在可竞争市场条件下,他们都变成无害的甚至可能是更有效率的。在鲍莫尔等人看来,政府的竞争政策与其说重视市场结构,倒不如说重视是否存在充分的潜在竞争压力,而确保潜在竞争压力存在的关键,是要尽可能地降低沉没成本。为此,他们主张一方面要积极研究能够减少沉没成本的新技术、新工艺;另一方面要排除一切人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尽管现实中真正符合竞争市场理论假定条件并不多,且该理论在适用范围方面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但其对于近20年来发达国家政府转换规制政策思路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四 产业组织理论的新奥地利学派
产业组织理论在形成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自己严密系统的理论框架。虽然哈佛学派认为应该用新的概念来分析研究现实的经济问题,但是其SCP范式检验的是结构的变量和绩效的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很难说明形成集中的市场结构的原因,因此,不能指导政府如何干预市场。芝加哥学派坚信价格力量,相信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能力,却没有形成解释现实市场中企业间复杂竞争关系的新理论,其学术贡献局限于对SCP范式的批判。
新奥地利学派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产业经济学流派,是产业组织学中的行为学派。学派的主要人物都是奥地利的经济学家,活动中心设在维也纳大学。产业组织理论的新奥地利学派从信息的不完全性、人的有限理性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出发来理解市场,认为作为完全竞争理论分析的前提,完全信息假定不仅不符合现实,而且还会对人们产生误导。因为如果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完全信息,那么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一最重要的经济问题就不存在。事实上,因为人们无法掌握完全信息,所以,如何将资源配置到对社会更有价值的方面,这只能通过竞争的市场才能实现。
产业组织理论的新奥地利学派把市场作为发现和利用分散的知识和信息的过程,强调企业家及其创业精神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创新精神实质上是发现人们的新需求以及满足这些需求的新资源、新技术的能力。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家通过学习和发现新的知识和信息,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来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实现理想的经济绩效。
新产业组织理论在研究方向上,不再强调市场结构,而是突出市场行为,将市场的初始条件及企业行为看做是一种外生力量,而市场结构则被看做内生变量,并且不存在反馈线路,寻求将产业组织理论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进行更加紧密的结合。在研究方法上,80年代前后,以泰勒尔、克瑞普斯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将博弈论引入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领域,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整个产业组织学的理论体系进行改造,逐渐形成“新产业组织学”的理论体系。新产业组织理论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从重视市场结构的研究转向重视市场行为的研究,即由“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新奥地利学派认为,市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性质无法通过市场结构表现出来,“竞争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以不完全的信息为前提的”。“推动竞争过程的是企业家”。他们在政策主张上提出以完全的自由市场来获得充分的竞争,完全否定反垄断和规制政策,这使得该学派的理论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第二,突破了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单向、静态的研究框架,建立了双向的、动态的研究框架。新奥地利学派重视均衡现实的市场竞争过程的分析,从不完全信息出发,把竞争性的市场过程看成是分散的知识、信息的发现和利用过程,而市场不均衡就是因为存在未被发现的信息或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获利机会的丧失。
