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个案方法与乡域研究
(一)两种村庄研究
本书属于质性研究,拟采取社会人类学的方法,对某一地区土地制度的变迁和实践进行个案研究。最近10年中该地区发生的围绕土地的事件构成了一个整体事实,从而成为一个文本意义上的个案。
个案研究在社会科学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是马林诺夫斯基在20世纪20年代出版的《西太平洋的航海者》。该书通过对库拉交换圈的叙述,展示了居住在这一地区的人们的生活,这成为个案研究的范例。近一个世纪以来,经由人类学、社会学学者对此方法的运用,个案研究已经成为与量化研究相对应的社会科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
个案研究中的个案既可以是社会中的一个或几个事件,也可以是一个实体的单位。20世纪20年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浪潮的展开,中国一批社会人类学家开始了对中国社会的本土研究,其中个案研究体现为以“社区”(community)为单位的研究。受到功能学派的影响,吴文藻、费孝通等人以功能的视角理解社区中各种社会现象与整体社会结构的关联性,进而将基于对社区研究的概括和分析作为解释中国社会变迁的动力。在这种方法论的指导之下,《江村经济》《金翼》等一系列作品都在自觉或不自觉之中将“中国农民的生活”和“中国的宗族制度研究”作为自己的副标题。
在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中,社区研究主要表现为村庄研究。因而,在以上的研究中,村庄成为社会的缩影,而社会则是村庄的无限放大。但是,从村庄到社会是否是一个自动的延伸过程?一个未必典型的村落凭什么说是中国社会的缩影呢?从村庄到社会,这中间是否存在惊险的一跃?将原本应用于原始部落社会研究的社区研究方法应用到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传统且地大物博的国家中时,这种村庄研究能否反映中国社会的全貌?这些问题成为村庄研究中的待解之谜。
对村庄研究的批评主要由海外的汉学家和人类学家所做出。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认为对村庄民族志式的个案研究不足以把握有长远历史传统的文明大国的特点,因此,社区不是社会的缩影,对于中国的研究还得借助于文献,并采用研究文明史和大型社会结构的方法(转引自王铭铭,2003: 6-9)。进而,对中国社会的研究应该走出社区,在更大的空间跨度和时间跨度中探讨社会运作的机制。这种批判本质上是对将马林诺夫斯基的民族志方法论演化为中国社区论的质疑,反映了学界对将适用于简单社会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复杂社会后的适应性问题的反思。
费孝通晚年对自己的村庄研究方法也进行了反思,他认为:
对中国农村的调查不能限于农村,因为在经济上它是城乡网络的基础。离开了上层的结构就不容易看清它的面貌。在意识形态上,更受到经济文化中心洗练过用来维持一定时期的整个中国社会的观念体系所控制。这里存在着一个立体的上下关系,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费孝通,1996: 35)
村庄仅仅在数量上的堆砌无法描绘出一个整体中国社会的景象,这正是企图从村庄研究上升到认识中国整体社会的研究方法所面临的一个方法论缺陷。
在村庄研究中,还一直存在另外一条对村庄进行学理化操作的研究之路。为了避免别人对是否具有代表性的质疑,这种研究不追求“以小见大”,不再让个别村庄承载反映整个社会面貌的重任,而是注重对村庄的深度观察,力图从中发现人类行为的一般特点。利奇(Leach)就秉持这种观点,并对费孝通等人早期的村庄研究进行了批评。
费著的优点在于他的功能主义风格。与社会人类学者的所有优秀作品一样,它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关系网络如何在一个单一的小型社区运作的细致研究。这种研究没有,或者不应自称代表任何意义上的典型。它们也不是为了阐明某种一般的论点和预设的。它们的意义在于它们本身。虽然这种作品以小范围的人类活动为焦点,但是它们能告诉我们的是有关人类社会行为的一般特点,其内容远比称为文化人类学的普通教材丰富博大。(转引自王铭铭,2005: 30)
随着以大规模抽样调查为内容的定量研究以及统计学分析方法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研究者正逐步实现对宏观社会的把握,在这种压力下,个案研究必须进一步“走出个案”(卢晖临、李雪,2007),以实现对自身研究方法的合法性论证。费孝通“走出个案”的方式是,个案研究同样可以解决代表性的问题,这具体体现为从村庄研究到类型研究,进而推广到对整体社会认识的研究谱系。然而,针对定量研究所提出的代表性问题,利奇的主张则代表了另一种应对方式,即个案研究的意义并非要作为宏观社会的缩影。作为一个各种社会关系能够得以展开的相对完整的社区空间,研究者完全可以通过对村庄的观察来实现对人类社会一般性行为方式的理论概括。
