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之道:我所认识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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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附录一 中外大学章程举例

(一)北京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职能

第八条 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订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 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校在学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拟订和修订、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五)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及相关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三)认同学校使命、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

(四)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党委、校长推荐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校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

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制定监察委员会章程。监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学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学部由相关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组成。

医学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授权医学部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医学教育、科学研究、附属医院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学院(系)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院长(主任、所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系、所、中心)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院(系、所、中心)务会议由院长(主任、所长)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四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章 校友及社会

第四十四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北京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坚持校务委员会校外委员制度;设立名誉校董,聘请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担任;设立国际咨询委员会,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士担任委员。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创建和参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四十九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上下排列、左右对称;外环上方是大写“PEKING UNIVERSI-TY”,下方是“1898”字样。

学校标准色为北大红。

第五十条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

第五十一条 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五十二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4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上级核准。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文本;

(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复旦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条 为了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

第五条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

第六条 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第二章 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

(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

(五)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六)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应当就预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问题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学术委员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术事项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研究生导师中遴选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推进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设各专门咨询委员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一)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改革与规划工作的咨询机构,参与学校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受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报告和咨询意见;

(二)预决算委员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可设置其他专门咨询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复旦大学工会是复旦大学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复旦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复旦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学术活动与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是以学术为核心的共同体,教学与研究是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教学推动研究,研究促进教学,保持最高水准的教学和研究是学校学术发展的目标。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利和学生的学习权利,鼓励师生挑战未知领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活动,开创新的学术领域,主办学术期刊等学术交流平台,推动跨校、跨国的研究合作,在全球性合作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学校以最优秀的教学和研究成果回馈社会,认真对待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和研究成果开发等领域的合作。

第十九条 学校是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研究领域涵盖艺术和人文、社会科学和管理、数学和自然科学、医学和健康领域、工程科学和技术。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门类。

第二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在本科生教育中,学校构建以通识教育为基础、专业教育为核心、研究性学习和书院生活为特征的教育教学体系,并且坚持不懈地自我完善。在研究生教育中,学校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构建多样、复合的学术型和专业型学位体系。学校设置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分别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及教育教学全过程事务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位标准,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自主设置与境外高校联合学位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世界开放,接纳来自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教师、学者和学生,并且积极派遣本校教师和学生到海外学习访问,主动构建和参与国际学术网络。学校积极面向社会和区域发展的需求,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系。

院系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行政部门是保障学校运行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职责。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学校党委全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六)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办学传统,学校设置上海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第二十六条 上海医学院在医学发展规划、人事及资源配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兼任上海医学院院长,在校长授权下统筹管理与医学相关的学术活动、对外交流和行政事务。

第二十七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上海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对其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院系管理。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院系共同予以支持,并且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校属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的负责人由校长任命或者聘任。

第三十条 学校图书馆系统通过优化馆藏为学术活动、决策咨询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为知识学习、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激发探索与创造。

第四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队伍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由学校聘任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学校通过预聘与长聘结合的聘任制度和代表性成果为核心的晋升制度,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教师队伍,保持学校的学术水准和人才培养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 职员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服务师生为准则,为学校学术活动等工作的有序运行与发展提供管理、服务、技术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校务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三)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追求高水平研究;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离退休教职员工管理委员会,关心和服务离退休教职员工。

第二节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录取并且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且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自主认定的人才选拔标准,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受推荐免试攻读更高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机会,使用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

(四)知悉校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学校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

(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

(四)追求卓越的学业水准,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群体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学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学校积极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校治理提供保障。

复旦大学学生会以及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生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十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节 校友

第五十一条 校友是曾经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校友应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辅助办学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对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实施全额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置。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置和完善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术、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五十七条 校园为全体师生、校友共同的精神家园,校园规划必须珍视传统,着眼长远,服务学术发展,促进师生交流,注重保护校园生态、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加强节能管理,建设和谐校园。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和学校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健全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拓展社会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回应社会需求,扩大办学社会参与,建立合作联动的有效机制,积极争取更多的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地方和社区成为充满活力的居住地和工作地,并且使学校发展更可持续化。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走向世界,根据需要依法建立与境外学术机构的合作关系,发起、组织、参加或者退出有关学术活动的国际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并且致力于在全球视野下传播和发展中国文化,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塑造学校良好社会形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园是公共设施,在保障学术活动和师生生活秩序的基础上,适当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四条 复旦大学校友会和上海医科大学校友会是复旦大学和原上海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章程,促进海内外各地域、各行业校友组织发展,开展各类校友活动,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基金会,接受面向学校的所有捐赠,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发展。基金会根据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全会分别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审批,方可实施。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名称是复旦大学,英文名称是FUDAN UNIVERSITY。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标识系统包括题名、徽志等。

