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运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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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科技奖励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随着近代科学的起源和发展,科学技术在促进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科学的巨大力量和发展前景,从而对科学家独创性贡献的敬仰普遍增强,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对科学作为其职业的兴趣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高涨。正是由于科学技术可以越来越快地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活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承认,人们对科技的价值有了很大的肯定,而这些都能促使社会为科技活动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可以明显看到的变化是,近代科学研究的主体——由职业科学家组成的学会和研究所在资金上得到很大的资助,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了持续的保证,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规模的迅速扩大。因此,科学活动的发展和繁荣推动了科技奖励制度的应运而生和逐步完善。

一 科技奖励的内涵

科技奖励可分为广义科技奖励和狭义科技奖励。

广义的科技奖励泛指一切对在科学或技术范畴内作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的活动。它既包括非正式的、临时性的奖励,也包括正式的、制度化的奖励;既包括自发性的奖励,也包括有组织性的奖励;既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团体、政府或社会和市场行为。它在形式上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个方面,具体可体现为授予荣誉称号、学位、职称或一定的特权,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

狭义的科技奖励特指以“某某奖”命名的专门性的制度化科技奖励活动。这种奖励活动有其特定的奖励章程,并有特定的组织按既定的时间来运行。毫无疑问,这种科技奖励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化的奖励活动。从范畴上讲,它是广义科技奖励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又有别于广义科技奖励中的其他科技奖励活动。

科技奖励本身是一个实用性和操作性极强的学科,所以科技奖励实践的普及度和涵盖度,远远超过了这一理论研究的发展程度。这就导致科技奖励中最基本、最常见的概念如今却成为众说纷纭、争论不休的话题。默顿认为科技奖励就是社会对科学发现优先权和科研劳动成果的承认;而顾昕在《论科学界的社会控制大自然探索》这本书中认为科技奖励是科学的一种自我控制机制;赵振宇在《奖励的科学与艺术》中提出科技奖励是社会对科研劳动者的激励手段;王炎坤等著的《科技奖励的社会运行》指出科技奖励是社会按利益交换原则付给科技劳动者的报酬。综合这些不同的理论派别,笔者认为,可以将科技奖励定义为:为实现科学技术自身的良性运转和让科技实现某种社会功能所必需的控制手段。

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的科技奖励其实都属于科学的外部控制。然而,在实际的评奖过程中又依靠科学共同体的参与。要获得这些外部的奖励,必须首先取得科学共同体的承认。因此,科技奖励是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交互作用的过程。在这里,科技的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通过科学共同体这一媒介,找到了一种将二者结合起来的方式:外部控制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外部目标是否能为科学共同体的广大成员所接受,同时还必须与科技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即科技的外部控制应该以科技的自我控制为前提。

二 科技奖励制度的演变

从世界科技奖励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科技奖励制度是伴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国内外面向科技的非制度化(随机性)的奖励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近代科学尚未产生之前,科技奖励行为在时间上是随意的,在奖励对象上是随机的,且所依据的是整个社会的共有规范,而不是科学本身所特有的规范。因此,虽然随机性科技奖励具有漫长的历史,但在科技奖励史上意义不大。

科技奖励这种形式在科学发展的早期就存在了,这可以由以科学家的名字命名其科研成果的现象中反映出来。到16、17世纪科学研究正式成为一种社会化的活动时,这种古老的命名法奖励方式则变得更为普遍了。一门新学科诞生后,人们往往将其创始者称为“某学科之父”;一种新技艺或创造发明,也常常冠以创造人的名字;物理学中的许多定理和量度单位常用科学家的名字命名;生物学中的物种名称常以该物种第一位发现者或说明者的名字命名;等等。科学社会学家默顿认为“命名法可能是科学中一种最持久和声望最高的制度化的承认方式”。

专利制度的出现和形成,是科技奖励史上另一重要事件,表明了由政府支持和倡导的公开的科技奖励制度的出现。在世界上,由国家对生产活动中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等发明创造给予鼓励和保护的做法,可追溯到六七百年前。公元13、14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兴起,一些国家为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采取了某些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的措施,如给持有发明物的工匠或商人以一定期限的免税或独家经营权。据记载,公元1342年,英王亨利三世曾下令颁给波尔多市一市民15年制作色布的特权。此后,欧洲的其他一些王室也争相效仿。这种由统治者对发明物或发明人给予确认、保护和鼓励的办法,即是现在普遍实行的专利制度的雏形,同时也是现代科技奖励制度的萌芽。

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在18世纪,西方开始了产业革命。新兴的资产阶级认识到发展科学技术对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采取了积极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在这个时期内,形成了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为目的的制度,建立起了国际范围的专利制度。同时,在此期间正式的科学家组织的出现,导致科学共同体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科技奖励活动也伴随着科学技术活动的这种建制化而日趋完善。例如在英国,皇家学会逐渐变成拥有很高学术和社会地位的科学团体,荣膺该学会的会员资格即是一种崇高的荣誉和对其学术贡献的承认;皇家学会又于1731年和1800年分别设立了科普利奖章和朗福德奖章,荣获该学会颁发的奖章则是另一种崇高的奖赏。科学组织在科学奖励方面的这种双重作用,在其他国家也明显地表现出来。如法国科学院的院士资格同样是一种荣誉奖赏,同时科学院又设有阿拉哥奖章等多种奖励,其他一些较低层次的学会或学院、研究院也具有奖励方面的这种双重作用。

1901年设立的诺贝尔奖及其获得的成功,标志着现代科技奖励制度的形成。20世纪以来,随着管理科学和行为科学的发展,对科技奖励理论的探讨及对科技奖励本质与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科技奖励工作成为整个科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使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和积极开展多种科技奖励活动,建立了有利于本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发展的科技奖励制度,形成了复杂且丰富的科技奖励体系。

科技奖励制度发展到今天,世界各国的科技奖励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层次递进型,即根据行政级别,将科技奖励分成若干层次,如国家级、省部级、市县(厅局级)等,各层次都设立了相对应的奖项,高层次的奖从低层次的相应获奖成果或人员中评出,层层递进。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在1970年至1980年的科技奖励体制属层次递进型。二是相互独立型,即各奖项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层次递进关系。这种奖励体制中各类奖励在总体上也会出现分层现象,但是这种分层不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而是通过预先功能定位和社会选择来实现的。西方发达国家(如英、美、法等国)的科技奖励体制大多属于这种类型。三是混合型,即层次递进型和相互独立型相结合的一种体制。现在中国和日本的科技奖励体制就属于这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