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核心概念和基本框架
(一)核心概念
1.土地与土地制度
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仅指耕地,本书所指的土地则包括耕地、林地以及荒坡三种农地类型。江镇具有丘陵地带的地理特征,林地和荒坡占整个国土面积的大半以上,其在当地农民的生产中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
尽管如此,土地仍然属于物的范畴,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却是人,因此本书研究的对象只能是围绕土地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人与地的关系,另一层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土地制度。然而,土地制度仍然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涉及层次多的概念,本书所使用的土地制度在内容上侧重于农地领域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表达。从一轮承包15年不变,到二轮承包30年不变,再到土地承包关系的物权化、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以及土地的流转,这些连续的、叠加的法律和政策构成了本书所指的土地制度。
这些对农地领域法律和政策的表达事实上是关于农村土地的一种正式制度,以此为参照,本书还将发掘当下乡村社会中存在的一整套关于土地的“非正式制度”,并讨论二者之间的互动与关联。
2.土地集体所有制
至1956年底,我国农村基本普及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改革中分到土地的农民基本上都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首次在国家最高法律层面得到了确认。200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表明,自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来,我国农村实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直是集体所有制,这个表述并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
然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实践内容。1956年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一度被放置在生产大队甚至公社一级。1962年后,由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著名的《农业六十条》)的出台,土地的集体所有表现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多层产权结构形态。分田单干之后,土地的集体所有又表现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种集体土地制度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发包权,农民享有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这种制度被概括为具有“共有与私用”(赵阳,2007)的特征。本书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并非一个实体组织,以至在现实中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是被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两级组织所行使。因此,农民和干部也往往将村、组两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称为“村集体”,本书有时也使用了农民的这种说法。
3.治理
“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诸多方式的综合。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俞可平,2000: 4-5)。
治理的目标在于“善治”(good governance),即实现一种国家和社会良好的合作关系。本书中的治理概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乡村社会中,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公共权力机构对社会进行管理、协调,以达成良好秩序的过程;第二,乡村基层政权的意志并不能完全决定乡村社会的秩序,尤其是在后全能主义的政治体制下,乡村秩序的达成往往是乡村基层政权与农民等各方利益主体互动、博弈的结果。尽管公权力的主导性作用仍然明显,但乡村治理的内容绝非其能完全垄断,还必须兼顾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本书的治理是指乡村社会中利益主体所共同形成的一种权力关系格局,这是一个多方持续的互动过程。
(二)基本框架
包括导论和结论部分在内,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八章,各部分的基本内容如下。
导论部分,交代本书拟回答的问题、既有研究的综述。在此基础上,本书将以农民社会作为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视角,并以乡域为基本的考察单位,以实现对乡镇土地制度个案演变的分析。
第一章交代地域社会的自然地理特征、土地的耕作制度,以及地域社会中关于土地制度的地方性知识和实践等,从而为下文进一步分析提供一个在地感和场景化的背景和铺垫。
第二章以二轮承包作为叙述的起点,关注这一时期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由于农业生产承载着沉重的负担,土地承包对于农民而言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项义务而存在,这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稳定,而在村组范围内频繁地变动。农地制度表现出以“村社为本位”而非以“个人为本位”的特征。
第三章关注二轮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村土地的市场行情开始逆转,在新一轮“确权确地”运动中,国家的土地确权政策与村庄伦理的冲突加剧。最终,在权力的强大动员下,土地权属高度不稳定的事实被打破,土地制度的转型就此开始。
第四章关注围绕土地的纠纷发生机制。在纷繁复杂的地权纠纷中,重点分析农民地权主张依据的来源,以此来探析乡村社会中关于土地的各种传统认知和非正式制度的形态。其中,祖业权、生存权和土地占有的平均主义似乎是农民秉持的不证自明的真理。由于它们所勾连的是一连串土地制度的历史,国家所欲建构的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权面临难以确立起点的技术困境。
第五章继续关注围绕土地纠纷的发生机制。为了最大化地得到土地的收益,农民根据人民公社体制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规定,上演了当地较为激烈的一种地权纠纷。到底谁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当国家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时,乡村社会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传统认知依然存在。
第六章关注基层政权在土地纠纷中的角色和作用。基层政权不仅没有成为农民土地产权的有效仲裁者,反而因自身利益深陷其中而成为土地纠纷发生的诱因之一,新的地权表达被基层政权变通和利用。
最后为本书的结论部分。该部分一方面是对全部内容的理论提炼,另一方面则试图表达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