题名繁体中文“復旦大學”由毛泽东主席题写。

徽志为正圆形,内圈正中为小篆繁体中文“復旦”字样,内外圈间为复旦大学英文名称“FUDAN UNIVERSITY”以及建校年份“1905”。

标识系统主要色彩是复旦蓝(R: 14, G: 65, B: 156)、复旦红(R:204, G: 26, B: 26)。

校旗、学校徽章是印有题名、徽志的旗帜、徽章。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歌创作于1925年,由刘大白作词,丰子恺作曲。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每年的5月27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住所是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官方网站地址是www.fudan.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会议决议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递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会审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者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三)河南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南大学”,英文名称为“Henan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于1912年,初名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历经中州大学、国立第五中山大学、省立河南大学、国立河南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学院、开封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诸阶段,1984年恢复河南大学校名。

第五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开封市明伦街85号。实行多校区办学,分为明伦校区(开封市明伦街)、金明校区(开封市金明大道)、中山校区(开封市中山路北段、开封市西门大街)和郑州校区。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第八条 学校坚持并弘扬百年形成的“前瞻开放、面向世界,坚持真理、追求进步,百折不挠、自强不息,兼容并包、海纳百川,不事浮华、严谨朴实”的精神,植根中原文化沃土,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开拓创新,努力践行高等教育使命,建设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高水平大学。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职工,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设置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医学、农学等学科门类。学校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以文理学科为基础,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形成与高水平大学目标相适应的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特色突出的学科体系。学校鼓励、支持学科交叉融合,不断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依法招生,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立足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努力服务社会。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化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和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教职工生实施奖励,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工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定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七)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咨询机构,对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的咨询与协调机构,依其章程对学科发展规划和政策、学科资源配置、重点学科立项评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指导、评估机构,依其章程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凡与学校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 河南大学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学校工会承担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综合机构、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附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党政综合机构:党政办公室。

党委职能机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离退休工作处、人民武装部。

行政职能机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院)、国际交流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总务处、基建处、保卫处。

直属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大学学报》编辑部、《史学月刊》编辑部、网络信息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医院、接待服务中心。

附属机构:附属淮河医院、附属东京医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对上述机构进行调整。

学校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按工作性质,挂靠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对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自主设立学系。

学系无行政级别,不具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分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独立学院依法开展办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公共教学机构。

公共教学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践行和弘扬“河大精神”;

(六)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七)遵守学术规范,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践行和弘扬“河大精神”;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生活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残疾学生给予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河南大学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在河南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河南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誌纪念。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 校风 校徽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新民,止于至善”。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风为“团结、勤奋、严谨、朴实”。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为正圆形,外圈与内圆为蓝色,中间黑体英文字母与下方的创校年号为绿色,蓝底下的“河大”两字为由右至左的篆书体。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河南大学校歌》,嵇文甫作词,陈梓北作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5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耶鲁大学章程

本章程确立由校长及董事会全面负责耶鲁大学事务的制度,其旨在设定适合教书育人和教学事项管理的规则。

耶鲁大学董事会由十九名成员组成,他们分别是:

(i)三名当然成员:校长、康涅狄格州州长、副州长。

(ii)十名原董事的继承人:原董事均有权推选各自的继承人。继承人每届任期为六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在特殊情形下可由校长建议延续任职三年。所有原董事的继任人年满70周岁必须退休。

(iii)六名校友:

校友董事成员须经选举产生。

作为校长的辅助,耶鲁大学管理层的其他成员包括:一名教务长;四名副校长:其中,一名副校长兼任秘书、一名副校长兼任学校总顾问,二名副校长主管学校的财务和行政,一名副校长主管学校发展,一名副校长主管学校与纽黑文市、康涅狄格州之间事务的处理以及学校的外部发展环境建设。

