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全球治理
引例:《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为了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议定书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个国家签署。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是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虽然全球气候问题涉及每个国家和民族,需要由各国共同参与解决,但从《京都议定书》的命运中不难看出,距离全球气候问题的共同治理之路还十分漫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广泛影响。从理论影响来看,全球治理可以看作是治理理论延伸至国际层面的结果。其研究成果首先来源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其后,詹姆斯·N.罗西瑙等一批学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我们的全球之家》行动纲领,联合国的不少组织积极参与,共同推动了全球治理研究的深入发展。从实践影响来看,同样首先是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把“善治”作为其评估受援国现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信奉“第三条道路”的各国政治家(克林顿、布莱尔、施罗德、若斯潘等)把“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作为新的政治目标,从而在新政中贯彻治理的原则与精神。再次,国际社会在应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性问题时,无论出于自觉还是无奈,都更多地立足并依托于国家、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对话、协调与合作,这正是全球治理的精髓。最后,欧盟持续不断的一体化进程,创造了网络治理的模式,也成为全球治理在当代的有力注释。
在本章中,我们首先探讨全球治理兴起的现实背景与理论渊源,对全球治理的理论流派作简要介绍。继而阐释全球治理的内涵、要求及基本构成因素,再分析全球治理的意义、困境与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全球治理的对策。最后,我们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审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现状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