第三,博弈论的引入。以让·泰勒尔1989年所著教科书为标志,产业组织理论在方法上引入了博弈论。博弈论强调数学模型技术,通过描述局中人行为(决策)对另一个局中人的预期反应的影响来反映企业之间及个人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在博弈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被视为策略性的博弈,或者企业行为的计划。它包括局中人的支付函数、相互策略行为和规则治理的状态。策略性行为是指一家企业为提高其利润所采取的旨在影响市场环境的所有行为。市场环境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的数量、行业的生产技术、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的成本和速度以及市场需求等。市场环境不再是外生的,企业不是被动的对既定的市场环境作出反应,而是通过对价格、产品、产能和企业边界的调整,以及研究和创新等策略去改变市场环境、影响竞争对手的预期,从而排斥竞争对手,延缓或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保护自己的市场势力和垄断利润。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十分普遍,如价格战、垂直限制、排他性交易、价格歧视、研究与开发等。博弈论方法的运用使得在寡占或垄断市场下,对在位企业间的竞争、企业的进入—退出行为、价格竞争和价格合谋、广告、产品差异化、研发等方面的动态分析取得了显著进展,使人们对复杂交易背后的动机和福利效果的理解达到了新的高度。
产业组织理论的新奥地利学派重视经济现象背后的道德和文化基础,有自己独特的方法论,认为经济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所谓“人类行为科学”,反对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到经济学的研究之中来,主张对经济问题必须与道德伦理、政治学、法学和哲学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拒绝采用数学方法和经济计量技术,致力于个人行为的逻辑分析,从“人类行为是实现其目的的合理行动”这一前提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发现个人行为和经济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此外,他们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强烈反对政府干预、抨击行政垄断。他们认为市场的不均衡是由市场参与者的无知造成的,即存在着未被发现的信息或者因为信息不完全造成了获利的损失,因此市场运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均衡的调整过程。市场竞争的强弱无法用集中度或企业数量、市场占有率这些指标来衡量,因为竞争来源于企业家的创新精神,这种创新精神是其他企业无法夺取的。因此,只要确保自由的进入机会,充满旺盛的创业精神的市场就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压力。在新奥地利学派看来,唯一成为市场进入壁垒的是政府的进入规制政策和行政垄断,因此最有效的促进竞争的手段,应该是废除那些规制政策和不必要的行政垄断。
案例
泰国啤酒生产企业捆绑销售案
一 案例背景
泰国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Singha啤酒,控告竞争对手Surathip集团(一个白酒垄断企业和Chang啤酒的所有者),实行不公平的捆绑销售活动,在市场上倾销Chang啤酒,对Singha啤酒造成了严重的损害。Chang啤酒以非常低的价格与威士忌捆绑销售,威士忌市场上竞争对手少,实行较高的价格。1992年啤酒市场放开后,Surathip垄断了威士忌市场,并进入啤酒市场。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它通过巨大的促销预算和更高的Chang啤酒度数吸引农村消费者。Surathip实行了捆绑销售,即要求它垄断的所有批发商以固定比例购买Chang啤酒。捆绑的结果是Chang啤酒的价格迅速下降,因为批发商被迫去掉过多的啤酒库存。Chang啤酒比Singha啤酒便宜28%~45%,后者市场份额从1996年的85%下降到1997年的69%。Singha啤酒被迫采取各种市场策略回应,包括引入新的品牌Leo,并采取更低的价格和更高的酒精度,同时也向贸易竞争委员会提出申诉,控告Surathip捆绑销售政策对Singha啤酒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贸易竞争委员会建立了调查捆绑销售的专业委员会,用了四个半月时间调查。发现Surathip集团确实实行了捆绑行为,是被Surathip集团的分销商作为强加给威士忌批发企业的一个条件而实施的。仔细审查发现,分销商、威士忌生产企业和Chang啤酒生产企业间存在大量的交叉持股,一些企业甚至有共同的董事。贸易竞争委员会同意专业委员会对捆绑销售政策的认定,即违反第25部分第2条的规定,“在上下游企业之间不合理的固定强制条件或纵向限制”。但是第25部分仅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并且只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文件由部长理事会批准并在政府公告上发布后才能执行。专业委员会还考虑了该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第27部分第3条和第10条,即“任何商业经营者固定价格和其他串谋协议”。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更像是违反了第25部分第2条,而不是27部分第3条和第10条。绝大多数贸易竞争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如果认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第27部分第3条和第10条,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需要在同一市场联合行动,这些企业是在产品或营销上属于同一阶段。因为啤酒与威士忌不是同一市场,没有证据表明分销商、威士忌的生产企业和啤酒的生产企业串谋支配市场,捆绑销售行为并不违反第27部分第3条和第10条。与第29部分“商业经营者实施反竞争行为,破坏、妨碍、阻止或限制其他商业经营者的运营”也不相关,因为啤酒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有替代性的啤酒供应来源。
