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政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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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私营商业兴起,工商食官解体

时间在推移,历史在前进。在封建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以落后的奴隶制为阶级内容的由宗法贵族掌握的官工商制度毕竟是不能长久维持不变的。春秋后期,在生产增加、交通发达、地区间经济联系加强、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原先不占重要地位的私营商业日益发展壮大起来。原先占主导地位的官营商业则日渐退出所占的阵地,其部分从业者转化为私营的商人。公退私进,工商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在财富权力下移、私肥于公的现象发生的同时,流通领域日渐成为私商的势力所在了。中国古代的商业历史正揭开它新的一页。

一 私营商业兴起的历史过程

春秋后期,商业由官变私的历史过程是怎样演进的呢?这里可分两方面来说,一是在工商食官体系之外的私商是怎样兴起的,二是在工商食官体系之内的官商是怎样变为私商的。

在西周前期,商业官营,留给私人经营的余地很小。制作“ 檿弧箕服”之类自己出售产品的小生产者,以及在城乡之间贩卖小宗农副产品的“贩夫贩妇”也有一些,但力量微小,只能在傍晚上小市(“夕市”)。平民或小贵族身份的在地区间搞贩运批发贸易的较大的私营商人,人数也还不多。较多私营商人的产生是在西周后期,与农业封建制萌芽的出现是并行的。

原来自西周中叶以后,由于奴隶的逃亡、反抗,由于方国反叛,战争失利,由进贡掠夺方式而来的奴隶来源减少,在农业上大规模的奴隶生产,依靠共同劳动简单协作来提高生产力的做法因效率的降低,已经逐渐变得不合算,不可行了。奴隶制已走到了它的尽头。而在那时,块炼铁已经发明使用,初期的铁制农具出现了,使得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耕作有了可能。就在这种形势下,采邑奴隶主为了缓和矛盾,加强剥削,宁愿改用新的封建性的剥削,各个井邑内的耕者就逐渐由共同耕作的奴隶向一家一户分地而耕、交租服役的农奴转化。一部分中小奴隶主也用征收地租的方式,招诱流散逃亡的奴隶,开垦和换入土地,使用铁制农具,经营农业。有的还经营手工业和商业,转变成新的农业经营者和工商业经营者。这些都是奴隶社会内部封建制生产关系的萌芽。随着奴隶变为农奴,农业劳动者可以自己支配的剩余生产物增加了,有了扩大交换的要求。单纯的农民的集市贸易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一些重要的产品如粮食、畜产品、农产原料等,要销往远地,销往城市,就不能不假手于商人。而官府商贾的职责是不管这些的,从事这些工作的主要是私商。西周后期奴隶制国家权力削弱,对私家的经济控制有所松弛,私营商业就在空隙中获得了发展机会。

那时的私商有两类:一类是较早存在的,不事生产、专事贩运的商人;另一类是自己从事生产,以其产品投入市场的亦农亦商、亦工亦商者。新兴的身份等级不高的农业和工商业经营者就属于后一种类型。其中不少人是由“正人”——如车正、工正、陶正等出身的管官工商业的小官转来的。他们招徕平民、农奴经营农业,或役使家庭奴隶、雇用平民经营手工业,开发山泽之利,出售产品,得利更多,经济力量逐步强大起来,成了西周中期以后“国人”中的有钱者,被称为“富子”、“富人”。

周厉王为了抑制这些庶姓家族经济势力的增长,实行“专利”政策,重新加强对工商业、农业和山泽之利的控制,结果酿成了国人暴动(公元前841年)。厉王被逐,周、召二公联合执政,对百工商贾做出了让步。限制放宽了,私营工商业更趋于兴盛。“如贾三倍,君子是识”,周幽王时自称君子的小贵族中更多的人懂得了商业可得几倍的利润而热衷于做买卖了。“择三有事(三卿),亶(信)侯(维)多藏”,立三卿皆富豪,从工商业中积累起来的大量钱财成了做高官的条件,“小人富而寡陋者且贵仕矣”。“高岸为谷,深谷为陵”,旧贵族没落破产,新有产者暴发勃兴。货币权力攫取政治权力。《诗经》中的变风变雅,引文分别来自《诗经》中的《大雅·瞻卬》、《大雅·十月之交》以及吴闿生《诗义会通》中的解释。有些就反映了社会阶级关系的这种新变化。给中国古代的私营工商业者查家谱,应该从西周后期查起。

进入春秋时期,这个富人阶级的后辈当然还在继续他们先人的生利的事业。私家有奴隶,就使用奴隶(掠买、价买、顶账没入或家生各种渠道而来);更多的人没有奴隶就役使雇工和依附农民。他们中间不少人都是较大的工商主。另外,自春秋前期以来“民移”的现象日益严重,许多农民或农奴,弃农经商,冒禁从农村流入城市,去当独立的小工商业者,或是投靠大工商主,当工商劳动者。私营的大工商主和个体小工商主人数越来越多,对工商食官的旧制度构成了外在的威胁。

