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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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全球治理的兴起与要义

一 全球治理兴起的背景

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金融资本的不断扩张、先进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人口和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跨国犯罪活动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的持续蔓延,一些全球性的问题日益严重,并且不断地扩展蔓延。具体来看,世界粮食危机、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污染、民族和宗教冲突、恐怖主义危机、跨国犯罪、核武器扩散、能源危机等都是当今世界上突出的全球性问题。全球性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已经超出了民族国家治理能力的范围,任何政府都会感到难于对付全球化给安全、经济稳定、社会正义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种种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球治理逐步兴起。

(一)经济全球化的持续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发生于一国的金融危机极易向其他国家蔓延。2008年从美国开始爆发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的经济危机和衰退。寻求通过建立有效机制来应对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便成为全球治理兴起的重要背景之一。

(二)全球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新千年以来,全球生态环境状况不断恶化,全球气候变暖的严重后果已经引起了科学界和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联合国在2001年2月份发表的一项报告中指出,在21世纪,全球极端的气候现象,例如热浪和暴雨发生的频率将会逐步加快,因此,海水水位上升、陆地上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滑坡以及雪崩等一系列的灾害性天气将会不断增加。随着全球气候的继续变暖,地球上的干旱、山洪、泥石流和瘟疫将成为21世纪人类的严重威胁。应对全球生态环境所面临的挑战需要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合作,任何国家都不能凭借“诺亚方舟”而置身事外。

(三)国际贫富差距问题日益突出

经济全球化造成的高度不平衡不仅体现在国与国之间,也充分反映在一个国家内财富收入的差异上。富国愈富、穷国愈穷,富人愈富,穷人愈穷,成为不争的事实。不论是从世界范围还是从国家范围来看,有着良好地理位置和工业基础的地区,也吸引着资金和人才,这些地区凭借经济全球化的东风迅速发展起来,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相反,那些地理位置较偏,技术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则面临发展的难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难以提高。这只能使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而贫富差距悬殊是诱发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2010年世界社会状况报告》指出,全球有14亿人生活在每天1.25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线下,约占世界总人口数的1/5。长期忍受饥饿的人口数高达9.6亿,比20世纪90年代初上升了1.4亿。要解决这种不平等问题,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

(四)国际恐怖主义危机愈演愈烈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上的恐怖主义组织活动频繁。最典型的是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它标志着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阶段,声势浩大,气焰嚣张。国际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上国家、民族、阶级、宗教间各种尖锐复杂矛盾的集中反映。国际恐怖主义危机愈演愈烈,其猖獗与扩大,严重危害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对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恐怖分子也采取了更为先进的技术为恐怖袭击活动服务,这也使得打击恐怖主义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

解决全球化所产生的诸多问题,需要积极促进各个领域的全球治理。全球治理领域亟须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全球共同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危机和生态系统损失、水缺乏)、人类可持续发展问题(消灭贫困、冲突防止、全球传染性疾病控制)以及全球竞赛规则(核不扩散、有毒废物处置、知识产权保护、遗传研究规则、贸易规则、金融和税收规则)。在相互联系日益增多的世界,全球性问题已不再是单个国家的行动可以解决的。若要充分解决这些紧迫的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国必须进行合作,采取集体行动,不断完善治理能力。全球治理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国家内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对推动国际社会安全、稳定、健康、有效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全球治理的理论流派

