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结构与中国转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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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体制概念的理论渊源及其局限

关于体制概念早期的这种理解是从何而来的呢?

尽管体制是一个新的概念,但是对其理解不可能脱离既有的思想理论环境。在改革启动时期,马克思主义几乎是唯一可用的理论资源,因此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深刻影响。

马克思是第一位以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家。马克思对经济制度的研究是在社会形态的概念下,对历史发展各阶段(主要是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形态的分析中展开的。社会形态是从社会总体的宏观视角对社会的结构及其特征进行的概括,它表达的是人类发展各个不同历史阶段体制的总体特征。社会形态包含两个层次的系统结构:一是从整个社会系统来看的结构,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二是从经济系统来看的结构,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系统—结构的分析方法。其中,经济基础是指整个经济系统(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三者),是连接社会形态和结构与经济形态和结构两个层次的中间环节。由于生产力与上层建筑的联系比较间接,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更加直接和密切,因此,在实际分析应用中经济基础更多的是被理解为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在现代流行的经济学语境中,马克思所指的生产力就是生产技术和知识,生产关系就是经济制度,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的组织。

但是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生产关系和制度两个概念是平行使用的。那么在马克思的概念系统中,制度与生产关系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根据马克思对这两个词语的使用情况来理解,生产关系是指那些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可以再生产出来的、不断重复的、稳定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和行为规则,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制度;而马克思所说的制度则是指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表现出来的生产关系。因此我们推断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是制度的经济内容,而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规定。制度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应当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生产方式作为社会经济的组织是指社会经济的分工和协调方式。例如,商品生产方式就是依靠市场交换把专业化生产联结起来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包含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两者各自的变化不仅会引起对方的变化,而且往往会首先引起经济组织和联系方式也就是生产方式的变化,并且会通过生产方式的变化作用于对立的另一方。因此,生产方式不仅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者共存的载体,而且也是联系两者相互作用的中介。

马克思最主要的著作《资本论》重点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把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对象单独进行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全过程的分析中揭示出来的。这在马克思对蒲鲁东关于所有权概念的批判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44页。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等概念都是抽象的哲学概念,并不是经济学进行理论分析的工具。张曙光:《制度·主体·行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反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第31页。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展成了一对彼此对立的概念,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设想,完全是在与资本主义比较和对立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随着以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一对制度概念的高度意识形态化,在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变得难以进行实证分析和探讨了。因此,改革的启动迫切需要一个与制度不同的新概念。

在体制概念形成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改革理论,特别是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的分权模式理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布鲁斯在其名著《社会主义经济运行问题》(1970)一书中,开篇就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可以有不同的模式。中译本的原文是“经济运行的图式”。见F.布鲁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问题》,周亮勋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第2页。他从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这一论断出发,批判了排斥商品经济的斯大林模式,并以国家、企业、家庭三个层面的决策状态为尺度,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运行体制划分为军事共产主义、集权、分权和市场社会主义四种模式。虽然在意识形态观念中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动摇和不可触碰的,但是布鲁斯告诉人们体现经济运行状态的模式是可以选择的,这给了当时的中国人以极大启发。尽管布鲁斯并没有直接使用体制这一术语,但是他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的不同模式,而体现为模式的经济运行状态和方式与作为社会主义的制度显然是不同的事物,这就在事实上区分了体制、模式和制度三个概念。

20世纪80年代比较经济学在中国开始广泛传播,对人们关于改革对象的理解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也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体制概念的理解。可以说,经济体制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范畴,是比较经济学的发展和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共同作用的产物。比较经济学是随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形成、对立而出现的一个经济学科,因此早期的研究都是在“主义”概念下以所有制为重点进行比较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方面,50年代南斯拉夫实行自治制度拉开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大戏的序幕,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逐步突破了单一的斯大林模式;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凯恩斯主义的推行而日益脱离古典资本主义原始类型,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各自呈现多样化的变形。比较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出现了重大的转变,也就是把世界各国进行资源配置的各种类型的经济运行系统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对“具有特殊的经济功能的组织安排”、见J.库普曼和J.蒙台斯《论经济体制的描述与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转引自张仁德主编《比较经济体制学》(修订版),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第15页。决策机制、E.纽伯格、W.达菲:《比较经济体制》,荣敬本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第22页。协调机制、科尔奈把经济运行中经常起作用的协调机制分为行政协调机制和市场协调机制两类,每一类协调机制又有两种具体形态。见刘国光等《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管理》,《经济研究》1985年第12期。决策的执行A.林德贝克:《新左派政治经济学》,张自庄、赵人伟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30~132页。等进行比较研究。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经济体制普遍被理解为社会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系统,艾登姆把资源如何分配作为区分和比较各种经济体制的主要依据。见艾登姆等《经济体制》,王逸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是“一个社会经济形态所采取的具体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某种表现形式”,是“资源配置的组织安排”,“是一个介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范畴”。张仁德:《比较经济体制学》(修订版),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第18页,第34~35页。

但是,对于体制概念的这种界定,其表述上的逻辑混乱和矛盾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经济体制究竟是经济制度还是经济组织,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还是生产方式?这一类表述都是含混不清的。如果是同时包含两者,对于为什么包含两者又缺乏应有的理论分析和恰当的界定。其次,这种流行的理解认为体制和制度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双重关系:一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体制是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制度是体制的本质内容;二是制度决定体制,制度是基本的,体制是具体的制度。对于体制与制度关系的这种解释,虽然适应了改革启动时期的需要,但是存在理论逻辑的严重缺陷,对改革实践的深入发展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从理论逻辑来看,体制被看作基本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形式,制度是体制的内容和本质。然而,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这两对范畴都是相对的概念,具有状态依存的性质,作为表现形式和具体制度的体制与基本制度之间的界限是完全不确定的。事实上,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只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实际的作用,而不只是一种抽象的原则和理念,则无论它在整个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重要,它必然都是一项具体的制度。因此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和不断深入以及改革范围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制度安排就被纳入了体制的范畴,而基本制度的边界则会被不断压缩,以致最终消失。因为,当把所有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都归入经济体制之后,经济制度就成了一个空洞抽象而没有实际内容的概念。例如,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三大基本制度。改革初期首先否定了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接着分配理论和政策也发生了变化,所谓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了。但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又有学者提出了“所有制手段论”。《中华工商时报》曾报道:“在‘中国经济学家论坛——“所有制是手段还是目的”’首届研讨会上,与会的经济学家一致认为,深化所有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所有制理论要有重大突破。所有制是手段不是目的,应重新认识公有制为主体。”见《经济学家讨论所有制是手段还是目的问题》,《湖北社会科学》1993年第12期。从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来看,由于体制概念限定了改革的对象和范围,因此在社会的主流意识中潜藏着这样一种观念:需要改革的只是对资源配置发挥作用的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无须改革的。因此每当改革遇到瓶颈亟待突破时,就会有人祭起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的大旗,挑起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给改革设置障碍。很显然,对体制和制度关系的这种理解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则是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