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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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落实责任是增强政府执行力的必由之路

官僚组织利用公共权力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产生于它维持自身存在的惯性需要,这被安东尼·唐斯称为“官僚组织的神秘性之一”。因此,“几乎没有(组织)会自动解散,正如没有行政官员及其他成员渴望结束能使他们获益的行为一样”转引自〔美〕安东尼·唐斯《官僚制内幕》,第10页。,并且,只有尽力扩张组织规模才能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拓展更大的利益空间,“增进他们实质性利益的惟一途径,是组织的扩张,而非组织的效率。因为他们的报酬、权利和声望通常是与组织的规模联系在一起”〔英〕戴维·毕瑟姆:《官僚制》(第2版),韩志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第23页。。正是追逐利益、扩张权力的组织及个人本性决定了以控制权力扩张和限制利益追逐的方式很难对提高执行力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鉴于此,唯有落实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逐利须尽责才有可能避免执行力弱化的问题。

一 转变观念,建立责任共识

造成执行行为“中梗阻”的重要原因在于决策者忽视决策在实践中的适用性,闭门造车的结果必然造成“出门不合辙”,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却不会承担责任;执行者由于缺少对决策意图的正确、全面、充分领会,常掺入自己的理解,造成执行走样,却将此责任推给决策制定者。这样,决策的上级与执行的下级之间缺乏沟通、理解就造成责任“两张皮”问题,既阻碍了执行力的提高,又会引发上下级之间“公婆各说理”,互相推卸责任。笔者认为,改变这种情况的切入点在于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消除“各自为政”的狭隘观念,将制定与执行政策视为双方的共同责任,将提高决策执行力作为共同的目标,通过充分沟通和互动来消除彼此间的隔阂,从而确保决策的贯彻执行。

二 系统规划,实现责任共担

在资源共享和利益关联性日益增强的网络化执行结构中,没有哪一个部门有足够的能力去独自实现政策目标,决策的贯彻执行越来越依赖于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即部门之间形成责任依赖关系,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共事务复杂化决定了促进政策执行是多个部门的共同责任;另一方面,多元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网络增强了责任承担的联动性,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承担责任的情况取决于第三方(或更多方)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况。面对这种局面,必须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对部门和岗位责任体系加以系统规划,在分工与合作间取得平衡,以实现责任共担,在密切合作与责任共担过程中提高政府执行力。

三 流程再造,确保公开透明

接受外界监督、公开行政组织的运行过程及公布组织的非绝密性信息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是打造透明政府、整体性协同型政府以提高政府执行效力的基本要求。对政府执行过程进行公开化、透明化及可测评化的再造,将各部门的资源获取情况、社会听证情况、决策过程、审批过程等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对外界如实公布,提高权力运行体系的开放性。此外,吸收更多的监督主体参与对政府执行过程的监督,约束权力主体的执行行为,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促使其负责任地行动,并且,透明、合法的执行行为还会增强各界对政策执行的认同感和接受、服从程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减少执行阻碍,提高政策执行效度。

四 更新技术,丰富执行手段

如前所述,再严密的规则、制度约束,其功能也是有限的,不会解决所有的执行不力问题。实际上,技术也是强化政府执行力的一条非常有效的途径。应该在制度约束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知识,通过先进的技术化手段提高对政府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国内外实践已经证明,电子监控、电子审批等利用新型技术施行的政府执行行为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还排除了人情关系、利益纠葛等有碍执行力提高的因素,有效遏制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寻租、设租的行为,提高了政府执行力。

五 加强监督,提高问责效用

仅靠道德自觉及责任意识难以避免“道德短板”和“责任失灵”问题,还必须加强和完善问责制以提高问责效用。具体来说,一是要坚持问责的过程化导向,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程序公正性考量,实现从“有错问责”向“无为问责”的转变,体现问责的前瞻性和防微杜渐的作用;二是要促进问责公开化,避免问责的暗箱操作,这是增强问责信服力的重要步骤;三是要提高问责主体的参与程度,塑造一个公民可考察、可进入的问责环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升公民对问责结果认同度的重要举措;四是要优化问责的技术手段,应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问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系数,明确风险等级,对高风险等级的执行行为进行更为严密的跟踪监督,实行“痕迹化管理”,以备在启动问责时“有迹可循”,并构建风险监控网络,利用多元主体联系的紧密性形成有力的防控机制。

六 以人为本,增强责任意识

公共责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考量权力行使者的责任心、服务精神的问题。这是因为,再严密的制度控制也无法解决其与人性化倾向之间的冲突问题,特别是当法治发展到以制度约束也无法框定人的主动性行为的时候,必然要用软性的道德及伦理自觉补充硬性约束的缝隙,只有将外在强行约束的执行行为变成权力主体主观认同的自觉行动,才能减少由于不规范使用权力导致的执行不力问题。也就是说,必须激发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意识,真正发自内心地产生责任感,“不仅要合理地选择达到目的所采用的最有效的手段,同时也必须根据对后果的考虑而合理地权衡确立行为的信念或目的”〔德〕施路铸特:《信念与责任——马克斯·韦伯论伦理》,李康译,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268页。。并且,只有将政策执行行为转化为对公众的竭诚服务,本着服务精神规范权力行使行为,自觉抵制阻碍执行力提升的不良因素时,政府执行才能获得真实、持久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