全球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相关,全球治理实践的发展推动了全球治理理论的进步。追溯全球治理的历史渊源可知,20世纪40年代的威尔逊主义就被学界公认为20世纪的全球主义。威尔逊对集体安全观的推崇、威尔逊主义中内含的全球主义精神以及罗马俱乐部对人类共同体的关注都是全球治理理念的萌芽因素。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在1973年出版的《没有国界的世界》一书中把国际通信和飞机旅行的发展看作是建立了一个“全球村落”。他认为社会和经济交往的萌芽创立了一个“没有国界的世界”,而互联网则使整个世界变小了。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间的冲突将被合作与共同体意识所取代,从而传统的国界已不复存在。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在其合著的《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中就将全球相互依赖的时代描述为:在全球经济、政治相互依赖的状态下,通过国际机制,国际合作是可能的;国际制度有助于克服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消除国际冲突,或将冲突限制在制度范围内;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或其他行为体会发现它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受到他者行为的影响,因此,需要管理全球化。〔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311页。由此可知,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密切,利益交错相连,正如蔡拓所言,“按照相互依存论的观点,世界变小,地球村的出现,使得国家在取得人类福利和安全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而国际组织的作用则与日俱增。新自由主义在相互依存论的基础上,强调了国家中心范式正在向世界政治范式转变。这种新的国际政治范式凸显了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和国际合作的意义。”蔡拓:《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治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当前讨论“全球治理”问题的研究者,主要是西方的政治学家以及社会学家。他们不仅阐述了“全球治理”的价值、规则、主体、对象与可能带来的结果等,还把研究议题扩大到全球化、国际秩序、建构主义、公民社会、国家地位与主权、国际干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领域。总之,“全球治理”的研究视角比国家治理、地区治理等视角更为广博与包容。关于全球治理的主要理论流派,学者们的观点见仁见智、难以一致。杨雪冬将关于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流派归结为三种(见表3-1)。

表3-1 三种全球治理的主要理论流派

资料来源:杨雪冬《论全球化的文明化与民主化》,庞中英主编《中国学者看世界》,新世界出版社,2007,第87~88页。

1.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

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最初由全球治理委员会倡导提出,其创始人是德国前总理维利·勃兰特和瑞典前首相卡尔松等人。进而在继承自由民主理论传统,奉行多元主义、保护性民主和改良主义等基础上,他们试图把一个国内自由民主形式转化为一个民主的世界秩序模式,并在《我们的全球之家》报告中认为,要避免生态危机,管理当代全球化进程导致的广泛社会、经济以及政治错位,需要在协商、透明和负责的原则基础上利用集体的力量进行合作;强调改革现有的全球治理结构,由人民通过政府、负责的国际组织以及国际体制实行全球治理;全球治理的形势是多头政治、多元主义的分类体系,全球人民拥有共同的权利和共同的责任等。

2.激进的共和主义

激进的共和主义业已被公认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理论支柱。它的基础是存在多样的命运共同体和社会运动,代表着一种人道治理的规范理论,而非个人主义和理性的自利。由于其实用性,它的理论主张散见于一些社会运动的代表著作、行动纲领和其他文献中。该模式是一种从上至下实行全球秩序民主化和文明化的理论,试图实现没有主权国家的功能性民主治理。它强调依据某些共和主义原则,创造性地替代全球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的机制,即公共的善居于显著位置的共同体自治,由人民通过自治的共同体实行民主政治。参见邵鹏《全球治理:理论与实践》,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第59~60页。

3.世界主义民主

其思想传统主要源于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多元主义、发展型民主、参与民主以及公民共和主义等。罗西瑙、吉登斯和麦克格鲁等人设想为那些超出了民主控制的权利作出规定,以负责的原则和制度安排来重建全球治理。其主要理论观点是,在21世纪里每一个国家的公民必须学会成为世界公民,即一个能够协调民族传统、命运共同体以及其他生活形式的人;在未来的民主政治中,公民将拥有自己共同体的成员和更广泛的地区以及更广阔的世界秩序中的成员多种重叠的身份;人民将通过共同体、社团、国家、国际组织实行异质政治等一一分割的权威体系,服从世界主义的民主法律;民主自主、宪政和制度的重建、加强全球化和区域化是政治权威和治理的合法形式,要通过一个递增的、增量的变革过程逐渐地将地缘政治社会化为民主的机构和惯例。

综合来看,在这三种理论流派中,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和世界主义民主是西方思想的主流,并且得到了官方的采纳或者默认,获得了制度上的支持。相比之下,激进的共和主义主要集中于民间,亦是许多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的基本理论支柱,并且由于反映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因此在发展中国家也相应地产生了诸多支持者与追随者。