校长及董事会

1.非因特殊事由,校长及董事会需按规定至少每年召开五次正式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校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如校长因故缺席,则由秘书按照本章程所确定的相关规则召集。会议召开前五天,秘书须通过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形式向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的临时会议通知还需附载将要讨论的主要事项的陈述。董事会准许其任何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各种方式发表言论,以确保每一位成员都能了解其他成员的意见或建议。任何应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其他委员会之要求或许可而采取的行为,都必须得到董事会或该委员会全体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之同意,且这种同意须以书面形式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如有请求,董事会会议应公开举行。

2.任命终身教授及各院院长会议须在召开前至少十天通知董事会各成员;如董事会全体成员均认为此会议不应举行,则可取消会期。

校长

3.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管人员,其全面负责学校各项事务及发展方向。校长是董事会、各学院、各委员会、各学院理事会及其行政机构的当然组成人员;但审计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托管人责任委员会除外。校长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上述理事会或委员会会议,也可受各会议主席之邀请参加。任何行政或学术机构的官员如有失职或渎职行为,校长有权解除并代行其职权,或任命临时官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校长应向董事会传达各学院或学校的其他组织机构对董事会所提出的各项请求。校长应准备并提交每年6月举行的年度经营及资本预算会议的相关材料;最终预算案应在6月30日前获得董事会通过。校长应任命一名投资主管官员,该官员应根据校投资委员会的决策,具体负责规划并执行资产投资。

教务长

4.教务长是除校长外主管教学、行政事务的官员。教务长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校长因死亡、残疾、长期离职,或依校长请求,教务长可代行校长职责,直至董事会做出了相关组织任命决定为止。

与校长职权相对应的是,教务长可具体指导学校教育政策制定及教学活动安排。教务长应根据主管财务和行政的副校长所做的经营收入与资产收益评估报告制定年度经营及资本预算,同时将该预算呈送校长审定。教务长是校财政与机构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是各学院、理事会、委员会以及其他各种涉及教育政策制定、教师职务任命、职称评定机构的当然组成人员。除校长外,各院院长、各委员会主席、各教育机构主要官员,其应向教务长汇报工作,应参加董事会及重大事务委员会会议。经校长提名,董事会可任命若干副职、助理及其他人员辅助教务长处理某些特殊领域事务。

秘书

5.秘书是由校长任命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秘书负责大学的公共信息策划、行政机构运作及校园安全;负责与耶鲁校友联合会、校友出版公司及其他校友组织间的联系,并根据校长或董事会的安排,处理相关事务。秘书应出席董事会及其咨询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并记录会议过程,并负责学校印鉴及其他官方证章的安全;其亦可充当重大事务委员会、托管人责任委员会、名誉学位委员会的秘书。秘书负责监督校友董事的选举;其应与校长一道准备并签发所有毕业证书。秘书应部署学生注册工作事宜并负责公布官方注册数据。秘书办公室负责筹划大学内部的所有讲座、音乐会及会议的举办。董事会可委任秘书为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任命,秘书有一个或数个副职、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辅助处理某些非学术性事务,以防止秘书的职务疏忽。

分管财务和行政的副校长

6.分管财务和行政的副校长是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学校财务和行政事务的官员。该副校长是学校的财务主管,行使该领域的全部职权(包括1978年7月1日之前由财务法案或相关规定授予的职权)并负责处理该领域的全部事务。其主要职责是:财政规划、财务审计、学校餐厅及其他非学术性事务的经营运作、校长或董事会指派的与财政或行政相关的其他工作等。一旦财政或行政事务影响到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该副校长即有义务与教务长协商处理;其应参加学校重大事务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同时担当审计委员会秘书,并对董事会所要求的各项财政、行政事务负责。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一名审计员和若干名行政管理人员辅助该副校长工作。

7.分管财政和行政事务的副校长对学校的账务负责。其必须将学校所有可流通证券存放于财政委员会指定的处所,该处所只有经董事会授权的人方可进入。其必须负责收集并说明学费、手续费及其他向学生所收取的各项费用之用途,但可将这些费用和其他临时代管的款项委托会计或董事会任命的其他下级行政人员管理。每逢单个财政年度终结之时,须向校财政委员会提交缜密的收入与支出汇总和年度资产负债表,这些报告将由校财政委员会所遴选的审计员负责审定;并最终制定一份附有审计委员会所作审计证明的年度财务运行状况报告。