在后一种村庄研究中,不存在所谓代表性的问题,研究者强调的是村庄研究对于知识生产的意义。在这种研究理路中,村庄本身不是研究目的,理论建构、证明抑或证伪才是他们的目的,对村庄的关怀是理论和方法意义上的,村庄是理论观照下的建构性存在。相对于理论而言,这些研究可以不顾村庄到底是什么样的,以及能否代表整个中国社会,关键问题是村庄对于理论有什么意义,理论才是最主要的(申端锋,2010)。
在这种研究中,作为研究对象的个案村庄不具有本体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一个知识生产的“场域”。这种研究不是对村庄的研究,而是“在村庄中做研究”。正如格尔茨所认为,研究地点不等于研究对象,而人们时常混淆个案的代表性和个案特征的代表性(卢晖临、李雪,2007)。研究者研究的是个案特征,而非个案。换句话说,个案可以是非常独特的,甚至偏离正常状态,它体现出的某些特征却具有重要的代表性。
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任何基于对微观研究单位的观察所得出的结论都要超越个案本身,而具有一般性的意义。在对个案特征而非个案本身的研究路径中,一个偶然选择的研究个案并不因未经过严格的科学抽样而失去其存在的研究意义。个案所能呈现的现象虽然具有特殊性和偶然性的特点,对个案的深度发掘以实现对其内含的逻辑和机制的揭示却可能具有普遍性,从而实现知识的可迁移性。在这种研究路径中,个案研究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研究者“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相应的,评判作品优劣的标准就并非“科学-实证主义”的研究思路所设置的“个案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整体”,而是研究者对个案深度发掘的程度。因此,作为一种与量化研究相区分的质性研究,这种研究不仅不能以前者所设置的标准作为评价自身的标杆,反而具有其他方法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即它能更充分地展示被“科学-实证主义”研究所遮蔽的社会内部各种关系的复杂性。个案式的研究与“科学-实证主义”式的研究是两种并行不悖的研究,二者的方法论互为补充。
在两种村庄研究方法的争论以及运用中,如果说第一种研究体现了社会科学研究者所无法摆脱的对本土社会发展的强烈关怀,那么第二种研究则提供了一条与“科学-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和思维方式不同的研究路径,进而有力地论证了个案研究的优势和特征。本研究所关怀的乃是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形态的认知。由于中国社会的区域差异,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呈现不同的实践后果,对农村土地制度形态的总体概括必须借助于长期的、大规模的、跨地区的统计和抽样调查。在个案研究中,研究者自然无法完整地呈现土地制度的全貌以及所有的实践特征,而只能关注制度运作的机制、特征以及内部的张力等科学统计分析方法所无法发现的另一面。在这个意义上,本书又力图借鉴第二种个案研究的方法,即更多的是关注个案的特征,而非个案本身,因此得以避免研究对象“是否具有代表性”的质疑。
个案研究的意义通过村庄的研究得到说明,但个案研究的外延要远远大于村庄研究。通过对以上方法论争论的梳理,本书吸收并力图运用个案研究的基本方法,但本书的个案并非局限于村庄,而是试图对研究单位进行再次的选择,以更有力地呈现主题。
(二)研究单位的再选择:乡域
在20世纪初的社会人类学家中,小村庄成为认识大社会的一个窗口,这是因为在中国农村,村庄历来是农民聚居的一个基本单元。作为各种人际交往活动、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一个相对完整的空间,把村庄作为中国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单位无疑具有强大的现实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庄是中国社会研究中的一个必然单位,对研究单位的选择还要受研究主题的影响。事实上,对于村庄更容易进行一种民族志式的研究,而一旦研究主题明确,一个更有利于呈现研究主题的单位就有可能不是村庄。尤其是当研究者怀揣着观察国家制度实践效果的目的时,村庄作为一个研究单位就未免过于局促与狭隘,因为当村庄本身无法包含制度实践过程的全面经验时,又何来进一步的概括、分析以及对整体政治社会的折射?