三 全球治理的基本要义

(一)全球治理的内涵

全球治理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在一般意义上,全球治理就是指对各种全球公共事务的治理。把全球治理归结为某一个特定的方面,都可能会给我们理解全球治理带来障碍。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明确统一的概念。与全球治理相类似的概念有“世界政治的治理”“国际治理”“世界范围的治理”“国际秩序的治理”和“全球秩序的治理”等,有时甚至将治理与全球治理的概念等同看待。蔡拓认为,全球治理是治理在国际层面的拓展与运用,虽然两者仍有不少区别,但在基本精神和核心内涵上显然是相同或相通的。正因为如此,全球治理的概念也就往往与治理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甚至在不少语境中被等同了。

詹姆斯·N.罗西瑙是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明确指出了全球治理与政府统治的不同:治理与政府统治不是同义词,它们之间有重大区别。他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他说:“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5页。

国内学者任剑涛认为,“从全球治理的范围来看,全球治理是超越各自有其主权诉求、利益差异和文化传统的民族国家范围,因而具有地域上的全球化蕴涵。从全球治理是一个治理而不是统治的定位上讲,它强调了全球治理诉诸国际规制而不是国家权力的制度特点。从全球治理是一个全球社会协作而保持的秩序化状态看,它给人们明确了全球治理乃是多方面积极介入、共同努力的一个治理过程和秩序结构。”任剑涛:《在一致与歧见之间——全球治理的价值共识问题》,黄卫平、汪永成主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54页。

全球治理研究的著名学者托尼·麦克格鲁则把全球治理定位为多层全球治理,并认为,“多层全球治理是从地方到全球的多层面中公共权威与私人机构之间一种逐渐演进的(正式与非正式)政治合作体系,其目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全球的或跨国的规范、原则、计划和政策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解决共同的问题。”〔英〕托尼·麦克格鲁:《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51页。

戴维·赫尔德在《全球大变革》中提出,“全球治理不仅意味着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等——制定(或不制定)和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而且意味着所有的其它组织和压力团体——从多国公司、跨国社会运动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都追求对跨国规则和权威体系产生影响的目标和对象。”〔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70页。

从前述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全球治理的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在治理主体层面上,包括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等;第二,在治理对象层面上,主要是针对全球性的问题;第三,在治理方式层面上,主要是以参与、协调、谈判等方式合作行动;第四,在治理目标层面上,主要是为了解决因全球化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全球性问题,以达到全球共治的目的,进而推动全人类社会的发展。总之,所谓全球治理,就是以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等机构,采取相互参与、谈判、协调等合作方式,共同应对因全球化而引起的全球性问题的挑战,最终达到全球共治。

(二)全球治理与世界治理

20世纪90年代初,“治理”一词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国际关系领域之中,而且,“全球治理”“国际治理”“没有政府的治理”等概念相继应运而生,尤其是“全球治理”一词更是频繁出现,但是,唯独“世界治理”(world governance)一词却很少被提及。〔美〕小科尼利厄斯·F.墨菲:《世界治理:一种观念史的研究》,王起亮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第3~4页。

全球化理论家鲍曼曾对“世界化(universalizing)”与“全球化(globalized)”作出过区分。他指出,全球化概念所传达的最深刻意义就在于世界事务的不确定、难驾驭和自力推进性;中心的缺失、控制台的缺失,董事会的缺失和管理机关的缺失。它是新的世界无序的别名。而世界化这一概念传达了建立秩序的意图和决心,它指一种普遍的秩序,即世界性的真正全球规模上的转型重建。

“世界”与“全球”在汉语中有着相近的意思。但是,在英文中“world”一词具有特殊的内涵,意思是被视为社会人的人类社会及某一个假定历史时期内部分地球及其居民的总和。从某种程度上说,汉语中的“世界”概念更偏向于英文中的“global”,而英文中的“world”的含义更接近于汉语中的“社会”,即在共同物质条件下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

美国学者F.墨菲在《世界治理:一种观念史的研究》中梳理了世界治理理论发展轨迹中的四条线索:第一,学科演变经历了从神学到哲学再到法律最后到人类学的过程;第二,思想的批判和继承;第三,权威的来源:先前是上帝,最后是人;第四,世界治理的形式:先前是神圣罗马帝国,后来是世界市民社会或世界政治社会或世界政府。虽然关于世界治理的设计明显带有乌托邦色彩,但是为人们在全球化时代探寻合适的治理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参见邵鹏《全球治理:理论与实践》,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第55~56页。