8.分管财务和行政的副校长对学校的经费开支控制负责,学校经费开支应与已被批准的财务预算相一致。未经董事会或重大事项委员会决议,不得进行任何预算外的开支。

9.分管财务和行政的副校长拥有如下权力:出售、分派、转移、让与、发行任何股份、公债、抵押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现在或将来以校长或者耶鲁大学董事会成员、耶鲁大学、耶鲁大学分管财务和行政副校长、耶鲁大学财务主管的名义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实际办理以上业务;根据校投资委员会的规定,其本人有权亲自行使或委托其代理人行使对涉及股份、公债或其他有价证券等事务处理上的决策投票权。

10.经耶鲁大学授权,校长与分管财务和行政事务的副校长均有权以学校的名义、为学校的利益,作出以下行为:

(i)执行或签订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与合同,这些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租借为学校所实际拥有的或合同、契约及其他正式文书所确定的为学校拥有的财产;出售或转移学校实际拥有的财产及其孳息,只要该财产位于纽黑文市或用于学校发展之教育目的即可;被董事会或重大事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ii)转让、放弃或清偿因抵押、现存或以后将以校长、校董事会成员、耶鲁大学名义存在的担保权益;执行、分派、转让、解除相应任务等;

(iii)接受或支付所有已到期或应给付的学校、学院、其他机构等的票据、因遗赠或其他形式产生的金钱和实物等;

(iv)在认股权证、支票或其他涉及学校、学院、机构等财务事项的正式文书上签字或背书;

(v)学校需支付或经妥协确定学校需收取的款项,如超过25万美金,则该事务的处理须经学校总顾问和财务委员会的同意;协调学校的利益诉求,解决关涉学校利益的纠纷,并执行因此而签订的协议书、议定书等;

(vi)根据授权,在处理以上事项的正式文书上加盖学校的签章与印鉴。

11.分管财务和行政事务的副校长可将第9、10条规定的权力委托一个或多个下属行使;或在校长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委托其他职权、职务适当的官员,或由下属再行委托另一职权、职务相当的官员行使;但如委托涉及第10条(ii)、(iii)、(iv)、(vi),则须得到校财务委员会的认可。

分管发展的副校长

12.分管发展的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其应出席董事会及重大事务委员会会议,并担任发展与校友事务委员会的秘书。其对从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捐赠团体等渠道筹集的资金负主要监管职责,并对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耶鲁校友基金会的管理负责。分管发展的副校长应为学校利益服务,应防止学校原始资产外流。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任命,一名或多名助理协助该副校长工作。

法律总顾问

13.总顾问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其应出席董事会及重大事务委员会会议,同时担任教育政策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秘书。根据校长授权,总顾问负责对学校所有事务或行为法律问题的处理,并有权对被保留下来的涉及学校利益的议案发表维持或赞同的见解;此种权力除校长外,行政官员中唯有法律总顾问方有权行使。与此同时,其还对学校与联邦之关系负责。在处理与学校有关的法律事务过程中,总顾问时常被董事会或校长赋予各种特权。董事会可任命总顾问为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任命,一名或多名副职、助理协助总顾问开展工作。

分管学校与纽黑文市、康州事务处理及学校外部发展环境建设的副校长

14.分管学校与纽黑文市、康州事务处理及学校外部发展环境建设的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其应出席董事会、重大事务委员会会议,并担任建筑与土地委员会秘书。经校长授权,对如下事项负责:学校共同体与州之间的关系、学校在纽黑文市所发挥的和谐主导作用、学校实际掌握的所有动产与不动产(不包括学校用于纽黑文市之外的投资以及由学校募捐机构所管理或运行的财产)管理、建筑与土地的维护和修缮、公用事业的经营,以及正式授权情况下的房屋建设与拆迁等。

对行政人员的权力限制

15.学校、学院及任何机构的行政官员均无须履行章程以外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财务负担等;除非这种义务与章程中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或是为学校财务预算所涵盖的,或这种义务的赋予是为董事会所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校长对各学院院长、各委员会主席、各分支机构主管的职务行为负检举之责。

