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以家庭农场为中轴的现代农业
一 城镇化:现代农业经营的资源保证
无论是家庭农场、合伙农场,还是公司农场,都必须以一定的土地规模为经营前提。不考虑制度约束,仅仅考虑资源和技术因素,当今中国农村地理分布也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安全经营的基本要求。除少数西部省份之外,中国大部分省份存在村落过度密集的问题。特别是在“胡焕庸线”(黑河-腾冲分界线)的东南区域,村落密度更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村与村之间的直线距离普遍低于3公里。农民进出田地几乎没有任何成本负担,可以全天候、无压力、无代价出入,对农民进出田地进行监控的成本过于高昂。因此,现有村落布局根本不具备维护农业规模化经营安全性的功能。过去农民“搭便车”行为之所以能够得到遏制,是因为小农散居,小户经营,彼此具有相同的“搭便车”机会,最终形成了相互威胁和制衡的格局。但如果大量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且村落密布的格局仍然没有得到改变,那么这种彼此制衡的格局将被打破,规模化经营农业将陷入无约束的、“搭便车”的小农海洋之中,其损失难以估测。
对农民而言,最初的“搭便车”可能仅仅局限于“顺手牵羊”和“小偷小摸”,不过如果这种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很快就会进一步升级,从原来的“偷偷摸摸”转变为“正大光明”,从原来的“小偷小摸”扩大为“聚众哄抢”。近年来,各地屡屡发生的农村专业大户被本地农民“小偷小摸”甚至“聚众哄抢”的现象正是这种“搭便车”逻辑自然演化的结果。因此,不进行城镇化,不从资源和技术上切断小农与土地之间的近距离羁绊,现代规模化农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就不可能获得安全空间,当然也就不可能在根本上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 土地确权:建立现代农业格局的制度保障
土地确权是现代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制度前提。实现土地确权有两种不同的思路。
一种思路是以确定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确权之路。其主要争议围绕土地国有化或私有化而展开,二者虽然观点冲突,但立场基本上是一致的,两者都希望毕一功于一役,通过确定土地的初始权来解决土地权利冲突问题,其对所有权的理解与罗马法中的绝对性所有权相契合。
另一种思路是以确定土地发展权为核心的确权之路。土地初始所有权问题可以暂时搁置,暂时只从土地未来发展收益的角度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利和保障问题。
我们认为,在理论上,土地确权需要确定的是产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仅仅是产权权利束中比较重要的一支。根据新制度经济理论,所有权问题必须依照产权问题进行定位,所有权本质上是通过使用经营的发展收益权问题进行判定的,确定所有权的关键不是归谁所有,而是谁使用后能够使社会收益最大化。
在历史上,英国农业最初的产权基础是农地保有权,而非罗马法意义上绝对的所有权。英国在最初进行农业的现代化转型时,保护的重点是农地交易契约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在英国传统农业转型期间,英国的农业地产所有者并不能利用自身的土地所有者地位对租佃农场主进行任意盘剥,其中包括不能任意撕毁土地流转契约和必须承担土地改良与基础设施成本等。正是英国的这一契约保护偏好,防止了大规模土地食利阶层的出现,而将农业产业的大部分收益归于生产经营者,同时鼓励了地产集中和农业改良。
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历史经验都证明,土地确权应以发展权为核心,这样更符合产权清晰化机理和社会发展复杂多变的特性,同时降低了土地确权的难度。尤其是中国社会对于土地存在全方位需求,不仅农业经营需要土地,城市建设等也需要大量土地。可以肯定,现有土地格局在未来必然会发生大的变化,试图通过所有权确权不仅面临现实难题,而且也为未来土地问题的解决设置了障碍。
三 政府调控是克服农业转型瓶颈的必由之路
受自由放任主义影响,学界普遍认为现代农业转型应当以市场为主导,避免政府的人为干预。事实上,这种理论的成立是建立在市场具有足够主导能力、社会自我阻力不高的前提下的,而非永恒不变的金科玉律。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科斯指出:
市场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互相替代的手段,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在:在市场上,资源的配置由非人格化的价格来调节;而在企业内,相同的工作则通过权威关系来完成。二者之间的选择依赖市场定价成本与企业内官僚组织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
究竟是以政府为主导还是以市场为主导,本质上与通过企业配置资源还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一样,取决于农业转型所面临的交易成本的高低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阻力的大小。只有在农业转型交易成本较低、社会阻力不大,有较强内生动力的前提下,市场才能发挥作用。我们仍然以法国为例,近代法国小农势力庞大,一直妨碍着农业现代化转型,依靠社会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克服小农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依靠政府的主动引导,法国才实现了土地集中,并成功解决了小农经营问题。
一是强制取缔小块农地经营。为了避免小地块经营的低效益和无效益,法国法律不允许小于一定面积的农场用于经营。
二是禁止农地不断分割继承。20世纪50年代以后,为了防止农场规模在继承中越分越小,法国颁布新法规定:农场继承权只能移交农场主的配偶或有继承权的比较适合继承农场的某一个子女,别的子女只能得到一笔继承金或补偿金。
三是成立专门机构或做出特别规定,实行土地专买制度。1960年法国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各省成立了“土地整治与农村实业公司”,拥有优先购买土地权,而由政府作保的“农业地产公司”把买进的插花地、低产田集中连片,整治成标准农场,再按保本价格转卖给法令指定的人群,其中包括:具有资本、愿意投资的人;具有较高的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人;对土地最需要的人,如家庭人口多的农户;有经营能力的小农场和代表农业未来的青年农民。
四是通过财税制度鼓励土地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以养老金换土地。1962年法国颁布了《农业指导法补充法案》,各省成立了“调整农业结构社会行动基金”。20世纪70年代初期,法国又设立了“非退休金的社会福利补助基金”,鼓励年龄超过55周岁的农民领取一笔终身养老金后主动交出土地。②以中型农场为基准设计和推行各种农业财税补贴政策,为农业适度规模提供资助,挤压小农生存空间。
与法国相比,中国的小农经营思想更加严重,其市场化阻力更大。中国农村户均土地无论从数量还是形态上来说,都已经达到极度细碎的程度,不少地区农户土地总量不超过6亩,单块土地不超过1亩,土地收益对于农民来说,要么是救命田,要么是闲暇田。前者由于其“劳动消费均衡”机制与市场机制相抵触,更谈不上向市场化转变;后者则由于土地碎片化等原因,土地收益“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对市场机制的刺激缺乏足够的敏感。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可能发生流转,但这种流转与现代化市场机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仍然是在小农经营体系内部的技术性流转,其流转程度尚达不到动摇小农经营格局以及重构现代适度规模农业的程度,这就不得不依靠政府权威的主导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