(三)全球治理与国际治理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把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与国际治理(international governance)等同起来,但从学术角度来看,全球治理与国际治理并不相同,因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全球治理包含国际治理,而国际治理却不能包含全球治理。国际治理的内涵并不存在全球治理的要素。从许多学者们的研究结论中不难得出,国际治理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和国际政府组织,而全球治理的主体范围要更加广泛,它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和国际政府组织,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部门与第三部门相关组织。

本质上,学术界将20世纪定位为一个国际治理的时代,而21世纪是一个全球治理开展的新纪元。曹俊汉:《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理论发展的建构与诠释》,台北:韦伯国际文化出版社,2009,第203页。与国际治理比较而言,全球治理的特征是减少主权国家的特性和增加非政府组织的关联、规范和规则制定的过程以及执行的监控。实际上,全球治理意味着多层次的治理,它不仅仅是在主权国家和国际政府组织的层次上,也在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性组织的层次上。故而在国际治理上,主权国家和国际政府组织是规范和规则的提出者与制定者;而在全球治理上,除了包括上述两者之外,非政府组织也是规范和规则的提出者与制定者。

四 全球治理的原则

全球治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合作、公平、民主以及政策有效性等几个方面。

(一)合作

当今全球挑战要求我们承认并积极参与命运相互交织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合作,合作是关注全球性挑战的首要要求。合作并非对困境的简单承认,而是指并肩解决紧迫问题的意愿。没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团结合作,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就不会实现。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所言,上百万人过早和不必要的死亡使我们悲痛万分,因为挽救他们原本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就全球变暖和核扩散的挑战而言,我们需要为团结合作的含义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这就必须关心人民的未来。

(二)公平

公平是全球治理的要求之一。打破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各个治理主体按照权责对等、责任与能力相统一的原则参与全球治理是十分必要的。按照伯格的观点,我们将公平理解为制度化秩序中尽可能履行人类权利的程度。当然大部分论述都认为公平包含着更多的要求,没能达到标准的制度化秩序是不公平的。相应地,现有的社会经济秩序没能满足千年发展计划的要求,不同国家在应对全球变暖以及核扩散等威胁带来的深远挑战的责任分配方面亦不公平,这就需要我们在发展全球治理的同时,不断促进社会公平,使得各个国家、政府组织、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解决,促进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三)民主

民主是关注全球性挑战的第三个要求。在“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已得到普遍承认,实行民主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1页。的时代,民主已成为公共权力合法性的重要而坚实的基础。“唤起人们注意民主必然的特点,不是其效果或来源而值得珍视的特点,而是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视的特点。”〔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273页。如果说效能原则是人类工具理性的要求的话,那么民主原则则是人类价值理性的要求,是人类生活的理想状态。没有了后者,前者对人们来说是没有意义的。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生,是人们追求自主权、平等权的结果。民主对自主权的肯定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在个体层次上肯定个人有独立处理属于自己事务的权利;二是在社会层次上肯定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即政治参与权。民主对平等权的肯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公民权利普遍化,相互尊重对方的自主权;二是肯定平等协商的正当性而否定强制的正当性。

(四)政策有效性

政策有效性是全球治理的最后一个要求。全球治理所涉及的治理范围比较宽泛,可以较为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地区性和全球性风险,克服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风险管理制度的不足。例如,全球生态风险、区域性金融风险等。而全球治理体系可以通过政府间的合作,政府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协商与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协作等各种主体间的互动来处理和控制这些超越了民族国家政府管辖权限的风险与危机。作为国际公共管理的一种新趋势,有效的全球治理政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五 全球治理的分析框架