非为特定任期所选的管理人员

16.非董事会选举时即明确了特定任期的教务长、秘书、分管财务和行政的副校长、分管发展的副校长、总顾问,以及非董事会选举或任命时即明确了特定任期的分管学校与纽黑文市、康州关系和学校外部发展环境建设的副校长、学校其他所有行政官员,一切行为均应为董事会之利益服务。

委员会

17.以下委员会成员如同时担任董事会成员,则其任职需延续至继承人被任命时为止:重大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机构政策委员会、荣誉学位委员会、建筑与土地委员会、校友事务与发展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托管委员会、投资责任委员会。校长为重大事务委员会主席,其他委员会主席由校长与资深董事协商后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应安排各自会期,并在必要时向董事会或重大事务委员会作会议陈述。审计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投资委员会、重大事务委员会、托管委员会的会议,非成员如无该委员会主席之邀请,不得参加。享有投票权的成员须达到法定人数,委员会会议方能召开。对委员会所辖事项负管理职责的官员应出席委员会会议。

18.重大事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执行机关。其人员组成包括:校长;资深董事;财政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机构政策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建筑与土地委员会、校友事务与发展委员会的主席。重大事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召集。如校长缺席,则由教务长或资深董事召集。重大事务委员会享有除学位授予、学校章程修改、终身教授任命(关于此点将由本章程第35条规定)之外的董事会所有权力。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的书面同意,重大事务委员会可对终身教授的任命及薪水确定(除以特定形式已安排的年薪外)行使决定权。重大事务委员会应将其全部决策内容向董事会报告。

19.财政委员会应至少包括董事会的五名成员。财政委员会为董事会制定学校财政政策;审查学校财政计划;审查、批准学校年度经营预算和资本预算;监督当前收入、支出是否与预算保持一致;审查、批准预算范围外的支出;授权并批准为学院和教职员工发放贷款的政策;审查、批准用于教育目的之实际财产的购置与出售,监督此类财产的配置与管理;审查、批准分管财务和行政副校长所提出的、需要获得授权的财政法律问题,同时将这种授权报告董事会。

20.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包括董事会的五名成员。非董事会成员并具有审计经验的人员,可获邀成为审计委员会中不具有投票权的成员。这些人员经委员会建议、校长提名、董事会批准产生,由董事会确定其任职期限。审计委员会应在合适的时候召开会议,接受校内审计员和独立财务审计员提交的审计报告。

21.投资委员会应至少包括董事会的三名成员。非董事会成员但具有投资经验的,可获邀成为投资委员会中不具有投票权的成员。这些成员经委员会建议、董事会批准产生,由董事会确定其任期。投资委员会为了董事会利益,依据董事会可适用的相关政策,审批管理人员的选择、终止以及由募捐组织运作的特定投资和其他被董事会授权的资金运作等。投资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其活动情况。

22.教育政策委员会应至少包括董事会的五名成员。其主要负责:处理教育政策或规划的制定;根据实际使这些政策或规划适用于各学院和机构;为了教育目的,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为校长及校长助理在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工作提供协助;为大学发展规划的执行提供建议;对图书馆和博物馆的教学资源进行定期检查。

23.机构政策委员会应至少包括董事会的五名成员。其主要负责:对其他委员会未管辖的非学术性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提供建议;监督大学与市、州、联邦政府之间事务的处理,并协助校长处理这些事务。

24.荣誉学位委员会至少应包括董事会的三名成员、由校长任命的五名学院成员、由大学参议会任命的一名该参议会的成员、三名由校友联合会执行机构主席任命的校友。荣誉学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意见或建议。

25.土地与建筑委员会至少应包括董事会的五名成员。熟悉该领域知识的非董事会人员,可不经选举而被董事会邀请成为委员会成员,并在董事会认可的任期内为委员会服务。其负责审查校长所提议的涉及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资金计划;建筑需求的重点;新建筑物的位置安排、设计、具体建造;建筑物和土地的维修、完善;在校长向董事会做陈述前,向校长解释方案并提供意见、建议。该委员会在请求董事会资金拨给(而不是已批准资金的发放)前,需向财政委员会提交相关财务报告,财务委员会在收到请求后需向校长提供自己的意见判断,再由校长提交董事会正式审议。与此同时,可制定有关学校住宅方面的政策,对学校所拥有的并为校官方实际使用的资产或房屋之维护、修缮提供独立性意见。