专业委员会通过数月调查、研究和听证,但是贸易竞争委员会仅通过三次会议决定适用第25部分第2条,该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某些行为。尽管贸易竞争委员会认为捆绑行为是非法的,但却无法认定,因为第25部分第2条仅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由于法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还没有付诸实施,这个案件无法判定。贸易竞争委员会的裁决是政治妥协。一方面,政府受到大企业的压力,大企业对几个月后选举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即使企业被发现实施了不公平的行为,政府也不希望贸易竞争委员会深入调查和从根源上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贸易竞争委员会主席,不得不同意贸易竞争委员会大部分成员的意见,认为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政府在公众的压力下不得不处理政治和官僚机构腐败根源——垄断。为了迎合这两方面,贸易竞争委员会一方面认定企业行为不合法,但同时没有宣布任何企业违法,因为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合法定义仍未颁布。贸易竞争办公室认识到没有对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规定,《贸易竞争法》是不完整的。在对5个国家的反垄断法进行比较研究后,贸易竞争办公室建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份额不低于33.3%,一个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13.6亿美元。贸易竞争委员会同意这一建议,并将草案提交给内阁审批,但15个月过后仍未获批。起初,贸易竞争办公室宣称归因于财政部(白酒产业的规制者)的延误。即使这样的宣称是正确的,贸易竞争办公室仍负有主要责任,因为贸易竞争办公室应深知市场支配地位对各方的重要性,应确保通知被内阁及时批准。在贸易竞争委员会做出决定6个月后,啤酒分销商和白酒企业不仅继续实行捆绑销售策略,还扩大了捆绑的范围,强迫白酒批发和零售企业购买白酒公司的酒饮料和苏打水,泰国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不得不通过电视广告反抗这种行为,告知公众这种行为既不恰当也不道德。
二 从案例看泰国的行政垄断
上述案例还引出了对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即使根据法律,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已经通过,案例中,企业被发现违法,但判决仍未触及垄断的根源。泰国经济的绝大多数垄断力量来自于政府,比如在这个案例中尽管贸易竞争委员会裁决捆绑销售违反法律,但是专业委员会没有提供这种非法行为的经济分析。搭售很常见,经常被用来维持或改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或可信度。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被用来增加市场势力,如通过限制竞争对手数目或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竞争。威士忌公司通过运用政府授予的垄断力量扩张在啤酒市场的份额。对于因政府授权或保护而产生的垄断,尽管贸易竞争办公室被指定协调其他政府机构来处理,但事实上没有其他政府机构的合作是很难处理的。泰国的国有企业和政府组织是免除适用《贸易竞争法》的(Nipon Poapongsakorn, 2002)。这种制度设计是泰国《贸易竞争法》的重要缺陷。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自然垄断企业甚至政府行为通常也适用反垄断法,如欧盟。欧盟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共同体,虽然各成员国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在经济体制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各个成员国国有企业的比重不同,各成员国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程度不同,可能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因此,欧盟反垄断法对成员国的政府行为作出规定,即各成员国对于公共企业以及拥有特权或专有权的企业所制定的规则和采取的措施,不得与反垄断法的规则相抵触。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企业,也应遵从反垄断法的规定;与此类似的是政府援助,如政府许可、利息减免、税收减免、政府担保或参与等,如果产生了破坏竞争的后果或者对竞争产生威胁,均属于禁止行为。
资料来源:于左:《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第5期(总第270期),第27-29页。
复习参考题
1.什么是“马歇尔冲突”?
2.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关于产业组织理论形成过程中有哪些研究?
3.哈佛学派提出的SCP范式的基本观点与政策主张是什么?
4.关于产业组织理论,芝加哥学派理论体系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什么?
5.简述可竞争市场理论的主要内容。
6.产业组织理论的新奥地利学派的主要观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