人们通常认为,全球治理就是指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regimes)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全球治理权威学者安东尼·麦克格鲁认为,“全球治理不仅意味着正式的制度和组织以及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也意味着所有其他组织和压力团体,从多国公司、跨国社会运动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都追求对跨国规则和权威体系产生影响的目标和对象。显然,联合国体系、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的活动是全球治理的核心因素,但是,它们绝不是惟一的因素。如果社会运动、非政府组织、区域性的政治组织等被排除在全球治理的含义之外,那么,全球治理的形式和动力将得不到恰当的理解。”〔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70页。

从通行的全球治理概念来看,全球治理包含五个基本要素: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的规制、全球治理的主体、全球治理的对象或客体,以及全球治理的结果。一些学者也把这些要素分解成五个问题:为什么治理?依靠什么治理或如何治理?谁治理?治理什么?治理得怎样?参见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一)全球治理的价值

全球治理的价值,一般体现为全球治理倡导者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从这些倡导者的主张看来,这些价值应当是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的全人类的普世价值。关于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之家》中作了较为充分、全面的阐述。该委员会相信:“要提高全球治理的质量,最为需要的,一是可以在全球之家中指导我们行动的全球公民道德,一是具备这种道德的领导阶层。我们呼吁共同信守全体人类都接受的核心价值,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相互的尊重、爱心和正直。”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这些普世价值,该委员会还为全世界公民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包括:安全的生活;公平的待遇;为自己谋生和谋取福利的机会;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参与各级治理;为摆脱不公正而进行自由、公平申诉的权利;平等的知情权;平等地分享全球共同利益的权利。相应的义务是: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安全和福利的影响;促进平等,包括性别平等;追求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共同资源,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保护人类的文化和知识遗产;积极参与治理;努力消弭腐败。

(二)全球治理的规制

全球治理的规制,就是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的秩序,实现人类普世价值的规则体系。具体地说,国际规制是一种具有法律责任的制度性安排,表明国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国际规制包括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规制在全球治理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为全球治理提供基本原则与规范,使各个层面的国际合作成为可能,促进全球治理。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正是由于国际规制在维护当代世界秩序中的实际作用,在国际政治生活中才会出现一种“没有政府的治理”的新治理体制。在传统的国际关系体系中,国际事务的协调主要依靠建立在实力基础上的大国的主导。其中利益相关者之间要按照普遍认可的规则来调节自身的行为,以便发挥各个主体在国际事务中的自治作用。

(三)全球治理的主体

全球治理的主体,即全球治理的主要行为者或执行者,是指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的组织机构,在全球治理中切实发挥作用。全球治理的主体是多层次、多中心的,是全球化时代国际政治中的“权威空间”,它是由世界政治的不同行为体建构起来的一个全球性、变动复杂的价值分配过程。概括地说,全球治理的主体主要有三类。

1.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主要指具有一定地理区域和人口,通过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机构对内行使最高权威,同时对外不承认有高于它的合法权威的组织形式。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国家是有效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主体。主权国家的政府对于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资源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决定着参与全球治理的有效性。在冷战后,全球治理特别针对那些需要各国共同面对的发展难题,如工业化所带来的自然环境的恶化、人口膨胀、贫富差距、地区冲突和核武器扩散等。这些问题不单单是某个国家的问题,也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够单独解决的。它使人类社会成为一个命运的共同体,只有加强多元行为体间的合作,实施全球治理。其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主权国家还是民族利益的体现者和最终维护者。因为全球化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发展是不均衡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拉大了南北发展的差距。尤其美国极力推行市场经济观念和民主价值理念,并以此来对一些国家施压。这成为冷战后国际关系中冲突和矛盾的焦点。许多发展中国家为自身的利益考虑,对西方的理念和制度采取批判吸收的态度,强调国家主权的原则。

2.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IGO)又称国际政府组织,是全球治理中另一重要的主体,但其行动却有赖于各国政府的支持,因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经费来源以及运作过程的主要配合者都是主权国家政府。一般来说,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经议定的协议而创立的机构,其成员仅限于主权国家。如果从地理角度来分,可以划分为全球性和区域性组织,前者如联合国,后者如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如果按功能来分,可以划分为全面的和专门的国际组织,前者如欧盟,后者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等。