事实上,除了村庄之外,研究者一直也在进行其他研究单位的选择,这表现为空间的进一步延伸。费孝通在完成了《江村经济》一书后,为了克服单个村庄不足以反映中国社会的弊端,转向对不同类型的村庄社会进行研究,企图通过类型比较的方法来逐渐接近对中国社会的认识。在他看来,江村不能代表中国所有的农村,但是许多农村由于所处条件相同,在社会结构、文化方式方面和江村基本上是相同的,所以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全部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许多中国农村所共同的类型或模式(费孝通,2001: 319)。不过,由于对于村庄类型如何界定,以及中国农村到底存在多少种类型等问题缺少回答,类型比较的方法仍然缺少可操作性的工具,而且新中国成立后一度废止了社会学学科,从而中止了这一计划的进一步实现。
作为一位经济人类学家,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通过对四川盆地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民生活的实际社会区域并不是村落,而是基层市场区域。在他看来,单纯的村落无论从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是不完全的,构成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应该是以基层集镇为中心、包括大约18个村庄在内的、具有正六边形结构的基层市场共同体。进而,他认为,基层市场又围绕一个更高层的中间市场而展开,通过一层一层往上推演,中国社会最终被划分为九大宏观经济区域空间。由于行政单位是以经济空间为基础,表面上决定一切的帝国行政机构仅仅是依附于区域经济空间的第二性组织,他以此来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那种并不是对立而是互相兼容的关系(施坚雅,1998)。这一研究单位能够包容宏观文明史的进程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交错关系,具有方法论上的创新意义。但是,基于西南地区研究得出的基层市场范式在其他地区是否具有解释力?这一研究单位的选择一直遭受忽视中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差异性的批评。
由于强大的研究惯性,改革开放之后,对中国社会的田野研究成为可能。曾经被海外学者批评甚至摒弃的村庄研究重新焕发了光彩,一批以村庄为研究单位的作品相继问世。此时的村庄研究已经不同于传统的村庄研究,而是具有“扩展个案”的方法论倾向。“传统个案研究通常将他们的研究结论局限在他们研究的日常世界的范围内,无力或者无心顾及广泛的历史模式和宏观结构。扩展个案能够走出个案自身的狭小范围,转而站在宏观场景,特别是宏大权力的领域中,居高临下地观察具体的日常生活;同时借由具体个案反观宏观因素,从而实现理论的重构。”(卢晖临、李雪,2007)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村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村庄内含的经验本身,而是更关注村庄与宏观国家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新一代人类学家对村庄的研究,关注的还是中国,但这时的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作为天然体系的社会,而是与国家、宇宙观、政治经济过程、意识形态的概念结合起来,这使得村庄民族志研究的问题不再是一个村庄如何反映整个中国,而是转变成村庄与国家关系过程的分析。”(王铭铭,2003: 12)这种新的研究取向从既有的对村庄研究的批评和反思中汲取了养分,并赋予了村庄研究新的内涵。
这种村庄研究要在村庄社会中完成对微观力量与宏观力量的沟通、交错的观察,进而涵盖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征,然而,传统的国家政权只渗透到县一级行政单位,县以下的乡(镇)、村主要是由民间社团和社会组织控制,是一种自治性的社区。因此,在对村庄历时性的研究中,很难包容宏观历史的演进轨迹。而且,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完成的当下,村庄社区固然已经实现“单位化”和“细胞化”,基层的政治精英成为国家的“代理人”,但是,国家和现代性因素在县、乡(镇)两级的存量仍然要远远地高于村落一级,村庄社会中的“国家”往往是不完整的“国家”。因此,在对中国社会的研究中,研究单位的重新选择并没有以村庄研究的恢复与创新而终结,研究者继续进行着放宽研究视野和提升研究单位层次的努力。
21世纪以来,“县域”和“乡域”的研究层级代表了一种新的研究单位尝试。以县为研究单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自秦推行郡县制以来的两千余年中,县一直被作为中国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而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作为一个在历史上长期被整合的有机社会,县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空间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文化体系,它是基层意义上最完备的“国家”(樊红敏,2007)。不过,问题也随之而来,若坚持以田野调查的方法来研究“县政”,势必会遭遇单个研究者不易把握的规模效应问题,其结果是,对于“县政”的田野研究往往因为研究者在结构和过程这两头无暇兼顾而呈现非驴非马的状况,既无法很好地发挥田野研究揭示复杂情态的优势,又自废了制度性分析的长处。——可以说,迄今为止,尚未见到比较成功的以田野方法所做的“县政”研究(狄金华,2008)。
与之相比,介于村庄与县域之间的乡域研究则更加具有研究的可行性。相对于村庄研究而言,乡域研究能观察到村庄研究所无法观察到的更多经验和现象;相对于已经高度官僚化、科层化和部门化的县域政治而言,乡域不仅更能发挥田野研究的优势,而且更能体现出体制与非体制、结构与非结构以及制度与文化的贯通方面所呈现的时空统一性和完整性。这种在空间上的包容和事件上的涵括将基层政治由破碎的“点”提升到了一个相对宏阔的“面”,这是对村庄小社区研究的拓展,也能为区域研究提供更加切实的路径(吴毅,2007b: 600-605)。
本书以乡域作为研究的基本单位,以乡域范围内发生的土地纠纷作为整体的观察对象。同时,为了结合村庄研究的优势,本书选择了五个村庄并予以重点关注,力图实现乡域范围内“点”和“面”的结合。之所以做如此的方法论选择,与本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宗旨有关。我关心的是土地制度在基层社会中的实践,农民、村组干部和乡镇政府都是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他们的互动直接影响到地权的表现形态。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政府的工作被戏谑地称为“要钱”和“要命”(收取税费和计划生育),能否及时、足额地收取税费一度是考核乡村干部的重要指标,如今,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的行政压力下,地权的形态同样与实现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目标休戚相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代理人,村委会不仅是农村土地的发包主体,而且是土地级差地租和资本化收益的直接受益者;在乡村社会中,作为土地直接的耕种者和经营者,农民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存安全都与土地制度的安排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围绕农村的地权具有多重的利益主体,地权实践形态就不只是由国家政策单方面决定,而是由国家、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等多方的互动关系所塑造。
正是在乡域的范围内,各种利益主体的行为才相互碰撞、影响,这一单位因而成为展现并观察各方的行动逻辑,进而理解地权实践形态的一个最贴切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