在官府保持“工商食官”之外,私人工商业得以存在和发展,亦有其经济上的原因。春秋时,手工业较以前发展,分工更趋细密,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官手工业不能包揽人们所需要的一切产品。官府的兴趣是制造兵器和军用品,制造技艺较高的、服饰用具方面的工艺性的奢侈品,一般的民用物品就不得不让给民间手工业去自由制造、自由交易。私人经营,由于竞争,对于扩大商品品种、改进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都是有推动作用的。贵族们从市场上购买这些物品,同样可拿来享用,比自己的官府经营省事得多。在官府承认之下,于官手工业之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私营手工业。到后来,随着“礼崩乐坏”,旧时代的商品禁令已经失效,消费已逐渐取消等级限制,那些原先属于贵族享用至此只要有钱就能购买的商品,也就能让私人来生产和出售于市了。私营手工业已不再停留于轻便而粗杂的产品的制造上,技术要求较高的精细贵重的手工业品甚至兵器之类也陆续转入私人之手。手工业品既然是由私人生产的,其销售就不经官贾,而是私人商业或私人手工业者自己来办了。

官府也陆续退出地区间远距离的贩运贸易的经营。时至封建社会,远地的贩运贸易中是已经不能榨取廉价的奴隶劳动了(奴隶会杀了监工,席卷财物,逃往他处去当农奴或干别的)。要使商业劳动者不逃亡且能搞好经营,就不能不改善其待遇,从而增加贩运成本。再加上在各国关卡林立的条件下,还要负担大量的关税和贿赂费用,旅途中又充满危险,一旦被抢,连本钱都要赔光。倒不如通过外国的商人进来或本国的私商出去来做这门生意,而向他们征购商品、征收商税(关市税),这对增加官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就这样,贩运贸易的阵地逐步让给了私商。春秋时的官府就以税收来代替过去官营批发商业的利润了。唯利是图的私商,其大焉者首先就是在贩卖各地方物(从土特产到军需用品)的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正如《墨子·贵义》中所说的,只要“市价倍蓰”,“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

基于这些原因,在春秋前期已是官营工商业与私营工商业大小并存的局面了。齐国管仲(? —前685年)当政时,去西周未远,虽是命“工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基本上维持“工商食官”的制度,仍采取以官贾为主的政策,但也使用着一批“知价之贵贱,日至于市而不为官贾者”和“日至于市而不为官工者”(管仲本人也是私商出身)。管仲采取“官山海”政策,在中国历史上首创盐铁专卖制度。他通过控制国内流通、发展对外贸易来取得商业利润、增加财政收入,以支持桓公“一匡天下,九合诸侯”的事业。繁重的国内外贸易的任务,单靠官商是已经不能完全胜任了。如盐铁专卖就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产品的收购、运输、分配、销售虽由官府掌握,但食盐的大量输出就须同时运用部分私商的力量。为鼓励出口,“关市讥而不征”,甚至给予免税的优惠。至于珍异特产和军需品的进口,本国的私商也是被鼓励参与其事的。

二 工商食官解体的几种情况

工商食官的最后解体,主要还不在于这些存在于外部的私工私商与之相竞争,而是它自身的内在矛盾发展的结果。这个落后的制度被否定,也正是封建的生产关系不断改善、调整时,在工商业方面奴隶制残余被扫除的必然趋势。

工商食官的没落在春秋前期已露端倪,而其进程则加快于春秋后期。检诸史籍,工商食官制度是在以下六种情况下逐渐被打破以至解体的。

第一种情况是在建国、复国、兴国的过程中为了取得商人的支持,官府给商人一定的经营自由,私营商业得到较好的发展条件。最显著的例子是郑国立国时与商人的联盟。西周末郑桓公率领善于经商的商遗民,辟草莱,开荒地,到“洛之东土,河济之南”来建立郑国,破例地解除了其奴隶身份,并给予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双方订了一个协议:“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左传》昭公十六年。工商食官首先在郑国突破,郑国的商人已非食于官的官贾了,而变成了私商。以后“恃此誓言,故能相保”,郑国的私商在春秋前中期也就最为出名。如矫旨犒师、智退秦兵的弦高,策划搭救囚于楚之晋大将荀罃的一位郑国商人,都是其中的佼佼者。弦高不受郑君之赏而去,“以其属徙东夷,终身不返”;救荀罃的商人时而去楚,时而入晋,时而又适齐,神通广大,结交上层,他们都绝非尚是“食于官”的官商,而应该说是私商中的头面人物了。后于郑国的有卫国。卫文公采取“务财训农,通商惠工”政策,团结工商,重建被狄人攻破的卫国。“农以殖之,工以成之,商以通之”,商人使“财货流通”,对卫国的复兴出了力。《左传》僖公二年。自此以后,卫国的“国人”身份的私营工商业者势力就日益增长,成为卫国政治、经济上的重要支柱,决定重大国策要征询工商者的意见(见《左传》定公八年,王孙贾争取工商业者支持卫国叛晋之事)。晋文公在返国之初,也采取“通商宽农”、“轻关易道”的政策,给私营工商业者以优待,所以后来晋国私商活跃,有其财足以“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的富商出现于绛都。《国语·晋语》四、八。郑、卫、晋等国的私营工商业者中,当不乏从原先的工商奴隶解放而来的。他们经了商发了财,但身份很低,还自称为“小人”(下层平民),是“无寻尺之禄”的富而不贵者,“不得服尊服过于朝”。