26.校友事务与发展委员会应至少包括董事会的四名成员。其应为校长向董事会所作陈述中涉及校友事务与学校发展内容的部分提供协助。与此同时,该委员会还可对学校其他资产的筹集、运作程序予以监督。

27.托管委员会应至少包括董事会的四名成员,且其中一名须是资深成员。其应为董事会的候选人提供评估或建议;建议候选人应考虑校友联合会因素,以通过该联合会获得提名;为董事会新成员的吸纳提供意见,或对候选人予以审查;定期审查董事会的运作状况,并提出完善意见;在学校章程的修改动议正式提交校董事会前,对该修改动议予以审查。

28.赔偿委员会应至少包括董事会的三名成员。其应为董事会提供涉及校长赔偿事务的处理意见;同时审查校长对赔偿事务所作的处理决定,并向董事会出具有关赔偿事务的个人意见。除此以外,还应审查、批准校长对院系、对由校长任命的高级职员或其他成员在赔偿事务上所提出的意见。

29.投资责任委员会应至少包括董事会的三名成员。其应为董事会提供在投资政策上涉及伦理因素事项的建议;同时,对投资责任建议委员会所提供的政策导向负责,对投资办公室有关股东代表权投票事项上涉及伦理的因素负责。为协助自身工作,其可接受并审查投资责任建议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

30.除以上委员会外,董事会可随时增加其所认为必要的或校长在处理学校事务时认为必要的其他委员会。

学位

由大学授予对学位分为三个等级:课程学位、当然学位、荣誉学位。

31.课程学位由董事会根据各学院依董事会通过并在学校招生目录上公布的条件所确立的名单授予。所有学位的授予都必须在校学位授予典礼上公开进行。

32.文学硕士学位可被当然地授予给以下人员:经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的其他行政官员、耶鲁大学教授以及没有获得耶鲁大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其他任何人员。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可将文学硕士学位当然地授予给未获得教授职称但在校内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

33.以下荣誉学位应由董事会通过投票选举产生:文学硕士、理学硕士、宗教学博士、自然科学博士、医学博士、社会科学博士、音乐学博士、文学博士、人道文学博士、人文科学博士、美学博士、法学博士。荣誉学位的获得者本人必须亲自参加学位授予仪式。

大学的组织结构

学院

34.耶鲁大学的所有学位课程教学由十二所学院分别承担:耶鲁学院(1701年)、医学院(1813年)、神学院(1822年)、法学院(1824年)、研究生院(1847年)、艺术学院(1865年)、音乐学院(1894年)、林学与环境研究学院(1900年)、护理学院(1923年)、戏剧学院(1955年)、建筑学院(1972年)、管理学院(1975年)。每一学院均设有一个教授委员会、一个终身职员委员会或其他管理委员会、一名院长。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包括设菲尔德科学院。

35.每一学院的教授委员会由该院院长、各级别的教授、讲师及其他由校长、教务长正式任命的职员组成。与董事会的批准、任命相比较,一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对其他学院的教授委员会成员的选择享有投票权。教授委员会负责处理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确定、学校政策执行等方面的事宜。

36.教授委员会中的终身教授是学院的永久性职员,其与校长、教务长、院长一道组成终身职员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院的当然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与教育政策管理相关的事务。但值得指出的是,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的管理需要获得文理科教授委员会的授权。如果学院的终身教授未达到规定数额,则校长有权任命学院的资深成员另行组成其他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行使终身职员委员的所有职权。终身职员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委员会对除终身职员的提名建议及任命以外的所有事务行使管理决策权。

37.院长为各学院之行政执行官。其由校长根据学院终身职员委员会或其他管理委员会之建议而提名产生,并由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院长为院教授委员会成员,同时兼任学院终身职员委员会或其他管理委员会主席。院长应在受校长或教务长任命时,向其作下一财政年度的学院财政预算报告。