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向旨在促进和实现全球治理的多边合作机构转变,其本身的特点亦有助于其提升能力。其主要特征是:第一,稳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政府组成的固定机构,有财力、人力等资源的长期保证。第二,权威性。成员国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必然要通过宣言或协约的形式,使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取得国家在国内一样的权威地位,起着发动者、监督者和管理者的作用。第三,专业性。它们多是成员国根据某一特定领域和特定问题而建立和发展的。第四,自主性。它们成为国际政治结构的一部分,是独立的行为体。

目前,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参与全球治理的实际行动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为大多数正式的全球治理活动都是通过固有的国际组织进行的。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可以为各国通过外交努力、协调关系、促进合作,进而达成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共识,提供一个固定的平台。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帮助各国控制疾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帮助解决教育问题等。第二,针对某些全球性问题,收集提供信息。联合国计划发展署每年就提供了大量的有关各国经济、人口、社会等问题的数据。第三,进行管制和分配。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货币政策,联合国对使用武力的规定,世界银行为欠发达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等。

3.国际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NGO)肇始于20世纪40年代,就是指那些非政府的和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的社会组织。其范围大致包括独立部门、第三部门、民间组织、志愿组织等。而国际非政府组织是联合国对于非政府组织跨国的发展和合作的概括。如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比较知名的有:国际人权同盟、绿色和平组织、国际红十字会等。

国际非政府组织主要借助跨国活动参与全球治理,其重要目的就是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相协调,其行为方式主要是影响国家政策,参与地方治理等。应该说,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于全球治理的发展起到了切实的推动作用:(1)发起和推动了如生态的、维护世界和平的跨国社会运动。例如,国际救助联盟承担了全球90%以上的船舶救助、打捞作业;在1999年的车臣局势恶化中,国际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难民署一起应对了20万逃亡居民的安置工作。(2)在与其他行为体协调方面,国际非政府组织有效地弥补了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手段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和规范国际价值观以及改革国际制度。(3)在影响国家政策方面更为突出,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都建立了各自专业领域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中心。总之,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其“高于个人,低于国家却又跨越国家”的性质,在组织体制、结构以及活动方式上具有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不具备的灵活性和专业性,对于妥善解决全球性问题,协调各层次治理主体的关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全球治理的对象

全球治理的对象即全球治理的客体,主要涉及国与国之间相关的国际性的公共事务,大致包括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跨国性问题。这些问题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而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各国学者公认的需要通过全球治理机制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1)全球安全,包括国家间或区域性的武装冲突、核武器的生产与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产和交易、非防卫性军事力量的兴起等;(2)生态环境,包括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污染源的控制、稀有动植物的保护,如国际石油资源的开采、向大海倾倒废物、空气污染物的越境排放、有毒废料的国际运输、臭氧衰竭、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渔业捕捞、濒危动植物种、气候变化等等;(3)国际经济,包括全球金融市场、贫富两极分化、全球经济安全、公平竞争、债务危机、跨国交通、国际汇率等等;(4)跨国犯罪,如走私、非法移民、毒品交易、贩卖人口、国际恐怖活动等等;(5)基本人权,如种族灭绝、对平民的屠杀、疾病的传染、饥饿与贫困以及国际社会的不公正等。

(五)全球治理的效果

诸多实践表明,全球治理对于维护公正的国际秩序是有效的,而且这种效果可以通过一定的评估标准加以测定。即使像大赦国际这样的非政府组织,也有学者认为对于保护国际人权起到了实际效用。例如詹姆斯·N.罗西瑙说:“大赦国际的个体成员的工作是处理非法监禁和刑讯逼供的特定案例,但是他们的集体努力对于维护全球秩序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美〕罗西瑙:《世界政治中的治理、秩序和变革》,〔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第6页。另外,全球治理的绩效,集中体现为国际规制的有效性。有两类因素影响国际规制的绩效,一类是国际规制本身的制度安排,一类是实现这些制度安排的社会条件和其他环境条件。有的学者具体分析了影响国际规制的若干要素,它们是:国际规制的透明度、完善性、适应性、政府能力、权力分配、相互依存和知识基础。参见奥兰·扬《国际制度的有效性》,〔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第186~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