第二种情况发生较晚,是在春秋后期了。那时统治阶级内部分别代表封建地主制与封建领主制的新旧两种势力斗争激烈。双方为了争取中间阶层和下层人民对自己的支持,采取了一些宽惠政策;平民身份的商人和工商业主也是双方争夺和拉拢的对象,他们从减低商税、开放山泽中得到便宜而更快地发展起来。旧势力的代表鲁公室和新势力的代表齐国的田氏都曾这样做过。在优惠私商的同时,官府的工商业相应地退出了一些阵地。新势力提高农奴的身份使之变成自耕农,他们所掌握的官营工商业中的劳动者的身份,同样也是有可能得到一些提高的。

第三种情况是衰国和亡国的百工以及官贾之长,在丧职和叛逃后变为民间的百工商贾。东周末年参加王子朝作乱的百工(工官)就有许多成为后来的私营大手工业主(工官转化)。工商相连,历来在官府的许多机构里,通晓货物美恶和价格的管商贾的属吏,往往同管工匠的属吏设在同一个部门内(如“玉府”、“典妇功”、“典丝”,见《周礼·天官》)《左传》成公三年、《国语·晋语》八。,起事中当亦少不了商官的参加。即使是工官及其后裔,也往往成为亦工亦商者,役使工人生产手工业品,自己又兼推销产品的批发商。管理官工官商的低级贵族自己也起来冲破工商食官的羁绊。《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这种情况和上述第一、二种情况都是大商人的来源。

第四种情况是工商奴隶的逃亡。在政治腐败、剥削加重——如每天劳动时间变得过长、不得休息,生活待遇变得过低、不得温饱时,工商奴隶实在无法忍受,也会想方设法寻找机会逃往他乡或流入其他城邑去当小工商,以谋较好的出路。而有时候国内发生内乱,奴隶的逃亡更是有隙可乘。如郑国子驷为田洫,侵犯贵族利益,五族起来作乱,在一场混战中,“臣妾多逃,器用多丧”,《左传》襄公十年。逃亡的奴隶中除家内奴隶外,也有从事手工业和商业的奴隶。工商奴隶逃亡成功后就会变成自由的小工商。还有上述的工官商官起事时,为了争取群众,壮大声势,会允许手下的工商奴隶改善身份待遇使之跟他们一起干。在起事失败后,工商奴隶自然也有跟着流亡出来,散落于民间和他国的。

第五种情况是工商奴隶为争取自由而进行武装暴动。卫国曾有多次工匠起义(公元前478年和前469年),先后逼使卫庄公父子仓皇出走,卫侯辄狼狈逃跑。在工匠起义队伍中也不能说就没有商业奴隶的参加,获得自由的手工业奴隶变为个体手工业者以后,制造物品时是工,陈列出售时也就是小商人了,这种工商合一者通称为“工商”、“工肆之人”。

第六种情况是在国与国之间、卿大夫之间的战争中,工商奴隶立了军功而免除奴隶身份,农奴身份的小工商也进一步获得自由身份,而上升为士。晋赵简子前线誓师时立下的赏格:“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当是十田之误),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左传》哀公二年。这是自由身份的小工商得以大量产生的一条重要的途径。

上文第四、五、六三种情况是小工商的来源。

工商食官作为奴隶制的残余,作为官营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曾经是封建领主多一重剥削的来源。可是越到后来阶级矛盾愈益发展。正是奴隶的逃亡起义和起码的消极怠工、经营不力,迫使封建贵族中有人认识到再拖着这条奴隶制的尾巴搞工商业的官办官营,对自己并不有利了。尤其是在官府财政困难的时候,工商衣食于官,费用很大,感到不胜其负担,并且工商之子人数代代增加,安排就业,供给衣食,开支有增无已。而其经营积极性不高,还不时起来闹事,很难再靠他们去赚钱,还是主动调整关系、放弃官工官商政策,让这些工商奴隶自己去独立经营为好,条件是缴纳一定的赋税,并以一定的时间为官府干活(指手工业劳动)。这样既省掉了管他们的饭,又可以消弭他们的反抗情绪,激发他们的生产或经营积极性。尤其是坐市列贩卖的零售业务,本来利润不大,把那些坐贾登记入册(市籍)收取市租,让他们自己去谋生,对官府麻烦更少些,最终零售阵地的官府也逐渐退了出来,于是工商奴隶就由食于官而到官食其税,陆续得到解放,转变为农奴身份(工商已与庶人并列),尚不得上升仕进为士的小工商了。春秋末叶这种变化越来越多地发生着。由于某些政治原因,如因军功而提高身份(“庶人工商遂”),变化的进程大有加快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