38.设菲尔德科学学院的教授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在自然科学领域的专家。就读于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自然科学专业的学生同样也是设菲尔德科学学院的学生。

学系

39.学系是校长或教务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的在科学研究或教学过程中有紧密联系的人员组成的教学、科研机构。学系及学术项目组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学院教学计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指导或辅助。学系主席应由校长在咨询该部门教授们的相关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并由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每一位学系主席在被教务长指派时,应向其作下一财政年度本学系教学科研规划的初步财政预算报告。

文理科教授委员会

40.文理科教授委员会由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的学系及学术项目组成员构成。耶鲁大学校长任该委员会主席;校长缺席时,由教务长补任。该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会,其成员包括:作为主席的校长;教务长;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的院长;以及委员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他人员。

职务任命和任务分配

41.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由校长发布的其他教授级别任命,均须由董事会统一作出。这些职务的任命均由校长提名,或学院终身职员委员会或其他管理委员会提名并经校长批准进而提交董事会决定。但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的职务任命须由两院终身职员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作出。其他职务级别的任命仅需由学系或学术项目组提名,并经相关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校长,由校长审查确定。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学系或学术项目组的成员任命,除须由校长决定的外,均由学系或教学项目组自行确定。经校长授权,学系有权组织一定人员从事一定数量的梯队式学术研究;经校长授权,学术项目组的研究中心或委员会有权组织一定人员从事一定数量的梯队式或非梯队式学术研究。任何学系或学术项目组所做的人员任命均须由校长任命的职务任命委员会同意;该委员会通常由耶鲁学院、研究生院或其他学院终身职员委员会公布的相关人员组成。

为履行职务任命之职责,校长通常将组建一个或多个专门从事高级职务或非高级职务任命的委员会,有时甚至还组建特别任命委员会。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的学系或学术项目组,及其他各学院终身职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在召开有关职务任命事务的会议时,应邀请终身职员、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并赋予其投票权,其他非终身职员但又具有相同或稍高职务级别的学院人员同样应被邀请列席会议。教授只有在耶鲁医学院担任无期限、持续性合约的临床医生、临床教师或调研人员时才能被认为拥有与通过传统方式任命的教授相同的级别。以上所有委员会或院系关涉任职的事项必须获得参加并拥有投票权人数的多数通过;与此同时,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的终身职员委员会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投票。任命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经有选举权的参加者的多数通过,但被提名的学系和学术项目组成员不享有投票权。此处的终身教授系指没有任职期限的教授。

42.学院个人职务的安排必须由董事会以学院院长提供的意见为参考而制定,学院院长的意见应同时提交校长。

研究生招生

43.研究生招生管理人员对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行政和财政事务负责。

学生入学

44.耶鲁大学可招收以下学生:耶鲁学院的文学学士、艺术学士、理学学士;研究生院的文学硕士、理学硕士、哲学硕士、哲学博士;医学院的公共卫生学硕士、医学硕士(内科医师系)、保健学硕士、公共卫生学博士、医学博士;宗教学院的宗教文学硕士、宗教学硕士、神学硕士;法学院的法学硕士、法律博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艺术学院的艺术硕士;表演证书申请者、艺术家文凭申请者、音乐学硕士、音乐文学硕士、音乐文学博士;林学与环境研究学院的林学硕士、林业管理学硕士、环境科学硕士、环境管理学硕士;护理学院的护士执照申请者、护理岗位管理执照申请者、护理学硕士、护理学博士;戏剧学院的戏剧执照申请者、美学硕士、美学博士;建筑学院的建筑学硕士、环境设计学硕士;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

45.非申请学位者如欲进入耶鲁大学学习,则必须符合董事会所规定的若干条件,并经相关学院同意。

46.一学院的学生在符合院长所定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可选修其他学院的课程。

本科学院

47.耶鲁大学本科学院有权授予大四、大三及大二学生以文学士、理学士学位。伯克利学院、柏兰福学院、卡尔洪学院、达文波特学院、蒂莫西·德怀特学院、乔纳森·爱德华兹学院、莫尔斯学院、皮尔逊学院、萨柏克学院、西利曼学院、斯特尔斯学院、特拉伯尔学院及耶鲁大学的其他本科学院将由董事会逐步建立。大一新生还将被给予某些特权。

系主任、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

48.学院事务由系主任、院长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系主任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系主任是学系的行政执行官员,在其他管理人员的协助下对学院的福利事务负监督之责。任何对学生权利、教员任期产生影响的决定的作出都必须报告系主任。院长由教务长提名、经董事会任命,任职有一定期限限制;其在耶鲁学院院长的监督下对学生的学业规划负责,同时协助系主任处理学院的其他各项事务。其他管理人员(这些职位可由本院或非本院人员担任)由学系参议会提名、经董事会任命,担任一定期限的任职。有关其他管理人员事项的条款,由其他规则另行确定。

学系参议会

49.学系参议会由耶鲁大学各本科学院的学系主任组成。校长、教务长、耶鲁学院院长、耶鲁学院副院长、学生工作处的副主任是学系参议会的当然成员。学系参议会主席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一般任期为三年。学系参议会可就与学院利益相关的事项向校长提出建议。其以机构的身份对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所有事务承担控制管理之责。

机构设置

图书馆

50.图书馆在馆长的负责下运行;馆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馆长有权参加各学院会议。馆长在图书馆顾问委员会的协助下处理诸如图书馆发展方向等与本馆相关的一切事务,图书馆管理决策须由馆长与顾问委员会联合作出。顾问委员会成员及主席名单由教务长决定,或由该委员会内部推选并经教务长同意任命。馆长和教务长是顾问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匹博迪历史博物馆

51.匹博迪历史博物馆在馆长负责下运行,馆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美术馆

52.美术馆在馆长负责下运行,馆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馆长在美术馆管理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并随学校章程的修改及时调整工作内容。校长根据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专门提名,理事会之提名,以及馆长之建议任命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耶鲁大学英国艺术中心

53.耶鲁大学英国艺术中心在主管的负责下运行:主管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耶鲁大学出版社

54.耶鲁大学出版社在社长的管理下运行,社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社长的人选应由出版社管理机构向校长出具参考名单。出版社应遵守学校章程之规定,出版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逐年选择、更替。校长、教务长、秘书长、主管财政和行政的副校长、总顾问及主管发展的副校长是出版社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天文台和实验室

55.天文台和学校所有的实验室在院长或董事会任命的专门主管的负责下运行。专门主管人员须由校长提名,且任期有一定限制。在涉及组织、经费开支、附属机构人员任命等事宜的处理上,主管人员应征求由相关学系各层级教授们所组成的委员会之意见。

耶鲁大学基督教会

56.耶鲁大学基督教会由执事、圣职人员、牧师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管理。上述组成人员或者是学校牧师或者是助理牧师,但不管哪种情形,都必须由校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方能进入教会管理委员会。

耶鲁大学健康服务机构

57.耶鲁大学健康服务机构在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的主管负责下工作。主管须为董事会利益服务;须向教务长任命的校健康管理委员会征询事务处理意见,该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教务长直接选派。主管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当然出席成员,除非该会议的召开纯粹是为了执行相关事务。

运动、体育教学和娱乐部门

58.运动、体育教学和娱乐部门对本校范围内或本校范围外但涉及本校利益的所有本科生、研究生、教职员工及家属与运动、体育教学、娱乐相关的行为的作出及相关事务处理享有裁判权。

大学参议会

59.大学参议会至多由三十五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校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校友理事会主席及校友基金会主席是其当然代表成员。成员经校长指派开展参议会工作,每届任期为五年;与此同时,每年度参议会成员可自行选举主席。参议会全体成员应主动学习学校在特殊领域的特定目标及发展需求,他们以参议会的整体名义向校长与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耶鲁校友协会

60.耶鲁大学校友会致力于为耶鲁大学利益服务。其为校友与学校及其董事会之间的良好沟通提供有效媒介,负责指导、监督所有校友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当董事会在某一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基本立场将对耶鲁大学产生影响,或者相关建议在被正式提交董事会前,校友会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学校立法机构及其代表就有关政策作出说明或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章程修改

61.本章程可在董事会的任何常规或特别会议上以董事会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修改、补充或更换;修改后,新的章程条款取代旧的章程条款。在章程修改过程中,所有修改、补充、完善或更换建议,必须在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给各董事会成员,或者将修改动议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董事会各位成员。